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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0:41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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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

——析北京海滨区人民法院第一例人事争议诉讼案民事裁定之违法性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案情】
  14年前解除公职14年后对簿公堂 法院受理多年前人事纠纷案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2:04 北京日报 北京法院网同时转载 )
  
  本报讯(通讯员李东民)昨天,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第二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此时距原告从1990年底被解除公职,到2004年初案件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已经经历了近14年的时间。
  原告称,其于1982年分配到北京某大学,担任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工作。1988年8月,经被告批准,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回国后,被告以暂无工作岗位可供安排为由,未给安排工作,也未给任何待遇,原告多次申请未果。2003年10月,被告告知原告,其公职已于1990年3月17日被解除。2003年11月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得知自己的人事档案已寄送海淀区某街道劳动科,且未上任何保险。原告在2003年11月24日,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12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向原告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某大学作出的解除其公职的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注:据本案原告称:本案系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另一起因原告刘某(系某著名学府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起诉案之前立案。

  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庭审理后一直未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用电话就已超过审限问题询问承办法官,法庭未作任何解释却将该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然后法院通知证据交换,连同简易程序中的两次证据交换,该案共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后该案再次超过审限,法庭对此未作解释。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据职权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调查收集证据。
  2004年8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注:原告)起诉。

  【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北京理工大学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兴双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匡镜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祥,男,北京理工大学人事处副处长,住北京理王大学1 34单元1402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1982年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理工大学,从事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工作。1988年8月经北京理工大学批准后,我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我回国后即回到北京理工大学要求安排工作。但北京理工大学告知我学校现暂无岗位可供安排。在多次找北京理王大学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我只能长期在外兼职,在此期间北京理工大学未给我任何工资待遇,也未给我明确答复。2003年10月,我得知北京理工大学已于1990年3月17日解除了我的公职,但北京理工大学在与我的多次交涉中,从未提及此事,亦未向我送达过任何解除公职的文件。2003年11月3日我收到了北京理王大学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北京理工大学将我的档案转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社会保险均未缴纳。2003年11月24日我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19日仲裁委向我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我起诉要求:
  一、北京理工大学从北下关街道取回我的人事档案,并给我安排工作;
  二、北京理工大学补发我自1991年10月30日至今的工资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确认北京理王大学对我作出的不保留公职之决定不生效。
  本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对×××作出的不再保留公职之决定形成于1990年3月17日,×××因对该决定不服于2003年11月24日申诉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该仲裁委员会对此人事争议并未作出实体处理,仅以不属《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此种情况下,×××将此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故此人民法院对此案缺乏受理依据,×××之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李盛荣
                                           人民陪审员 高 郑
                                           人民陪审员 宗家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评析】
  〖一、该《民事裁定书》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1、原告长达一年多的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一审诉讼中,仍在程序问题原地不动,任何实体问题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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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7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
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1994年3月31日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各医疗单位:
“勤俭办医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是我国医院工作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卫生部根据周恩来总理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对医疗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于1957年第一届全国医院工作会议上确定的。确定这样的工作方针,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办院方向,克服
当时医院存在的某些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的倾向和对工作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的医疗作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方针没有坚持下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严重忽视思想政治工作,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泛滥,一些医疗机构勤俭办医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逐渐淡化,出现
了一些违背医院工作方针的问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学习和贯彻勤俭办医院的方针,要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切实成为发扬勤俭办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带头人。
二、要对照四中全会精神和“勤俭办医院,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的方针,检查、反思近几年来医院的工作。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尤其是对医德医风、医疗质量方面的问题必须予以正视,要分析根源,制定措施,坚决加以纠正。
三、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进一步端正医院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医疗卫生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指导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医院的全面科学管理,教育广大医护人员,认识现阶段国家和人民尚不富裕,医疗服务工作又是一个与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岗位,必须始终不渝地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院、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坚决不做自损形象的事情,不走邪门歪道。
四、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医德好、医风正的好人好事,狠刹歪风邪气。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加强对医务工作的管理。引进现代医疗技术,增加了诊疗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质量提高,但这并非保证医疗质量的全部
内容,更重要的还有病人精神、心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和医院的工作质量。而在当前,后者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一些地区或医院的医疗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一些基本的医疗制度形同虚设,甚至被破坏,病人的安全感已经严重下降。这些问题必须迅速加以解决。
五、通过学习贯彻这个方针,要促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我国的国情,认识到刺激和诱发医疗高消费不是办好我国医院的出路。要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克勤克俭,厉行节约。要根据实际需求,做好医院建设和发展的科学预测和规划,坚决克服盲目攀比,片面扩大规模与追求“高、精、
尖”设备的倾向,更不准以引进的高技术设备作为谋取经济收入的手段。
六、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教育广大医护人员和全体职工,坚决贯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以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要提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加强计划医疗,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努力改变药费在医疗费中比例过高的不合理状况,坚决克服不合理处方、不必
要检查等过渡消耗卫生资源的倾向,千方百计地减轻个人和国家的经济负担。
七、学习和贯彻这个方针,要研究和建立一套廉政制度和廉洁从医的制度并真正落到实处,狠刹腐败风气,坚决制止巧立名目乱收费。坚决向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坑害国家、坑害人民和各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