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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52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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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审委会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它占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委会,由它讨论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和审判

工作的其他问题。过去的几十年,审委会曾起过很大的积极作用,至今仍发挥着

很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同世界接轨”的口头的流行,随着法院各项工作改革

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学

者同仁对现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提出了质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这一制

度。因此,审判委员会改革问题就成了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二

五”改革纲要已将该项改革列入日程。过去,虽然有不少法院就审判委员会进行

了改革,但都是在缺乏统一指导的情况下自下而上自发进行的,这种改革模式,

决定了改革进路与改革结果的多样性,不过这种改革的多样性又为决策者设计和

规划改革蓝图提供了多个选择文本,使改革有了模式可选的余地。本文以点说面

的方式,以福建省漳平法院为文本,对福建省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及改革

进行了考察总结,并提出了思路。
  一、现状考察
  近年来,漳平法院就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发地进行了改革,改革内

容涉及委员遴选、职责定位、运作方式等。应当指出的是,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

的改革,并未系统进行,而是自发性进行地探索。本文提供的数据,有些是静态

的,有些是动态的。由于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的数据既是改革的结果,

也是改革的动态反映。
  (一)静态考察
  1、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七人,其中,一名院长,一名党组副书记,三名副院

长,其余两名是民一庭长和办公室主任;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设有审判委员会秘

书作为负责审委会处理日常事务人员,关系挂靠在研究室,专人负责;未设立了

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专业委员会,所有审委会委员除一人外,其余均取得了

本科学历。
  2、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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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发布《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者其他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随地丢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违反前条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50元罚款。
违反前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罚。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9月10日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最高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此复
198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