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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经批准买方应要承担违约责任/奚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03:10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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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经批准买方应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将上海市长宁区某处的两房两厅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合同约定: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40万元,贷款支付人民币60万元。合同签订时,银行的信贷员也在场,并且告知双方60万贷款没问题。经审批,银行最终没有同意李某的贷款申请,李某也无力支付60万元房款。因政府对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现在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没有100万元,所以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因政府对房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银行贷款的政策也越来越严格,像上述案例发生银行不批贷款的情形在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也有必要把该案例拿出来分析一下。

一、李某是否可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可以行使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案例,合同既没有约定解除,也达不成协商解除,只能套用法定解除。李某所能引用的法定解除理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构成不可抗力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客观情况。通常不可抗力的情形有:天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能是一个大致的,不可抗力的判断只能是具体的,不可能盖棺定论,一成不变。但为了保证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形是非常严格而且狭小。其实从某种角度而言,不可抗力就是指上述列举的天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为大家所公认的情形。若李某以银行未经批准贷款构成不可抗力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免责,在审判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支持。

二、李某是否可因第三人原因而解除合同
李某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造成不能支付房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李某而言,贷款未获批准是李某不能预料的,也不可归责于李某,完全是由于银行的原因,造成李某履约不能,对此李某是没有过错的,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来承担违约责任则显失公平。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李某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很明显目前的法律而言,因第三人银行而造成的李某违约,李某依旧要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更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李某是否有权向银行追偿,则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三、李某是否可因情事变更而解除合同
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使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理论上说: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情事变更就属于该领域。在《合同法》草案曾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条款,只是《合同法》正式出台前未予保留。
《合同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很难区分。其实二者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而作为情事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的变动。2、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并且能预见;对情事变更,当事人未预见到,也不能预见。3、商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归责于当时人;而情事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商业风险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不会造成明显不公平;而情事变更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则显失公平。
签约时可以获得贷款,签约后由于贷款政策变动,导致贷款不能获得银行审批,改变了订立买卖合同时的基础,造成合同履行困难,应该属于情事变更的情形。因为贷款政策的变动,是李某不能预见的,而且不可归责于李某,理应属于情事变更的范围。若贷款的政策没有变化,由于李某个人的资信不足,导致银行没有批准贷款申请,这显然要归责于李某,因而也不构成情事变更,不能免责。
从理论上说,若构成情事变更,则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免责。

总而言之,因为情势变更在我国还没有被完全采纳,李某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理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作为卖方应该要求若买方在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应该在多少天内补足;作为买方则要考虑清楚,若银行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成数下降,则是否有能力补足,或在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约定:若买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奚正辉 律师 网址:www.joinway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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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函〔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融资风险,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列入政府城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石家庄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茂公司”)、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公司”)、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融资机构”)向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的行为。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负责监管各投融资机构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财茂公司负责对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类重大项目进行投融资。发投公司负责对全市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投融资,主要投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货运枢纽系统迁建、城市轨道交通、七大基地等重点项目。城投集团负责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融资。地产集团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及与土地收购储备和一级开发相关的土地资产运作,推动土地资源、资产向资本转化。建投集团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资源、资产、资金、资本进行整合和运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搬迁改造等方面开展投融资。

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石家庄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各投融资机构。各投融资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向各投融资机构出具融资批复,作为融资依据。各投融资机构收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工作进度,与有关金融机构商定承贷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机构开立融资账户,须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城建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统一缴入政府投资办账户;用于其他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投融资机构建立共管账户。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备选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纳入计划的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城建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规模、计划、合同、完成工程量等,由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审定后,向政府投资办下达付款通知,经审核安排的资金于次月15日前由政府投资办监督从投融资机构支付给建设单位。特殊情况急需用款可临时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土地收储融资按照市财政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石家庄市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铁路项目、轻轨项目、重大产业类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企业搬迁改造及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使用政府投融资机构融资的,由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经政府投资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附后),按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后,由政府投资办监督从共管账户中支付。

第十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概算,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要首先编制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经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财政评审后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由于客观原因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的,按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招投标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是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评审决算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投资额的80%。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评审。同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成本核算,竣工决算编制,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项目资金节余和基建收入的核算,投资效益评价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和审计结果办理批复。

第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预(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机构在融资阶段,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担保、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担保。对不同的项目要按照不同的原则确定还款机制。对基础设施类项目,经市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市人大批复,由市财政局还本付息;对产业类项目,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由投融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自行负责偿还;铁路、轻轨项目由经营收入和周边经营性土地开发收入偿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偿还;土地收储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偿还;企业搬迁项目由企业旧址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国有企业改制项目融资由改制企业偿还。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十四条此文件有效期自二○○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止。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对未经登记,非法从事广告经营,并在经营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