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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2:57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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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国债并将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为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项目的评审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 各地省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转贷资金的用途和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规模、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将各省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省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综合财力,初步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报国务院审定。
第七条 根据已经审定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副署)。《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转贷给沿海发达地区(含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天津、北京、辽宁、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的还贷期限为6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5%;转贷给中西部地区的还贷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还本付息。
第十条 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总预算在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全省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并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方面。
年度终了后50天内,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对转贷资金拨付、使用、归还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罚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财政部将如数扣减对地方税收返还。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本级计划部门制定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管理具体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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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11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成果奖评审工作。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形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评审的终审机构。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的初评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为制订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三)质量监督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伪,信息技术分类与编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
(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第六条 成果奖划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等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
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社会公益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软科学类成果奖按照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复杂程度、科学价值、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成果奖的申报条件包括: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国家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规程等成果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
(二)其他成果经省、部级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办理了省、部级成果登记,并实际应用一年以上,且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八条 成果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后,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三)申报成果奖,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第九条 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召开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安排两名主审员。主审员应当在评审会上向评审小组介绍其主审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三)终审:由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条 终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凡属于对项目评审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获成果奖的项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标准是: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3000元。各地可对获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成果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办公室
、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为做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为我区提供了专项贷款,用于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兑付。为明确责任,确保专项再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期还本付息,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兑付的贷款。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
(一)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准确测算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首期兑付对资金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缺口量。
(二)通过运用一切经济、法律、行政等有效措施追收借款,变现资产,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清收和变现效果。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及计划。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认真履行规定的借款手续。
(五)按照规定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贷款的管理原则
(一)专项申请,自担风险。该贷款系银行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地、市、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应急兑付。贷款方必须按期偿还本金,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不能按期偿还的全部风险。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资金的实
际需要,认真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数额。
(二)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项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贷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并签订《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书》),然后逐级借款,有关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还本付息。为便于资金的监督
管理,由各地、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统借统还,办理有关手续。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或承兑,下同)银行开设专户,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划开,实行专人专帐封闭运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到期归还,不还扣款或拍卖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归还贷款。此项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作出到期归还的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财政部将通过直接扣减我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归还。自治区对各有关地、市也将按此办法执行。使用专项贷款的供销合作社若不能按期
偿还超过地方政策性亏损的专项贷款本息,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封缴抵押物,并通过拍卖等方式筹资归还贷款。
第四条 债务人的责任
(一)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供销合作社为债务人,各级财政部门为作为债务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的代表。
(二)作为专项贷款债务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使用专项贷款的供销合作社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书》。各债务人都必须认真履行《转贷协议书》的所有条款。
(三)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8年,债务人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按《转贷协议书》的规定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四)专项贷款债务人承担的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日开始计息。如遇中央调整专项贷款利率,转贷给各地的专项贷款利率也要做相应调整。
(五)专项贷款债务人应按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资料。
(六)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贷款债务人代表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各地供销合作社负责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手续。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本专项贷款先由各地供销合作社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然后再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市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首期兑付资金缺口情况,结合可支配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
确保有能力偿还后,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二)逐级上报资料。主要是书面申请、吸收社员股金单位经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情况表、贷款使用和偿还预算、还款承诺书、完备的有效资产担保抵押手续,以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等。
(三)专项贷款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有关地、市贷款申请后,分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审核、把关,就有关地、市的财力状况及其申请贷款要求,对其是否具备还款
能力提出意见;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要根据有关地、市清理整顿的情况,对其是否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及首期兑付需要的贷款额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这三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办理贷款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贷款后,地、市财政局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具体贷款手续,签订专项贷款《转贷协议书》。地区行署专员、地级市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专员、副市长,地、市财政局长必须同时在《转贷协议书》上签名。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级供销社向县以上财政部门办理贷款手续,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专项贷款借出。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向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专项贷款手续。
2.自治区财政厅要开设专户,专人专帐管理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收到贷款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将转贷资金转贷到有关地、市财政局专户。
3.有关地、市财政局也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银行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帐封闭管理,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转贷的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将转贷资金落实到县(市、区),并将落实到县(市、区)的贷款数额与情况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备案。
4.各级人民政府借回专项贷款后统一借给当地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向当地人民政府借款时,大于地方政策性亏损的借款要办理正常、完备的抵押担保手续,并向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按期还本付息的承诺。
5.各有关地、市、县都要及时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项贷款使用的高效和安全。各地、市的管理办法,要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第六条 归还专项贷款的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转贷协议书》认真做好还款计划并列入当年预算。《转贷协议书》一经签订,有关地、市必须按期、足额向自治区财政厅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资金往来采取直接扣减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扣还。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履行《转贷协议书》的义务,必须按期、足额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归还超过地方政策性亏损的专项贷款本息。对不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当地财政部门采取封缴、拍卖抵押物扣还贷款。
第七条 专项贷款的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转贷协议书》规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本付息。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所辖地区使用专项贷款的供销合作社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贷款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也要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贷款的转贷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
(三)各地、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编报贷款使用情况表,于每季和年度终了1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各一式二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分专项贷款。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贷款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联合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