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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0:47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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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劳动部

各重点联系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推荐,我部确定了49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为进一步推动这些城市的改革试点工作,我部制订了《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评价指标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通过《简报》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
一、落实个人帐户:1996年上半年,市级及所属区、县(市)的改革方案进入实施运转,建立个人帐户,实现计算机管理,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及利息均通过计算机输入完成。1996年年底前至少与职工对一次帐。
二、实施覆盖计划:1996年年底前,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进度要求扩大实施范围,按人数计算的总覆盖率不低于80%,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都参加了统筹,台港澳商、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不低于50%,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面不低于30%。
三、统一缴费基数:目前实行以工资和退休费两项为缴费基数的,在1996年年底前归并为一项缴费基数。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实行不同费率的,一般要在1996年年底前归并为统一的费率,对各种费率之间差距较大的,1996年要实施归拢措施,1997年完成归并。与此同时,制定出控制或逐步降低企业费率的规划措施。
四、妥善处理过渡问题:按照60%左右的长期目标确定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制定周密的衔接过渡措施并开始实施。1996年当年退休人员执行新办法的比例不低于40%。
五、实施调整机制:建立并实施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996年的调整幅度合理,方法得当,社会反响较好。
六、完善统筹办法:1996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包括所属区、县)统筹;个别难度较大的城市,也要开始进行市县间的调剂。1997年实现全市统筹。
七、规范基金缴拨:1996年年底前,全市或至少在部分区、县(市)及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1996年基金收缴率在90%以上,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养老金。
八、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对困难企业制定并实施缓缴政策,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支付。1996年年底前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建立专门档案,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九、加强技术基础:1996年年底前,市级及所属区、县(市)计算机设备基本配齐,在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的指导下,开发出适用软件并顺利运转;开辟查询渠道(窗口查询、磁卡查询或电话查询服务),并运用数据库作中长期预测分析。
十、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银行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城市,要基本实现由银行代发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城市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面。1996年年底前,各城市至少要有1至2个依托社区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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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5日 甘政发[1989]67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非工业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亦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在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和审批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的投资。


  第五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负设计责任。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设计要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六条 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应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要分别在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前十五日向劳动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检测)报告和《企业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图纸资料。


  第七条 对审查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卫生部门。
  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根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发给施工执照和办理拨、贷款手续。


  第八条 经设计审查认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须经劳动、卫生部门同意。


  第九第 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设施和措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分级管理。
  国家各部、委和省级各部门安排的建设项目,由省劳动局直接监察。
  各地、市、自治州和县、市、区级部门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监察。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危害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区别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所收设计费10—15%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工程总投资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令其限期补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
他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维护良好的存款秩序,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消除高息揽存现象,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合理的利息分配原则,促进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有奖储蓄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停办新的有奖储蓄。正在开办并已开奖的,按原有奖储蓄办法执行;未开奖的须从1998年底前停止执行有奖储蓄办法。
对未到期的有奖储蓄存款,储蓄机构有义务提示储户对其存款作出重新安排,并应为储户办理储种转换提供方便。对储户未作出重新安排的有奖储蓄存款,其剩余存期和金额达到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储蓄存款的相应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其剩余存款
和金额未达到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督促检查辖内各金融机构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储蓄业务的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有奖储蓄的文件同时废止。



199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