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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5:57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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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电监安全〔2007〕33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入汛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针对当前防汛抗洪的严峻形势,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防汛抗洪救灾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指出,当前雨情汛情灾情千变万化,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千头万绪。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任务,把握关键环节,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会议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要统一指挥,科学调度;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安置群众;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统筹兼顾,抓好生产。

严重的自然灾害也给电力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近期,电力系统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频发。7月11日,山西阳城电厂送出系统三回500千伏线路受飑线风袭击,引起导线风偏对塔身放电,造成阳城电厂6台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全厂对外停电;7月16日至19日,重庆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暴雨袭击,造成重庆电网共计89条35千伏以上线路跳闸,146台变压器受损;7月19日,由于连续强降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的苏家河口水电站石料场施工区发生山体滑坡,形成总量约3.5万立方米的泥石流,冲毁附近施工单位工棚,共造成29人死亡,1人重伤,9人轻伤;7月20日,青海省拉西瓦水电站施工工地由于持续降雨引发岩体整块滑塌,共造成8人死亡,11人受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防汛抗洪救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认真分析和总结近期事故经验教训,防止和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保障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特要求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强化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当前防汛抗洪形势的认识,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各项措施,认真部署本单位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安全发供电的各项工作。

二、要高度重视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和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要针对雨季施工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的特点,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完善的应急预案,全力防止和杜绝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要加强防汛抗洪期间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加强与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要加强汛期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和病险坝的补强加固工作,提高大坝设施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四、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组织落实好防汛抗洪物资、装备以及运输工具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抢修施工队伍和人员的组织管理,防止发生电力抢修施工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

五、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情况,认真做好负荷预测、运行方式安排等工作,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输供电线路及相关设备的巡查,并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防汛抗洪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六、要严肃领导同志值班、带班纪律和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及时掌握电力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件、异常情况和汛情,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防汛抗洪救灾措施,协调各级政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证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和防汛抗洪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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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近年来,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主力。广大青年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律师行业开拓奋进、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模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深刻认识;个别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青年律师教育培训的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大部分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青年律师成长,阻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青年律师培养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制定实施培养规划,建立健全培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帮助青年律师,切实提高青年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青年律师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周永康同志在与第八届全国律协理事会成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培养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为目标,着力提高青年律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执业技能培训,拓宽青年律师培养渠道,增强支持青年律师成才的服务保障能力,使青年律师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明显,推动青年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三、坚持培养方向,全面提升青年律师综合素质




    (一)切实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先争优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青年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律师事业的接班人来培养,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青年律师了解国情,熟悉社会,增强青年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教育广大青年律师树立远大理想,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把律师职业作为一项事业追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大力加强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青年律师中大力加强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弘扬律师执业精神。指导青年律师正确处理与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作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执业为民,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真正做到依法、诚信、尽责执业,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全国律协将编撰新律师执业入门指引,为新入行的青年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青年律师讲师团工作,使青年律师讲师团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完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青年律师培训工作机制,制定青年律师系统化、系列化的培训计划,结合青年律师特点,以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律师继续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拓宽继续教育渠道,帮助青年律师通过连续的分期培训,系统、全面地掌握专业执业技能,特别是掌握依法参与刑事诉讼辩护、行政及国家赔偿诉讼代理的执业规范,推动青年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注重发挥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实习律师带教制度,理顺实习律师和带教的关系,探索实习律师、新执业律师学习资深律师丰富执业经验的方法,促进青年律师扎实掌握实务操作技能,扎实提升业务能力。



    (四)加大培养使用力度,促进青年律师锻炼成才。努力为青年律师提供锻炼机会,搭建青年律师成长平台。组织青年律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定期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增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推动青年律师到边疆和偏远地区基层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农民工、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青年律师为困难群体服务的平台,鼓励青年律师为民服务。将优秀青年律师纳入政府法律顾问团和企业法律顾问团,让青年律师在为民服务中锻炼成长。切实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青年律师到国外培训学习,提高青年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实施青年律师对口交流培养“千人计划”,促进西部青年律师发展。2012年到2015年,全国律协将组织东部地区律师协会和西部地区律师协会开展青年律师对口交流培养工作。拟组织2000名西部青年律师到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培养,通过专项业务培训、事务所跟班锻炼等形式,提高西部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西部地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选派青年律师。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为西部青年律师的培养提供条件,给予必要的补贴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东部地区的青年律师服务西部,为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作贡献。



    四、完善工作机制,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一)完善青年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全国律协将设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培养骨干青年律师提供经费支持。制定对青年律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指导意见,保障青年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制度,严格要求律师事务所为青年律师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适当减免青年律师执业初期的会费,营造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良好氛围。律师事务所要更加重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建立完善扶持青年律师执业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在青年律师培养的基础性作用。



    (二)完善青年律师成才激励机制。开展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挖掘、树立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青年律师,展现青年律师队伍的良好风貌。组织优秀青年律师事迹的宣讲活动,在青年律师队伍中形成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青年律师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积极性。



    (三)完善青年律师交流提高机制。组织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为青年律师答疑解惑,切实解决青年律师成长中遇到的难题,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指导青年律师规划职业,规划人生。建立青年律师沙龙,组织青年律师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业务经验、执业困惑和社会热点等问题,加强青年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强化青年律师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搭建青年律师与公、检、法等业务相关部门及工商联、总工会、青联、妇联等相关组织良好的沟通平台,建立青年律师与相关社会组织良好的交流渠道,帮助青年律师拓宽视野,全面认识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完善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切实解决青年律师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大力做好在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吸收青年骨干律师入党,使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关心青年律师党员的政治进步,为优秀青年律师党员交流学习和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真正关心青年律师的成长,把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青年律师培养计划,指导本地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要建立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机制,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大对青年律师培训工作的投入。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承担青年律师培养任务,选聘国内外一流专家、学者和富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教师,完善以提高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为重点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运用现代化手段拓展青年律师培训空间,切实提高培训的效率和质量。健全青年律师培养经费保障制度。采用申请政府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筹措青年律师培养经费。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青年律师培养的保障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为青年律师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重视青年律师培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青年律师培养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培养青年律师人才的做法、经验和成效。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推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青年律师,制度化评选优秀青年律师,宣传青年律师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青年律师成才榜样,促进青年律师进步,形成全行业鼓励和扶持青年律师成才的良好氛围。


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有悖法律公平

吕守用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很多地方仍旧采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文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不公平之处,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取暖制度的完善及和计量方式的的合理化和透明化。[关键词]:建筑面积 取暖费 公平。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热能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我国冬季北方城市供热在取暖费计量上,不少地方仍沿用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收取取暖费的办法,对这种办法虽然不少居民用户很长时间来也曾质疑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却很少有人正式的把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的提出和分析,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看,供热双方的关系作为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在取暖费其计算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确是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即:用户应纳取暖费=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实际供热面积 ,这样计量至少从形式上来讲符合公平原则,若采取这种方法及收取暖费是相对公平的。但现阶段不少地方的在其收取暖费上采取的是用户经纳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办法。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不管各地的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处于何种目的和考虑,但是计算供热计费面积采取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办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平的。
首先,阳台若是用户未采取封闭措施,其一般是直接置于户外的,其温度和室外大气温度是一致的;若是用户密封了阳台,阳台与室内也是有门窗相隔,而阳台上往往也未设有取暖设施(暖气片),其中的温度也是与室内存在着巨大的温差。简单的说就是阳台上未供暖,未供暖就意味着不会消耗供热的热能,显然对阳台计收取暖费是不合理的。同样用户房屋的供公用面积中其中楼梯所占的平面积是直接在室外的,也未设有取暖设施,当然也不应计收取暖费,其他未装设取暖设施的房间,若能达到规定的温度,对着这部分面积收取暖费当然可以,若达不到规定的温度,对这部分面积全额计收取暖费,显然不合理 。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
不少地方的物价部门,在解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原因时,说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依据的是建筑面积定价的,若是按实际用热面积计收,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要比按建筑面积计收的价格要高。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姑且不论,试问价格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为何不采取实际用热面积作为计量依据,而是采取了让人极易产生质疑的建筑面积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呢?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还是出于别的目的。当然,也有不少城市的供热管理办法对阳台和未设供暖设施的部位采取按比例计收的办法,即按这些地方的建筑面积按一定比例(50%或30%)计收,这样比完全没有做区分的城市相较要公平的多。
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在对用户室内的温度测量上,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应该包括对阳台和未设供暖设施的部位的温度的测量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这些部位的温度显然是难以达到相关的供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供热温度,达不到相应的温度,用户就有权要求返还取暖费。在温度测量的范围上该怎样认定,各地的供热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在实际中却很少对未设供热设施的部位的温度进行测量作为室温测量的组成部分。
其次、供热方在对用户交纳的取暖费的使用和供热质量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在用户的权益的保护上缺乏有效的保障。
从供热费收取和使用上来看以来这一直是一笔难算糊涂账,当今各地的集中供热大致包括直供和转供两种方式,所谓直供是指由公用热力生产单位直接管理的设施提供供暖服务;所谓转供是指由物业、居民、单位等自主兴建、自主管理的热交换站(以下简称自管站)进行供暖服务 。自管站是通过向热力生产单位购买蒸汽进行换热后向居民用户供暖的。在蒸汽的购买上,自管站县根据往年的蒸汽用量向热力生产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在供暖期结束后,在岸蒸汽流量表上显示的用汽量依吨为单位向热力生产单位支付蒸汽费。由于自管站在一定程度上是自负盈亏的,从而导致有些自管站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控制自管站的蒸汽调节阀减少蒸汽的使用量(这也是导致暖气不暖的一个重要原因),减少向热力生产单位支付蒸汽使用费。通过这种偷工减料的行为降低服务质量,损害用户的用热权利,以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居民用户是按建筑面积支付取暖费,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已经把供热方的合理利润包括在内,自管站为了自己的利益, 通过减少蒸汽的使用量而节省的资金归谁所有,各地相关供热管理规定或是办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往往被相关的供热单位占有和侵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取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缺乏监管,用户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至少缺乏透明度。
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全天供热和按时供热的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一样的,而供热所需的蒸汽量连由于供热时间的长短和供热温度的高低(比如,供热温度16度和20度)而有所不同,那供热单位的成本是不一样的,用户享有的供热质量上也是不同的。在这两者之间用汽量小而供热质量差的供热单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多,在这里用户付出的一样的价格,所享受的供热质量确是不同的,从公平角度来讲,对供热质量差的用户来讲是不公平的。在供热关系中居民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最大可能的保护居民用户的用热权益,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认真思考。
当下,也不少地方已制定和正在制定分户计量,按量计收取暖费的规定,逐步改进计量方式,公平用热收费,更好的适应公用行业高度市场化、居民需要日益多元化的要求,切实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保障居民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