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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3:19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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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细河城市段生态环境,促进生态阜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细河城市段是指东自新邱区阿金歹公路桥,西至市污水处理厂,自细河两岸南北向外至500米的区域(含高林河下游至细河段500米)。

第三条 细河城市段禁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采地下水资源。因市政管网未能履盖或供水水压不足不能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村)民,可以开采地下水供生活用水需要。

第四条 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管理的原则。市水利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管工作。

细河流经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段的地下水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细河城市段的单位排放污水的,必须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细河城市段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二)取水设施已自行封闭或被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行封闭后又恢复开采地下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第九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细河两岸批准的开采地下水手续一律取消。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细河城市段开采地下水源的,必须停止取水,并自行封闭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封闭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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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等


1999年1月15日,比利时等国发生二恶英污染事件后,为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先后联合发布了一九九九年第6
号、第7号、第9号和2000年第2号公告,对可能受污染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采取了一系列临时措施。鉴于比利时等国对二恶英污染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并及时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欧盟委员会亦已于今年4月18日颁布决议,全面
解除了就此次事件采取的限制措施。经我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取消因二恶英污染事件对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采取的临时措施,恢复正常进口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部门一九九九年第7号公告附件所列暂停进口和经销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的所有产品,恢复正常进口,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关于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和官方证明文件。按照正常程序,海关对来自上述国家的相关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该产品准予在国内市场正常销售。
二、此前七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做出的相关决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10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6月13日至20日为今年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宣传周活动主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这一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紧密、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社会公众、食品经营者、监管人员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倡导开展“四进”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城镇广场、公园、大型社区、校园、农村、集市、企业、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咨询活动。

  三、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各方面作用,集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以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开设专栏专题、刊发评论文章、播放公益广告,并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设立公众热线等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

  2.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领导下,以举办食品安全论坛和专题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等方式,积极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执法成效。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题宣传活动、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和发放“食品安全知识系列宣传材料”等活动。按照要求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杂店;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要积极组织、广泛发动执法人员、食品经营者、消费者踊跃参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4.注意收集整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制作案例分析专题片,以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揭露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展示工商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有力措施。

  5.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围绕宣传周主题,重点围绕《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内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严格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四、切实做好宣传周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组织内设职能机构和专门力量,成立宣传周活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逐项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活动的落实工作。

  2.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各类媒体建立完善的沟通联络机制,保持积极有效互动,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法认真查处媒体披露和消费者举报的问题,及时向公众反馈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扩大正面宣传;对虚假新闻,要及时澄清,对造成社会恐慌和后果的假新闻制造者,要及时报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或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3.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凡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切实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和发布权威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有效防范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4.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宣传周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于7月5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和《全国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联系人:谷峪,联系电话:010-68033359(传真)。



  附件:《全国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pltjdgls/201106/t20110613_106779.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