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2:30:02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发掘地下文物的,由文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发掘的文物,收归国家所有。
“(三)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从事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的非禁止的生产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规划、环保、矿产、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首府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把拉萨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凡在这个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拉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向人民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习惯。
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不准在街巷和人行道上乱堆物料、乱搭帐篷、围圈、搭棚、打场、晾晒麦草渣、拴牲畜、不准在非指定地方摆设小摊。
第七条 临街建筑、院墙、广告牌、橱窗、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不准涂写、刻画,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其他广告要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在非历史习惯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行道树上挂布、纸条等。不
得在街道和公路上堆积杂物等。
第八条 要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的,市城建局必须限期拆除。
第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花坛、草坪和一切公用设施的整洁美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管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平整和清扫。
第十一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一律不得养狗。科研单位、公安部门、部队、仓库因工作关联和居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狗的一律向城关区环境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狗许可证方可饲养,并必须圈养或拴养。凡没有养狗许可证和不圈养、拴
养的均按野狗对待,采取适当措施清除。家畜、家禽也必须实行圈养、拴养和按有关规定放牧。
第十二条 各种交通工具应保持整洁、美观,要分别做到:
(一)公共汽车和单位专用车内要设置果皮箱、废纸篓,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
(二)货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载适量,货物应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
(三)畜力车和牲畜进入市区,应配带粪兜和清洁工具,对遗撒粪便和饲草由车、畜管理者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干道的清扫、冲洗和保洁,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清洁队负责;城关区清洁队负责八角街、冲赛康和老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工作,清扫工作要尽量避开上、下班和行人较多的时间。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区的小街小巷和空场、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居民和界内单位职工清扫和保洁,搞好地面平整。
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搞好本单位内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搞好清洁,要坚持周末、月末、重大节日前大扫除、并积极承担环境卫生的突击清扫任务,对承担的卫生责任区,要包卫生、包护树、包秩序、包平
整地面。
第十六条 公园、影剧院、商店、书店、客运站、民航站、展览馆、图书馆、俱乐部、医院、体育场、公共停车场、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本单位或指定单位、人员负责清扫和保洁。影剧院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场次之间要进行通风。
第十七条 商店门市、服务、饮食业、供销合作社必须搞好饮食、商品、场地的整洁卫生。流动售货摊贩要做到人走地净。
第十八条 市区各贸易市场由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和保洁。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要设置垃圾筒、果皮箱、痰盂、厕所等公共设施,临街单位有设置公共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应在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和粪便。单位的垃圾、污物应自行收集,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处理垃圾的地点应远离生活居住区,公共场所、食用水源地和食品生产场地,防止污染。医疗卫生部门、科研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及皮革制造、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
物质必须做好无害化处理;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拉萨河的卫生保护,严禁将垃圾、有害、有毒物质倾倒、排放到拉萨河。
第二十二条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要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筒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准随便搬动、拆除和损坏。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在主要干道、重点地区建立的公共厕所,由市环卫部门负责维修和保洁。城关区环卫部门建立的厕所由城关区环卫部门负责维修和保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厕所,由单位和居民负责维修和保洁。
第二十四条 加强粪便管理。采取粪便清运与积肥支农相结合的办法,和社队或户订立合同,做到勤出勤垫,定期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防止蚊蝇滋生。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有损坏、堵塞、由主管单位及时修理。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大院内自挖的排水沟,由本单位和居民大院组织职工、居民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改建和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必须同时规划和设置公共卫生设施。
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报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并采取妥善措施后再行施工、作业。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予以重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城市交通、工业和其它噪声的管理、控制、减轻和初步消除噪声干扰,努力创造安静的生活、劳动和学习环境。
(一)凡驶入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不准使用汽喇叭,和怪声喇叭、不准长时间放低音喇叭,不准在街道上试喇叭,不准按喇叭唤人、叫门。夜间行车禁止鸣喇叭,应以灯光示意。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一切机动车辆都必须装有完
好有效的消声器。车辆监理所在年检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总局颁发的《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车辆,不予签证。
(二)凡有噪声的企业都应采取消声、隔音、减震措施,努力减轻或消除各种机动噪声干扰。今后严禁在居民聚居区、学校、幼儿园、公园、医疗等单位附近新建噪声危害严重的企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室内外安装高声扬声器,如属特殊情况需要安装的,应经市公安局、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在指定时间内控制音量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为保持城市生态平衡和市容整洁,所有单位和个人需用的土、沙、石,均须按照市城建局指定的地点采挖。严禁在河堤、公路、桥梁附近取土挖沙、开山炸石。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玩忽职守、违章失职或营私舞弊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如单位和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罚款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妨碍城市环境卫生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视情况分别处予警告、罚款、没收物资、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政府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法规,行使管理职能;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组建与之相适应的环卫专业队伍,清扫街道,清运垃圾、粪便、修造和维护
环境卫生设施;对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公安局、卫生局等单位要协助市环境卫生部门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做好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全社会都应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在拉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城市环境卫生检查员具体检查督促本《条例》的执行。公安干警要积极协助城市环境卫生检查员执行任务。城市环境卫生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配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罚款证。
第三十三条 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1986年7月31日

为了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提高住宅装修生产的工业化水平,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以及《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等文件。购房人直接购买精装房,如果精装质量还可以的话,那么就可以省去了自行装修的麻烦。

一、毛坯(清水)与装修整合,和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两者的区别

对于将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全装修房)或菜单式装修,房企设计了不同的精装房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整合模式和拆分模式。
整合模式,是指房企和购房者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精装交房标准)。购房款包括了毛坯(清水)房屋和装修工程款两部分,房企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拆分模式,是指房企安排购房人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企与业主签订,房企承担责任。装修合同由装修公司、房企与买受人(大多数时候房企不参加)签订,装修公司对其质量承担责任。购房人往往根据房企的要求与其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同时具备室内装修施工资质的,也不排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可能性。购房款项被分拆为房款和工程款,房企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装修公司出具房屋装修发票(发票也有可能有比较混乱的安排)。

二、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目的

关于为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毛坯和精装分拆销售或者毛坯送装修基金的操作,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目的一般在于以下几种:

(1)所谓的销售概念创新。“毛坯+装修”,房企会有“菜单式服务”等等提法。毛坯房送装修基金的操作手法,给人一种“赠送”或“白给”的感觉,增加项目的卖点。买受人仿似确实很“不理性”,对于一些所谓的营销策略缺乏判断力。

(2)类“价格转移”或准“利润输送”。目的在于规避某种监管或限制。这是一种类“价格转移”的操作手法,比如应对限价,变相加价,争取被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一些优惠等。此等操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价格限制,或者降低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而规避房产税等。

(3)实质目的在于避税。精装修房比毛坯房要多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拟将房屋(毛坯房)和装修分开销售,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必然能实现税收优化),将毛坯和精装分拆销售可避税(有时对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比如,精装修与房屋未分开的,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能够分开,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精装修按建筑安装交3%的营业税。需要提醒的是,卖毛坯赠精装(款)(在售房赠送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赠送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的安排有时可能带来负面的税收影响,需要与房屋(毛坯房)和装修分开销售模式进行税收对比分析综合判定。

(4)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很多房企都是为了年底财务报表好看,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如果将毛坯和精装分开,那么毛坯部分的收入在会计角度便于实现提前确认收入。一般来讲,只有在商品房交付时确认收入才是最准确和合理的收入确认时点,如此感觉上“毛坯先交付,精装后交付”的做法(涉及二次交付问题),控制开发节奏,配合招商进展,可以提前确认大部分的收入。

(5)为了转嫁质量责任。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类纠纷十之八九都是装修装饰部分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有问题的少之又少。如果将精装房安排成毛坯房买卖和装修施工合同两个行为的话,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购房者和开发单位签订,而房屋装修合同则和开发单位没关系,由购房者和装修公司签订。那么精装部分的质量责任可以转嫁给精装施工单位来承担,把精装施工单位从“幕后”拉到“台前”,此前工程质保和房屋质保是有明确的合同相对性的,房企一直试图把施工单位直接和购房人“搭上火线”。房企的目的“昭然若揭”,买受人与装修单位的装修合同纠纷不会将地产公司实质性地牵扯进去(各方明确约定装修公司与开发单位对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极其罕见)。另外,一些精装行为的一些拆改行为可能涉及违反规划等事宜,不便房企出面。

(6)还有可能是搭售(捆绑销售)行为。由房企开发单位、建材供应商和装修单位三大产业搭建一个平台,构筑产业战略合作上下游产业链,实施住宅集成装修,达到多方共赢。就是房企为了让装修企业获得一定的装修业务,房企从中也分得一杯羹(由于地产公司为装修单位提供了签约机会和实施代收款以及提供施工协调服务,有的收服务费、有的收中介费,名目不一)。房企在《室内装修协议书》当中不承担实质性的义务(代收代付、施工协调等)。

三、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法律属性

对于房企将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上述行为,国家和地方尚未见到有过相关管理文件,法院也逐渐开始审判此类案件。这中间实质上包含了两类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另外如果是房企为购房人之间牵线搭桥,存在居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房屋装修款由房企代收代付,则存在代收代付的结算法律关系;如果精修款由房企承担(房企赠送购房者装修基金大礼包),则存在第三人代为给付的法律关系。总之,这种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分拆安排,是否应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属于一个整体的房屋买卖行为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批复如下: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明确约定两份合同为包容关系”的情形界定为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当然上述界定是从税法角度确立的,笔者以为,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两份合同的包容关系,仍倾向认定为属于两个法律行为——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不论两份合同的签署的主体是否相同。

实践操作中,房屋装修比较容易引发纠纷,可能发生购房者认为房企的装修价格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购房者主张装修合同违约要求单独解除装修和认同,或者主张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购房者要求停止装修并主张解除装修合同等,发生前述情形均可能将房企推向不利后果。如果后期装修公司玩消失或者破产了,则导致购房者要求其承担装修质保责任时无可奈何。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