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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2:33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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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21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公司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公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特定经营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考评,同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简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董事长任期和公司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目的与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

第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一)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年度投融资(或担保)业务量计划;

2.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现金偿债能力等是否在合理水平;

3.投融资(或担保)项目是否达到目标进度、资产运行状态是否良好。

(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确立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2.经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是否发展创新;

4.是否建立公司内部绩效管理评价制度;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5.基础管理是否扎实;

6.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任期绩效评价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0日前制定当年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每半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公司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投融资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目标及其相关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在每个预算年度后1个月内,各有关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的规定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形成本公司绩效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有关公司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根据自评材料审核或执行中掌握的情况,就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组织专项督查。

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通过对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相关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形成评价报告,上报管委会。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公司类别,分别测算出优、良、中、低、差5个档次的分值区间。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不进行档次划分,仅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评估结果,并分为优、良、中、低、差、无法评价6个等级。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等。

第二十条 对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公司,并要求公司予以关注和整改。其中: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经管委会批准后提供给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审计、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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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纳入定期审计的范围:
(一)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及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
(二)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专项资金或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较多的;
(六)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实行定期审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审计机关根据上款规定范围确定,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定期审计的周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1年或2年。
被审计单位的生产、建设或专项资金的使用具有明显周期性的,也可按其生产、建设或使用周期来确定审计周期。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和规章制度;
(三)各项资产是否真实,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资产管理与营运中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各项负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无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核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及使用效益评价;
(九)企业经济效益、偿债和获利能力评价;
(十)企业变更、终止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国有资产的清算和变动情况;
(十一)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审计自查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会计报表应包括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数据和有关清查报表。其中年度报表应有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明细情况表。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企业进行抽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方式、范围和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 定期审计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 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报送定期审计报表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发生严重阻碍审计工作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27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曾作出过重大贡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关心和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同时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经国务院
同意,现就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
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地区,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给予适当支持。
三、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发放工作。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先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
五、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