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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8:48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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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86号


各县、自治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已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桂林市制止休闲娱乐场所欺诈敲诈消费者行为暂行办法

  为了有效遏制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游客的欺诈、敲诈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桂林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桂林旅游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娱乐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必须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价目表(接待外宾的,需设立中英文价目表)、经营者承诺书、投诉电话和报警电话;
  (三)必须建立台帐制度,开具统一单据,消费单据一律使用四联单,其中一联供工商部门备查,留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商品和服务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擅自勾兑的饮料替代正牌饮料;不准销售过期、变质商品;
  (六)不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不准欺诈、敲诈和哄骗消费者,包括到店门外哄骗拉客;不准强迫消费者消费,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七)不得雇佣人员到车站、码头、街头等地哄骗顾客到娱乐场所消费;
  (八)不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提供的服务和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
  第四条 娱乐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对出租场所负有治安责任,发现有欺诈、敲诈和哄骗消费者等违法犯罪活动应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出租人还出租房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犯有欺诈、敲诈、哄骗消费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娱乐场所,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曝光,并在该经营场所门口挂警示牌3-6个月。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公安、文化、物价、工商、房产等部门,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一律送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查获娱乐场所经营者欺诈、敲诈消费者的案件,应对经营者处罚而未处罚的,要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或包庇违法责任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化、工商、物价、旅游、房产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并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联合执法大队负责调查欺诈、敲诈消费者的案件,依法需进行处罚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十一条 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或组织积极举报欺诈、敲诈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3000元人民币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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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1985年10月18日,民航局

为了便于航空企业组织实施飞行,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任务,现将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航空企业,根据经营范围,均可申请订购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印发行的下述航行资料:
1.国内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资料,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图、区域图、障碍物“A型”图、着陆图、仪表进近图、进离场图等。
2.空军批准向民航提供备降的有关军用机场资料,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平面图、穿云图等。
3.国内高空、中低空航线图(RNC3/4、5/6)。
4.向外国航空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
5.一、二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一、二级航行通告,均分为A、B、C三种分发系列。A类为国际分发;B类为国内分发;C类为局部地区分发。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用电信手段分发至各航站航行情报室,各航空企业可前往查阅和索取;二级航行通告,同其他航行资料一样,通常以邮寄方式分发至订购单位。
6.通信、导航资料:
50号规定(民航分本)、(导航资料);
71号规定(中国民航地面无线电台呼号总表);
72号规定(中国民航地名代号表);
73号规定(中国民航单位代号表);
80号规定(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和专业飞行地空通信规定);
84号规定(中国民航简字、简语汇编);
7822规定(国际飞行地空通信规定);
国际航空通讯手册。
二、航空企业,通常应于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廿日期间,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提出订购翌年航行资料的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根据航空企业的申请和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审批。
订购外国航行资料,航空企业可直接向国外订购,也可同订购国内航行资料一起上报计划,委托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代购。
航行资料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订。订购国外航行资料,需用外汇结算。
三、国内航行资料,属国家机密性文件,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使用。通常,航空企业应由其航行情报室负责这项工作,如尚未设航行情报室,则应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企业内部各有关单位和飞行人员的资料保管、使用情况,要经常督促,定期检查,严防遗失和失密。如有遗失和失密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于造成失密的责任者,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印发行的航行资料,版权属本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转售或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是国家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外发行的资料。凡涉及到国际间交换、提供和出售资料等情况,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归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凡擅自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航行资料,泄漏国家机密者,将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
五、航行资料变化较多,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及时印发修订材料。航空企业在收到修订材料后,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换页,确保资料准确可靠。
换下来的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航空企业如停止业务时,应按保密规定,将所有国内航行资料造册销毁,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部门备案。
六、关于航空企业内部对航行资料的配发,资料的转发传递工作和对资料的翻译等工作,均由各企业自行负责。
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航行情报部门,有权对航空企业的航行资料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措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为完成以上各项指标而实施的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等。具体内容视签定对象而定,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为原则。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等各项环保制度和措施有机结合、统筹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期内环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单位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不随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其环保目标与任务完成与否将作为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提交有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对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主要领导人不能提拔或评为先进,其所负责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是:各签约单位负责,部门分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中省直企业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限期五年。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和考评。所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原则上与领导人任期挂钩。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协调落实、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重点项目和指标可越级抽查。 第八条 当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属指令性文件,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保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但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按管理权限,各司其责,将环保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考评的具体内容是责任书中所签定的环保目标、指标、项目和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时以政府名义组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指标和项目,突出办实事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评分阶段性考评和任期总验收两个期限。本届政府拟在2000年进行阶段性考评,2002年进行总验收。重点指标项目的检查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和验收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和实地监测的形式。 第十五条 考评实行千分制。 其中:各类项目占 55%;水污染控制指标占5%; 排污总量和削减指标占 1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占10%;环保投资指标占5%;环保法制管理指标占10%。 八道江区、市经贸委、中省直企业各项分值按项目数额平均分配。 核分以实际完成额度占目标要求完成额度的比例为系数与目标分数换算。 第十六条 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认定,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参与对监测指标的考评。并以其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的考评要有验收手续。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可以视为该项目完成(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完成的污染防治项目,按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给予罚款或停业、关闭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市检查发现有弄虚做假数据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取消该指标分数和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九条 阶段性考评和任期目标总验收的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介通报全市。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全面完成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1万元;完成阶段性考评的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 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等级为:得分≥950分授一等奖; 850分≤得分<950分授二等奖;800≤得分<850 分授三等奖,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降低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得分≥800分,得奖金。每增加1分得奖金50.00元(阶段性考评得25元);得分<800分受罚,每下降1分,罚50.00元(阶段性考评罚25元)。 奖金的分配,按责任人和单位的贡献确定。包括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奖励;罚金由未完成环保任务的责任人和单位按3:7分担。 奖金从市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罚金全部缴入市环境治理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