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54:03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我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统分结合,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和有关政策,全省援建资金由省财政统一调配,分级筹措;按照“规划一个本子”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主体走”,援建项目资金对口落实,责任到位。

(二)总量控制,余缺调剂。援建项目的资金规模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按本办法规定应筹措的资金总额比援建项目实施计划总额超过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进行余缺调剂,统一平衡。平衡后的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行解决。

(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运行,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四)全面协调,充分对接。援建资金管理涉及省与市县、后方与前方、财政资金与捐赠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与三年援建(项目)规划等关系,必须加强协调、有效衔接,确保援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

第三条援建资金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两类积极筹措、严格管理。

(一)财政资金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执行数的1%筹措安排。其中: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除舟山、丽水、衢州3市外),分别按其地方财政收入的1%自行承担,足额筹措;不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和舟山、丽水、衢州3市地方财政应承担的1%部分以及省本级1%部分,由省财政统一筹措和安排。

财政资金分级筹措的年度指标由省财政厅按年核定下达。

(二)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此次震灾中募集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其中:舟山、衢州、丽水3市和不承担援建任务市县的社会捐赠资金100%交省统筹安排;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包括宁波市及其所属市县)的社会捐赠资金,50%交省统筹安排。

上述交省统筹安排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本级募集的捐赠资金,统称为省集中捐赠资金。

市县未交省的捐赠资金,统称为市县自留捐赠资金。

第四条省财政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财政分别设立财政资金专户,并将应筹措安排1%部分的财政资金列报同级财政支出后,纳入该专户管理。

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应筹措1%部分的财政资金,其资金总量超过其对口援建项目实施计划部分的,要通过本级财政资金专户上交省财政专户;不足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户下拨到市县财政专户包干使用。

第五条各市县应交省集中安排的捐赠资金,经审计确认后,由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分别通过本系统现有的专户汇缴集中、足额筹措,实行分类管理。

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对口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由前方各级援建工作指挥机构申请,在征求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援建办)意见后及时调拨。

各级援建工作指挥机构是指省援建指挥部、各市援建指挥部及其所属县市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援建指挥机构。

第七条省集中捐赠资金和市县自留捐赠资金向援建指挥机构的调拨通知书,由同级财政统一下达。

第八条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要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的顺序安排。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听取公益慈善组织的意见,符合捐赠者意愿,体现依法募捐和公益慈善组织特色。

第九条省与各市援建指挥机构应在当地银行分别开设财政资金专户、民政部门捐赠资金专户、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存储、保管和支付相对应的各项援建资金。

各市援建指挥机构可以将所属分支机构的财政资金集中开设专户,也可以将各种渠道的捐赠资金合并开设专户,但必须区分资金来源,分账核算收支款项。具体办法由各市援建指挥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省援建办会同省援建指挥部编制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建议计划包括省与市县分别援建的项目内容、拟安排资金的来源性质和额度、项目责任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省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并抄送各援建市县相关部门。

各市援建指挥机构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含所属分支机构援建项目资金计划),由省援建指挥部下达。

第十二条援建指挥机构按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来源和数额,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领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援建资金到账后,援建指挥机构对资金的使用安排、支付和调度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严格控制在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同时资金的支付要符合规定的范围;

(二)资金支付的顺序要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的要求安排,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

在符合前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由援建指挥机构自主安排、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援建项目的建设资金、资金补助和有关费用的支付范围是: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等,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援建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援建指挥机构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编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时,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属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节余的项目资金,可以用于弥补其他项目因概算编制不足而造成的超支,但超概算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二)节余资金不足以弥补概算超支资金且需要追加项目资金计划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援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援建指挥机构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援建指挥机构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销。

第四章援建指挥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援建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援建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援建指挥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援建指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省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

第十九条援建指挥机构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援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援建指挥机构自身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援建指挥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援建资金和机构经费收支简报,年度终了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第五章援建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通报公益慈善组织,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援建指挥机构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按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市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2年12月11日 财办统[2002]31号)


  为确保顺利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的衔接,满足地方财政总决算的取数需要,经与我部国库司商定,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细化2002年预算外收费项目并对一般预算收支科目“流通部门事业费”设立“项”级科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11大类“流通部门事业费”的每一款下分别增设第1项“干部训练费”和第9项“其他××事业费”两个“项”级科目,如1101款“商业事业费”下增设110101项“干部训练费”和110109项“其他商业事业费”,其他各款“项”级科目的增加方法相同。


  二、对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下列3个项目,请根据下表中的项目说明,按规定的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资金管理形式进行填报,以便汇总后与总决算报表软件衔接。


  三、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增加需要在软件中进行相应的设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行政事业单位参数中,点击“高级”菜单,选取“参数设置”中的“枚举字典定义”子菜单,进入枚举字典定义界面,在“已定义枚举字典”中选取“KMD”,在右侧“枚举编码”与“枚举含义”列表结尾处,对11大类“流通部门事业费”中的6个“款”级科目分别添加两个“项”级科目的编码与名称。在软件中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操作与上述过程基本相同,只要选取“ZYSF”枚举字典进行操作即可。如自行修改有困难,又确需使用的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已调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参数,在财政部网站上,可访问“全国会计信息查询”,在因特网上可访问WWW.CFAI.GOV.CN网站或统评司网站172.16.10.222,从软件下载栏目中直接下载。
  对于上述内容,各地方可视能否满足财政总决算需要而进行补充或仍按原规定填报。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把好数据质量关,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工作负担。

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项目表

----------------------------------------   |项目|   软 件  |项目|               |资金| 部门|  |        |  |    项目说明       |管理|备注   |编号|   编 码  |名称|               |形式|---|--|--------|--|---------------|--|--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 |  |   |  |        |  |准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复 |  |此项   |  |        |  |函》(财综〔2001〕43号)的有 |应纳|不在   |  |        |林权|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愿申 |入预|第53   |361 |04011016    |证工|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 |算管|项收   |  |        |本费|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 |理 |费中   |  |        |  |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时收取的林 |  |填列   |  |        |  |权证工本费。         |  |   |--|--------|--|---------------|--|--   |  |        |  |(1)兽药登记证件工本费:按照 |  |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  |   |  |        |  |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  |   |  |        |  |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 |  |   |  |        |  |号)规定,农业部门收取的证件 |  |   |  |        |  |费。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费、兽 |  |   |  |        |  |药经营许可证费、兽药制剂许可 |  | 农 |  |        |  |证费、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 |  | 业 |  |        |  |经营许可证费等。       |  |此项 部 |  |        |  |(2)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费:按照 |应纳|不在 门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入预|第53   |  |        |农业|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算管|项和   |  |        |管理|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 |理外|第83   |362 |04012060    |理证|号)规定,农业部门收取的渔船 |管理|项收   |  |        |件工|船员考试发证费。       |  |费中   |  |        |本费|(3)林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按照 |  |填列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  |   |  |        |  |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 |  |   |  |        |  |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  |   |  |        |  |价费字第196号)规定,林业部  |  |   |  |        |  |门向申领林业管理证件的单位收 |  |   |  |        |  |取的证件工本费。包括木材采伐 |  |   |  |        |  |许可证费、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  |   |  |        |  |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经营许 |  |   |  |        |  |可证费等。          |  |---|--|--------|--|---------------|--|--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 |  |教  |  |        |教师|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应纳|育  |  |        |资格|(财综〔2002〕4号)的有关规  |入预|部  |363 |07012025    |认定|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 |算外|门  |  |        | 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证时 |管理|   |  |        |  |收取的费用。         |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方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服务、为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发展方向,围绕加快培养一大批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数以千万计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任务目标,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结合的优势,使职业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以及在技能人才培养、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楷模,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十一五"职业培训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各地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十一五"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并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推动。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规划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动员社会积极参与,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

  三、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国新培养190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700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要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院校基础作用,整合全国高技能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职工岗位提高培训,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指导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普遍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导向的办学方向,深化教学改革,突出能力训练,打造技能就业品牌。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其依法规范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四、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5年内对20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要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发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岗位开发,进一步强化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切实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政策,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形成以培训促进就业,实现提高素质与开发岗位的并举。

  五、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5年内对20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提高成功开业率和稳定经营率,并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效果。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群体,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热情。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加快创业培训教师培养,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密切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培训、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

  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效果。5年内对4000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后实现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加大培训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实行便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实现就业的经费补贴办法。在做好培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统筹安排、联合运作,不断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效果。

  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围绕《决定》提出的四项培训工程,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5年内为5000万人次参加鉴定提供服务,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生产服务岗位需要,结合工作过程和生产现场,对劳动者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加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结合技能操作考核,帮助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开发就业岗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八、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完善就业服务,为技能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提供有效支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特别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联接,强化就业信息对职业教育培训的引导和服务。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行动,做好信息沟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技术职业(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