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0:05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予以删除,修改后的第七条为: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0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定燃放、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安部门)主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行政处罚工作。
  建设、交通、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和管束的责任。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与销售
  第六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远离商业(工业)区、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公共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条件。
  第九条 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应当事先报经市、区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销售。
  第三章 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十条 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为情侣路沿海一侧的人行道的指定地段。指定的具体地段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商定,并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竖牌明示。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燃放区域可以在下列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秋节。
  (二)春节(农历除夕至初三、农历十五)。
  在上述节日时间内,每天具体燃放时间为:除夕之夜晚上十九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其余节日为晚上十九时至晚上二十四时。
  第十二条 除规定的燃放区域外,市区范围内的香洲(华前村以北农村除外,不包括华前村)、吉大、拱北、前山(上冲边防检查站以外的农村除外)和斗门区城区、金湾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在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和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及其周围100米内。
  (四)公墓和坟场。
  (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
  (六)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道路、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全市性庆祝、庆典活动或者其他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报经辖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或者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及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其监护人给予警告或按照本条第二项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罚款应上缴同级财政,没收的烟花爆竹应按规定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

为了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职责,以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提请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以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
现提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6年11月18日

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改革的力度,进一步限用粘土实心砖,特制定本规定。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北京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地区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房屋工程(农民私人建房除外)基础以上及围墙一律停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届时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工程以粘土实
心砖作墙体的房屋工程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三、根据北京地区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的使用要求,可分别选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粘土多孔砖结构、承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内浇外砌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等替代传统的砖混结构;可选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工业小砖(灰沙砖、高压粉煤灰砖、石粉砖、煤矸石
砖等)、承重及非承重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制品及各种轻质板材替代粘土实心砖。
四、北京地区新建住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否则,不能享受北京节能住宅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政策优惠。
五、房屋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粘土实心砖或以新的结构体系替代传统砖混结构时,必须依照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构造图集及施工规程进行设计、施工和质量验评,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新结构体系应用的技术培训工作,有关人员按规定先培训后上岗。设计、施工、质量检查、检测、监理、监督人员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操作工人由区、县建委或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组织培训。
七、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的挡土墙、管沟、检查井及施工现场临建工程也应积极采用新型建材,逐步替代粘土实心砖。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