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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42:01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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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59192060  59191691(传真)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序号 项 目 数量(个)
1 动物诊疗机构  
2 执业兽医数量 执业兽医师  
3 执业助理兽医师  
4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机构  
5 已经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  
6 动物诊疗机构分布 城区  
7 城郊及其他区域  
8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动物诊所  
9 动物医院  
10 诊疗活动范围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11 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填写说明:
1.序号1填写辖区内所有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4填写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所有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5填写截止填表日期已经核发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数量。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
农办医〔2012〕2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5/t20120511_2622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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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向机动车辆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揭阳市公路局负责发布通告。
  第四条 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揭阳籍或进入本市的非揭阳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市公路部门对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揭阳市公路局负责本市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通行费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六条 揭阳籍的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应缴纳年票。年票由市公路局所属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代收。
  已缴纳年票的,该年票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七条 非揭阳籍机动车辆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缴交次票;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揭阳籍机动车辆,由市公路局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路出口代收次票。
  第八条 对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次票的非揭阳籍车辆,在经过高速路口同方向的第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再重复收费,凭高速公路部门代收费票据给予放行(当天单次有效)。
  代收次票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市公路局负责协助高速公路公司处理在代收次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突发性问题。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收取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悬挂“警”字号牌和粤“O”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免收取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年票的收取计量分类,以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即货车按核定装载质量分类计收;客车按核定载客质量分类计收;卧铺客车按第三类车辆的营运标准计收。鉴于公共汽车主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其年票收取标准按同类营运车辆的30%计收。
  第十二条 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计收年票外,其它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计收年票。
  第十三条 客货车的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挂车按其《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收取年票;若其《机动车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第四类车收费标准收取年票。
  第十五条 新增机动车辆的年票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收取。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需改变通行费原收费标准或停止收取通行费的车辆,由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发放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买卖、过户的,需重新更换年票缴讫凭证,新证保持其原有效期。
  (二)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和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凭有关证明,向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
  (三)缴纳年票后办理报停的车辆,其年票不予退还。
(四)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由车主持扣押和解封证明,向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止收取或重新收取年票的手续。已缴纳年票的,从办理有关手续的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逾期办理手续且未缴纳年票的,按欠费处理。
  (五)揭阳籍的车辆迁出揭阳市的,从迁出之日的次月计退年票。
  第十七条 年票缴讫凭证损毁或遗失,车主可以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的监督和稽查
  
  第十八条 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市公路局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九条 代收年票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收取次票的公路收费站和代收次票的高速公路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的名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路局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以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一)市公路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对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要求核实缴费车辆的资料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殴打收费人员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和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转移、变更等登记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未缴纳年票的,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纳年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门在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续时,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纳年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票的车辆,应当告知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前来处理。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征收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年票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时,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年票的机动车辆,稽查人员应及时责令其缴费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办理补缴年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稽查时,应当佩带合法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如下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的,由公路部门责令其补缴所欠年票,并从次年度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但加收滞纳金的总额不得超出应缴年票的总额。
  (二)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次票的,由公路部门责令其补缴。
  (三)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所欠通行费的,公路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转借、冒用、涂改以及使用伪造次票、高速公路代收费次票或年票缴讫凭证的,除由公路部门予以没收、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年票的按本条第一项补缴滞纳金),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通行费收费票据和年票缴讫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稽查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通行费收费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7日颁布的《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试行)》(揭府[2006]44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假肢工业改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假肢工业改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青岛、重庆、延边、唐山、佳木斯、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一九七九年我部批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后,各地民政部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八字方针,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开始对假肢工业进行改组。一年多来,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定了主要假肢产品及零部件的专业标准;调查、确定了假肢标准件的统一价格;从试制标准件进
到批量生产;举办了五期训练班,培训使用标准件装配假肢的技术人才。去年六月和十一月,先后两次召开了全国假肢标准订货会议,各假肢厂以积极订货的实际行动支持假肢工业改组。许多假肢厂在实践中认识到,假肢工业改组是实现假肢生产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九八一年假肢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假肢工业改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规定使用标准件的日期。从今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各假肢厂都要使用统一生产的假肢标准零部件组装假肢产品,不再安排与标准件同类的传统零部件的生产。部定推荐假肢产品的零部件,也可照常生产、供应。各厂库存的传统假肢零部件,可以继续用于维修传统假肢产品。


二、认真做好标准件的生产、供应。标准件承制厂要确保假肢标准件的质量,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质、按期、按品种、按量地供货,不能影响装配使用,并且要健全检验制度,保证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出厂,取信于装配单位;对违反合同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有的标准件经过实
践,若需在结构、材质方面改进,须经报批同意,不要任意修改。
三、大力改进装配工艺,提高服务质量。假肢装配工艺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各假肢厂在减轻零部件生产任务后,要调整力量充实到装配第一线去,特别是在制作接受腔、对线安装方面,要把工作做细、做好,有条件的厂还要开展功能训练工作,发挥假肢代偿残肢功能和
矫治疾病的作用,取信于残废病人。
四、加强对假肢工作改组工作的领导。确定少数厂专业生产标准件,大部分厂改为以装配为主,这是改造当前假肢厂“小而全”落后状态的重大措施。在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倡小局服从大局的精神,防止和克服对改组工作的思
想阻力:要帮助假肢厂端正经营方针,组织定期下乡装修假肢,服务上门,广开门路。有的厂也可开展副业生产,但也要防止以副业挤主业。
请各地民政厅、局对所属假肢厂贯彻假肢工业改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于四月底前告诉我们。



198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