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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5:41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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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7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

  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附件下载:

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6577725.doc
附1:附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6771528.xls
附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010543.doc
附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139764.doc
附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255272.doc
附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361288.doc
附5:附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47652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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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体办字〔2002〕91号2002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体育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家体育总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厅、司、局的综合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办公厅的局长办公室、秘书处、信息档案处是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文的上报下发、整理(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布重要规章,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二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以FFC司丸局、直属单位为单位统一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请示"、"意见"、"报告"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o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格式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交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行文
(一)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和向省飞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下发的重要的决定、通知、通报等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行文。
(二)公布重要行政法规、规章以局长令行文。
(三)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与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相互行文,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行文。
(四)除以函的形式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办公厅)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当报请国务院批转或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第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向体育系统及体育系统以外的其他机关正式行文。即:各司、局、直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和各行业体协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得代总局审批下达一些应该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与其他机关内部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一般性业务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二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七条 联合行文
(一)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也可以会同党中央有关部门、军队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厅)联合行文。
(二)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民团体等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职能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应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向直属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厅)司、局。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加"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 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o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o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o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报请领导同志讲话或题词,报请上级机关批复、转发文件,报文单位在报文时应代拟出讲话稿或若干题词条 目及批复、转发文稿。
第二十八条 核稿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各级领导应当认真核稿,并在核稿栏中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核稿日期。
(一)送总局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厅、司、局负责人核稿。
(二)送厅、司、局负责人签发的文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
第二十九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4)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内容有修改的,报文单位应改排清样后正式呈报。
(二)审核分工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厅、司、局报总局领导的文件的审核工作。
2.各厅、司、局的综合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签发
(一)各级领导应当认真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中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二)国家体育总局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意见、报告,提请国务院审定发布体育法规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直属单位上报总局的请示、意见、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三)国家体育总局向国务院各部门和体育系统印发的政策性或内容重要且涉及面广的公文,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公文可由局长授权的分管总局领导签发,分管总局领导认为需经局长、党组书记审签时,应另加签注。
(四)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其他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会签栏内的单位级别应当对应。
(五)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发出的以下公文,由总局领导授权办公厅主任、各司、局司长、局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签发(主任、司长、局长不在时,由主任、司长、局长授权的副主任、副司长、副局长签发)。
1.根据已经总局批准的年度外事计划起草的一般性外事活动批复、接待通知;同意地方体育团队出访的文件。
2.办理批准零星基建项目、经总局领导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基建方面文件;申请经费、报送预决算及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各种统计报表;批复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下达经总局领导批准的体育场地维修、体育事业专款及其他经费;申报进口物品免税、办理海关手续等。
3.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委关于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
4.按有关规定,经总局党组通过,办理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的退休、享受司处级待遇、工资调整的文件。
5.已经总局领导批准和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行文,可以不必再经总局领导审阅的文件;向有关单位行文必须盖国家体育总局印章而不必经总局领导签发的函件、报表。
(六)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按以下程序审签:
1.涉及重要事项的,各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厅领导报请总局领导审定。
2.其他一般性文件,办公厅起草的,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各司、局起草的,由司长、局长或副司长、副局长签发;直属单位起草的,由各单位负责人核后报总局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复核。
(一)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二)复核分工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复核工作;
2.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的复核工作;
3.各司、局综合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的复核工作o
(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承办单位负责终校。校对人员要严格通校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 缮印
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格式细则》的要求印制,公文印制应当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第三十四条 用印
公文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全面审核,不得在文件的空白页上盖章。
第三十五条 分发
(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后发出;上报下发的重要法律、法规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登记后发出;其他公文由承办厅、司、局登记分发。
(二)封发公文要做到准确、安全。书写信封要清晰、规范。
(三)秘密文件应当注明秘密等级,绝密文件要在信封封口处加贴密封条 或加盖密封章;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外发公文一般由机关服务中心文书处收发室统一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文工作分工:
(一)送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分发、催办。
(二)送国家体育总局的机要文件、电报,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三)送总局领导同志的文件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办理。领导同志亲收件交本人收拆(授权他人代拆者除外)。
(四)送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五)境外寄送给我政府体育部门和全国各体育社会团体的函电,由对外联络司或者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收拆。
(六)收文登记包括编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来文字号、标题、附件、份数、签收,紧急公文、电报应当注明交接时间。
第三十七条 收文审核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八条 分办、承办
(一)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文件内容及时提出分办意见,分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重要公文需先送部门领导阅批后,再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文件内容所涉及的职责暂时无法界定的,由办公厅(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主办部门,必要时需先送办公厅(室)负责人阅批后,再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三)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应在l-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经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应及时退回呈报单位或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楼。各直属单位需要审批答复的公文,应当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及其他单位需要办理答复的公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的,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当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各单位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送部门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审批收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三条 对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5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一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文运转过程中,文秘部门必须加盖收文章,由办公厅(室)及承办部门按程序传递签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厅、司、局公文处理过程中统一使用办公厅制发的"公文处理专用夹",紧急公文使用绿色文件夹,秘密公文使用红色文件夹,其他公文使用白色透明文件夹。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
(中发[2000]11号文件)

(2000年6月13日)

 

1、小城镇建设用地政策

(1)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重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2)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

(3)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4)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效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1)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2)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转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3、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政策

(1)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

(2)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

(3)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