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51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办市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综合执法队伍,我部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5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总体要求是,“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现将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
1994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税务代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许多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
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也有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还有的税务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这使一些地区的税务代理秩序较为混乱,并引发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
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彻底脱钩改制,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
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
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清理整顿的对象: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
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
、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
(1)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
(1)以199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2)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
(1)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2)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准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或撤掉。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在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以后要进行改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
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规定按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才会有益于国家利益,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
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分两步走,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验收;总局按照时间进度进行抽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1999年8月)
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要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文件,进行思想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制定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准备
工作。
2.清理整顿及机构脱钩阶段(1999年9月至10月)
在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各地对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做好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工作。
省级税务机关对清理整顿及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向总局呈报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及清理整顿的报告。
3.机构改制与审定阶段(1999年11月至12月)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进入改制阶段。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可采取分期验收、分批上报的办法进行。
总局将按照脱钩改制标准和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办法的规定,审定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清理整顿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税务代理事
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做到高度重视,态度端正,积极支持,使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不仅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一部分税务人员,也涉及到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且还关系到广大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主要领导要把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与工商、物价等部门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对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顶而不办者将严肃处理。
(三)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税务代理事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为此,在脱钩改制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尽量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通过租赁等方式
进行处理,以促使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正常运行。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以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999年8月6日

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压力巨大。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有利于解决我国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是一部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就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是就业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就业促进法》内容,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就业促进法》以扩大就业、市场就业、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指导,明确了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明确了劳动者权利义务、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并对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法律规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就业促进法》主要内容和精髓。要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就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就业水平;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能,推进就业工作迈上法制化轨道。要制定本地区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举办知识竞赛以及讨论交流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劳动保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要积极协调本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切实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宣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9-10月,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内容;12月到明年2月,结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和各地组织开展的就业援助、春风行动,采取专题宣传方式,深入宣传。我部将在12月组织开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落实。
  四、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尽早形成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以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托、以相关政策为落点的促进就业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就业促进法》的全面、顺利贯彻实施。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汇报情况,争取在200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配套规定。三是各地要认真做好对本地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就业促进法》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修订和制定配套法规政策的工作计划情况于年底前上报我部。
  五、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推动就业再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全面推动就业再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一是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和职能任务。二是要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更有效地发挥各部门齐抓共管机制的作用。三是要认真研究现行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更大地发挥促进就业效应。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六是加强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强化企业的职业培训责任,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效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七是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就业促进法》的顺利实施
  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关键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组织领导。一是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就业、培训、法制和监察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二是要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三是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四是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就业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