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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3:22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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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9月16日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营造良好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泥头车,是指从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公安交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泥头车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过程中沿途洒漏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所辖区域各自负责泥头车车辆准运的审验工作。

第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泥头车的保洁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进行监控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泥头车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超载。

第三章 泥头车运输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十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需运输建筑垃圾种类、运输车辆数量、运载期限等资料,经审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泥头车承担运输,泥头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封闭要求: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

(二)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三)车辆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四)车身侧面和后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后部号牌应喷涂放大字样。

第十二条 泥头车运输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按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硬地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泥头车驶出工地,须经过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第十四条 泥头车运输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及封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泄漏、洒落、飞扬。

第十五条 泥头车运输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六条 泥头车运输须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禁行时间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未领取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泥头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或随意倾倒、堆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泥头车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建工地因泥头车运输违反文明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泥头车的运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建筑垃圾运输外,在市区内运输沙石砖、粉状煤灰、矿渣等材料的车辆也应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上述车辆运输也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作密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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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援藏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的管理,结合西藏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以下简称内地西藏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党的民族政策,帮助西藏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初步具有科学世界观和掌握一定技能,立志献身西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骨干。
第三条 内地西藏班的管理,坚持爱护、严格、细致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国家教委负责对内地西藏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协调各地、各部门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内地西藏班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地西藏班,凡在部属学校的由部委领导,省(市)所属学校的由省(市)领导。
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地西藏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落实招生计划、招生学校和解决办学所需经费,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一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内地西藏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能够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同志到校任教或负责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要认真抓好西藏班的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长负责,指定若干人员分管此项工作,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为本系统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学生的管理。主要任务是:
(1)确定学生的培养规格;
(2)组织学生入学教育,护送学生到校;
(3)分拨学生各项学习和生活费用;
(4)确定专人负责同内地有关省市及学校联系,配合学校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5)选派得力的藏族干部到内地办班学校挂职,边学习边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参与对内地西藏班学生的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安置返藏毕业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内地西藏班招生计划纳入有关部委、省市所属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国家任务)之内,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
第十条 内地西藏班招生办法,由国家教委另订。
第十一条 内地西藏班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讲授课程,要按照当地学校的计划、内容、课程设置进行。西藏各业务厅(局),可结合西藏实际,商办班学校对部分课程提出具体建议,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个别专业必须开设藏语文课的,由西藏主管部门派遣藏文教师、提供教材,按计划开设。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内地西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教职〔1994〕4号)《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教职〔1994〕4号)。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或不符合规定者,一经查实,退回西藏。由西藏主管部门负责接回。
第十四条 内地西藏班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安排返藏探亲,不转学、转专业。确有特殊情况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西藏主管厅(局)签署意见,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教职〔1994〕4号)第十条规定,需要留级的,应予留级。留级以一次为限。
凡留级一次后,学业成绩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经校长批准,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 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在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一次为限)。由西藏主管部门接回。
第十七条 凡留级、休学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安排随班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原则上在内地进行。

第五章 校园与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建设健康的、生动的校园文化,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爱劳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抽烟、喝酒;要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验、补课、军训、实习、设计、劳动、寒暑假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西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寒暑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组织好假期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厂矿企业、农村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积极组织好各种生动活泼、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文化生活,并安排一定时间补习功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的经费,要按国办发〔1993〕71号文件的规定,除由西藏自治区提供学生一定数额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装备费、医疗费、服装费、伙食费、取暖降温费、假期活动费、公杂费等)外,不足部分由承担任务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部委补贴。补贴经费要在省(市)财政和部委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凡拨给西藏班的学习生活补助专项经费,要在校长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对经费进行科学化管理,原则上采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和贷学金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即除西藏提供的伙食补贴全部发给学生个人外,其余补助部分(包括省市补贴)可以按家庭困难程度分等级发给学生,并留出一部分经费作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生活特困生的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实行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伙食实行餐券制。学校要想尽办法办好学生伙食,加强和完善食堂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3〕71号文件要求,对内地西藏班教职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族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8月16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93)23号文收悉。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
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价款作为媒介物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取得相应的价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它生产出厂起,其所有权就开始转移,进入商品流通环节。因此,《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销售”药品的含义,应解释为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出售药品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均属销
售药品行为,如药品为假药、劣药,应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199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