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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5:24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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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

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当有3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经验,并取得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专家。

三是要加强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应挑选至少5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职的突出矿井鉴定技术服务队伍。

四是要加强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从事突出矿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技术人员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和要求。现场评审要对鉴定机构所有专家、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及授权签字人进行核实或专业能力考核,对鉴定所用仪器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记录,经现场评审达不到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要求的,不予通过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专家要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暂行办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编制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组成鉴定项目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鉴定报告。

二是严把鉴定报告质量关。鉴定报告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必须由参加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签字,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由他人代签。鉴定报告正式报出前,必须经3名以上本机构专家组成的审核专家组进行审查,做好专家审查记录,并经专家签字确认。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明确,鉴定报告签字人和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是加强鉴定档案的管理。鉴定机构要及时妥善保存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检测检验记录、影像资料、有关证明材料和原始记录等重要技术文件,以备查询。

四是煤矿企业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负责。鉴定报告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五是鉴定机构与被鉴定矿井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机构不得为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或其上级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

一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转包或者分包的,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凡发现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坚决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是未经专业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培训与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三是目前具有突出矿井鉴定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补充材料,经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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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重府令第86号 1995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重庆市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和名、优、特、新农产品以及其他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年度监督实施。
第五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环保、计划、规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和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及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明确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区市县为单位分解下达。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以行政村、社为单位划定保护面积,落实保护区片块,确定保护等级,并经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调整的,须经原审批经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平坝和丘陵一、二台的水田和旱地;
(三)蔬菜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及良种繁育基地;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区市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控制指标数。
第十条 基本农田级别划分:
(一)蔬菜基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及良种繁育基地为一级基本农田,实施长期保护,不得占用;
(二)除前项以餐的基本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在规划期内实行保护,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 报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报送以下基本材料:
(一)区市县报批:
1、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在相同比例尺的土地详查现状图上制作);
2、基本农田保护区报告;
3、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二)乡(镇)报批:
1、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在万分之一土地详查现状图上制作);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3、村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登记册。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后公布。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才征用、占用(以下统称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按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选址定点手续及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设立开发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禁乱设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
收;没有条件开垦的,由用地单位依照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一产欠性按每亩菜地建设基金的80%缴纳;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一次性按每亩菜地建设基金的60%缴纳。
第十八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造地费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基本宵田造地费除市留5%用于基本农田的规定与保护工作外,其余按征收区域返还区市县,由区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
中低产田土改造。
基本农田造地费的使用,由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败政部门拨付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新的基本农田开垦由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地土改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基本农田造地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实施单位提出项目计划和方案设计,经农业行政入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立项,按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拨款。项目竣工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
在兰年人改造合格,逾期仍不合格的,应按规定交纳基本农田造地费。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当地环境护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制作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耕地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组织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国土、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砖瓦、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士、堆放固体废弃物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治理外,可并处以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0无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末经批准或越权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违法用地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处以基本农田造地费2-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末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收取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和滞金纳入基本农田造地费统一管理。
三十四条 造成基本农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区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以上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七条 向基本农田实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有害垃圾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国土局和重庆市农牧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日

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0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的重要条件。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要求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应当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日前,河南省测绘局公布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对于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合理利用,认定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水平,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

为进一步推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制定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现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制定本省标准时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要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作为测绘单位能否取得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的一部分。同时要避免将其理解为设定了一个单项行政许可。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单位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合理利用,推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河南省企业档案管理定级试行标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
2004年7月1日
类别  内 容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自查  认定 
一  测绘单位档案管理体系
 
 
 
 
 
(22分)  1、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及领导议事日程(5分)  1、*单位档案管理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将单位档案工作作为单位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建设。(2 分)
2、*确定了一名业务负责人分工领导,列入单位领导议事日程。(2分)
3、经常检查档案工作,及时解决问题。(1分)   
 
    
 
  
2、集中统一管理单位的全部档案
(8分)  4、甲级测绘单位建立单位档案馆或单位档案资料中心;乙级测绘单位建立综合档案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丙、丁级测绘单位建立综合档案室。(3分)
5、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了以档案馆(室)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网络,管理了以科技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5分)       
3、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9分)  6、*档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务。(1分)
7、*档案部门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而且能胜任工作的档案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识水平者达4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20%(4分);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的人员达2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10%(3分);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25%(2分)。(丙、丁级不考核)。
8、*受省辖市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达95%(3分);85%(2分);65%(1分)。
9、*档案人员已享受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并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1分)       
二  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23分)  1、建立健全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汇交、归档制度
 
 
(13分)  10、*建立健全了单位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已纳入单位规定。(1分)
11、*单位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了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1分);列入单位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1分)。
12、单位制度已规定单位新购进重要设备、仪器、引进技术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2分)。
13、档案部门实行了对单位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分)
14、单位在生产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生产、科研、设备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积累、整理,按规定归档(2分)。
15、编制了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并按照执行(2分)。
16、测绘成果汇交(2分)。       
      2、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归档
 
(10分)  17、各类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归档率,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准确率指标均达到100%,并且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指标达到98%(4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指标达到95%(3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完整率指标达到90%(2分)。
18、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归档时间、归档份数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2分)。
19、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按其形成规律组成保管单位,组卷方法合理,装具统一,案卷质量达到国家要求(4分)。       

   档案管理
 
 
 
 
 
 
(35分)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列入单位规定并已实施 (2.5分)  20、*有档案保管制度。
(0.5分)
21、*有档案借阅制度。
(0.5分)
22、*有保密制度。
(1分)
23、*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0.5分)   
 
 
    
 
 
  
2、档案的分类(3 分)  有科学的分类大纲及编号方案,并按照执行。(3分)       
3、档案的编目与检索工具
 
(4.5分)  24、*编制档案总目录。
(0.5分)
25、*编制档案分类目录。
(0.5分)
26、*编制档案底图目录。
(0.5分)
27、*编制卷内目录。
(0.5分)
28、*编制档案案卷文件目录。
(0.5分)
29、*编制档案著录卡片。
(2分)   
 
 
 
 
    
 
 
 
 
  
4、档案管理基础设施
(11分)  30、*档案资料的保管库房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2.5分)
31、*档案资料库房的面积甲、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分别应有40、30、15平方米以上。 (2分)
32、有调节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2.5分)
33、档案室具备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4分)   
 
 
    
 
 
  
5、档案的鉴定
(2分)  34、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1分)
35、严格执行销毁制度。
(1 分)   
    
  
6、档案的统计
(3分)  36、建立单位档案统计工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的统计资料齐全、完整。 (2分)
37、统计数据准确、按规定及时上报。 (1分)
 
 
    
    
  
      7、档案管理现代化
(8分)  38、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已列入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 (1分)
39、实现了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3分)
40、实现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开始试用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5分);正在进行现代化管理研究。(2分)       
四   
开发利用
 
 
(20分)  1、档案、资料
利用工作
 
(15分)  41、档案部门能满足单位综合利用的需要。
(2 分)
42、了解需要,及时、准确提供档案资料。
(1分)
43、汇编专题资料。其中编制有科研成果汇编(1分)、数据手册或图表手册(1分)、市场信息(1分)、 用户反映(1分)、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1分)、全宗介绍(1分)、大事记(1分)、组织沿革
(1分)
44、*档案利用效果显著,档案人员得到奖励。
(4分)       
1、 利用效果
 
 
(5分)  45、*有利用档案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1分)
46、档案利用查准率达99%(2分);达98%(1.5)分;达95%(1分)。
47、档案利用查全率达98%(2分);达95%(1.5)分;达90%(1分)。   
 
    
 
  

说明:

1、测绘单位档案管理认定达标线为:甲级测绘单位应达到90分以上;乙级测绘单位应达到80分以上;丙、丁级测绘单位应达到60分以上。

2、档案基础设施是必备条件。

3、*须出具文字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