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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0:10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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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等


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884号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互联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发改办高技[2012]705号),为推动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加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在目前已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22个城市(名单见附件1)中,先行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城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着力探索解决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模式,突出特色应用,树立样板工程,形成有利于更大规模应用的示范效应,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为完成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示范城市主要建设任务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系统、支撑系统等基础设施的IPv6升级改造,全面提升IPv6用户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
2、推动业务全面升级。积极推动商业网站系统及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外网网站系统的IPv6升级改造,促进各类业务向IPv6过渡,并确保平滑演进,积极发展地址需求量大、速率快、移动性高的个性化互动业务。
3、开展行业特色应用。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务,选择教育、农业、工业、医疗、交通、铁路、水利、环保、社会管理等部分重点领域开发部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培育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
4、健全产业支撑体系。积极培育下一代互联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一批下一代互联网产业聚集区域,建立技术研发和产业支撑体系,提升产业规模和创新能力,带动地方就业和经济增长。
5、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重要网络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全面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和支撑能力,加强网络信息与安全保障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建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政策措施,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等。协调机制要明确主管市领导、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并将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有关部门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形成各方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制定工作方案。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调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电企业、商业网站、设备制造企业等多方力量,制定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编制要点参见附件2),并参照示范城市建设考核体系(参见附件3),确定年度工作目标、重点、步骤,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三)凝聚各方资源。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充分调动相关社会资源,联合推进。要切实推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当地应用企业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充分发挥广电企业、商业网站、设备制造企业等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作用。
(四)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注重与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结合,要加强与“宽带中国”战略实施以及TD-LTE、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业务发展的衔接,要努力与国家创新型城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智慧城市等其他试点工作做好配合,做到点面结合,增强工作的系统性。
(五)注重因地制宜。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城市发展需求,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要注重政策与投资相结合,切实将创建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培育产业、发展经济、转变方式、服务民生的重要契机,有效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确保目标落实。经审核通过后的示范城市要按照既定方案抓紧开展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工作目标实现良好的示范城市将给予连续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示范城市下一代互联网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根据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工作安排,采用3年滚动支持的方式。各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科技、广电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工作方案,负责审批示范城市具体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年度考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适时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行业指导,引导和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加快示范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改造,并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推进三网融合过程中,加快发展业务应用。
(三)科技部将积极支持下一代互联网关键技术研究及在示范城市的试验应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的升级改造,促进网络能力与业务创新同步发展,深化下一代互联网在广电领域的应用。
四、申报程序
(一)请相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科技、广电主管部门,于2013年9月16日前将经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材料审查、方案答辩和实地考察结果,形成综合意见,确定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名单。

附件: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开展基础网络改造的城市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75794428.pdf
     2、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79330848.pdf
     3、“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考核体系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8381474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代章)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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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控制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1996年3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青政发〔1996〕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黄岛区、崂山区(不含高科园,下同)、城阳区(简称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口机械增长,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进入五市三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落户)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


  第三条 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计划管理。


  第四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五市三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研究;
  (二)审核五市三区提报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会同市公安局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进入五市三区落户的人员,实行落户许可证和户口准迁证同时并用制度。
  落户许可证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统一印制,按照年度计划指标分发给五市三区。
  对准予落户的人员,由各市区发给落户许可证,一人一证。公安、粮食部门凭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户粮手续。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本市有关规定,进入五市三区落户的下列人员,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一)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复员退伍军人;
  (三)按国家、省、市规定招收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和分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的专项规定允许进入五市三区落户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成建制迁入(或新建)单位的人员需在五市三区落户的,经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第八条 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系指令性计划,各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擅自突破计划的,必须严肃处理。 


  第九条 五市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9月11日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及《晋中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储备金的构成:

(一)按规定提取的储备金;

(二)储备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储备金的筹集:

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达到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第四条 储备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重大自然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五条 使用储备金的程序:

发生重特大事故,方可申请使用储备金。各县(区、市)参保企业使用储备金时,县(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参保企业使用储备金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上述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使用储备金的原因、额度等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收到储备金使用申请报告后,一般自收到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特殊情况下24小时内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意见,提出使用储备金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市)申请使用储备金的,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申请储备金的县(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过渡户。
第七条 储备金的管理:

(一)按规定应提取的储备金,须及时、足额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储备金的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审核批准报市政府后,由市财政先期垫付。财政垫付资金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储备金偿还,偿还支出部分列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冲减工伤保险结余基金。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条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