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1.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2.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3.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4.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困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市)小学、初中、高中贫困生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革命烈士子女;
(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五)在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六)农村少数民族中小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地应逐步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民工子女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条 享受资助项目。对符合上述(一)至(六)类条件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补助。
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减免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市、县(市、区)教育扶困助学工作目标相结合,做到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入不了学或辍学。
(二)共同分担原则。保障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完成学业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扶困助学资金,并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扶困助学活动,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扶困助学机制,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学生总人数和贫困学生人数比例、财力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的规模,确定各市、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四)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市、县(市、区)年度扶困助学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与省补助资金的安排挂钩。
第六条 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省确定的申报范围;
2.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措施和资金预算;
3.落实地方自筹经费;
4.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
(二)申报程序。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汇总各学校资助人数、金额等情况,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报告及《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申报表》(表式见附1)。
(三)申报时间。每年5月30日前。
第七条 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对各地申报的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会同教育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每年年末应填报《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式见附2),将补助学生、补助金额等情况报省财政、教育部门。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合理的贫困学生确认办法、助学资金标准和发放办法。各学校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要实行公示制;要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要建立困难生资助档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资源短缺、师资力量不足、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实现我省农村教育全面持续发展,促进农村学生尽快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根据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省政府安排的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购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及开发配套教育课件资源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标是,到2007年基本实现农村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都有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都有教学收视点或光盘放像点,基本完成“校校通”工程。
起步阶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光盘放像点设备购置和配套教育课件资源的制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县(市、区)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工作目标相结合,逐乡(镇)推进。
(二)共同分担原则。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三)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市、县(市)教育、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申请单位)和省电教馆、省教研室(以下简称省级申请单位)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
第六条 申请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确定的申报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措施、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三)落实地方自筹经费;
(四)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具体实施学校有场地、专管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市县级申请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设备购置)项目申报表》(表式见附1)、《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学资源统计书》(表式见附3)各一式2份及申请经费补助文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学资源统计表》同时抄送省级申请单位1份。
省级申请单位根据《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学资源统计表》汇总情况及原有教学资源制作条件,填报《浙江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教学资源)项目申报书》(表式见附2),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八条 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安排建议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会同教育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九条 省电教馆根据当年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设备采购,下发到申请单位,并负责安装、调试。
地方自筹资金应于采购前汇缴省采购专户。
实施远程教育工程所需教育课件资源,委托省电教馆、省教研室开发。省电教馆、省教研室等部门应根据新课程改革、各地实际使用教材选聘优秀教师制作有关课件资源。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当年设备采购和教育课件资源制作节约经费,并入下一年专项资金,另行安排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将补助设备实际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移用、挤占、截留设备和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停止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扶贫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加快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农村学校学生宿舍楼、食堂等建设、改水、改厕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四条 需申请教育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要求,填列《浙江省教育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表式附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向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于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前,明确当年项目申报重点、申报要求。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同意申报的项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及专项资金规模,核定当年建设项目。
审查工作可委托专家组进行。
第七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核定项目,下达项目补助经费。
第八条 项目学校要按照核定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实施。县(市、区)教育部门可对核定项目统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核定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不拨到学校,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对不具备集中支付条件的县(市、区),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到学校,由学校支付。
专项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资金超出核定预算的,由项目学校自行解决。
节约的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学校,向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可用于安排学校其他支出;未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学校,须征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同意,方可用于学校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竣工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送当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上报资金支出情况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其所拨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扣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欠发达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的精神,特设立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投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的中小学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和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培训。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名教师、名校长培训、交流等所需支出;
(二)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培训学费的补助;
(三)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用于教师、校长培训的相应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内欠发达地区。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原则。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县级(含丽水、衢州市本级,下同)教育、财政部门和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根据年度培训、培养计划,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类型,分别填报《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表式见附1)一式2份,随申请经费补助文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二)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配套资金的数额、形式和支持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
(三)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目标设置合理性、项目预算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八条 项目预算的批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建议方案,会同教育厅下达项目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照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市县级教育部门和省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为项目单位。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二)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每年年末,项目单位应填报《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见附2),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教育部门。
(四)各地应创造条件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五)受资助人员,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在本地服务一定的年限。具体规定由当地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度起施行。
附件5:
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为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到2007年,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省政府安排的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安排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 1500万元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500万元用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海岛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先进制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
(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专业建设(以下简称“示范专业建设”);
(三)欠发达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补助(以下简称“学校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专业领域
示范基地建设是依托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建设与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基地。
示范专业建设的范围按省教育厅公布的示范专业建设指导目录。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设目标
经过4年建设,重点建设好20个左右具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一流培训设备的省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年培养培训规模达1000人以上,基本满足当地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新增100个省级示范专业,新增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和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并使之成为省级重点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补助与我省职业教育建设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基地和示范专业建设,建设好中等职业学校是市、县级政府的责任,市、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只是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通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学校建设根据建设项目、市、县级财力情况和省级专项资金的规模,确定各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四)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资金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资金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省确定的申报范围;
2.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措施、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3.落实地方自筹经费;
4.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填报《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书》(表式附后),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填具意见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三)申报时间。每年7月30日前。
第九条 申报内容的审核和资金下达。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项目,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对各地申报的学校建设项目,省教育厅审核后,根据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建议方案,结合当年财力,会同省教育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购买设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市、县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项目预算后,与地方配套经费一并按规定进行设备招标采购。学校建设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接通知后,应按用款计划及时安排给建设单位。
(二)各地、各学校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抵顶日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对配置的设备要保证使用效率。
(三)每年7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将补助项目建设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职业教育发展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经费和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中方干部,可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中方合营伙伴推荐或从人才交流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招聘干部不能满足需要,需跨省、地、市、县招聘干部时,当地人事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按照条件审批,当地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落户指标,由当地公安部门单独划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原单位已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及出国、出境的政审工作,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原单位委派或推荐,与原单位暂未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应事先报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列入分配计划,优先进行分配。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不得以收取不合理费用、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干部可以提出辞职或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被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聘用的中方干部,属于下列情况者,原单位有权不予放行:
(一)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原单位出资培训,在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承担人;
(四)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并在国家不准改行期限内的;
(五)经检察、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中方干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要求成为国家正式干部的,经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按本省国营企业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报当地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中方干部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聘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聘用合同的标准文本须报管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中方干部,特别是担任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聘任期内,中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
第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严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愈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确实无法安排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工作纪律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被判刑的;
(四)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去工作:
(一)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中方干部本人因特殊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辞职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符合第十四条(一)、(四)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应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奖励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调资升级奖励、津贴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自行确定。
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符合调资规定的,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资晋升手续,装入本人档案,但不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计酬。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办法。
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成绩优异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报请参加本地、本系统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活动。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中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中方干部,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聘用合同规定年限而提出辞职时,须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赔偿企业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工龄、职称
第二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手续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比照省内国营企业的规定,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我省投资开办企业,聘用中方干部的人事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设在我省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