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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03:53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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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交通民警担负着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繁重任务,常年在马路上执勤,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经常受到汽车废气等有害物质及噪声的侵袭,影响身体健康。为了适当改善交通民警的生活,增进健康,更好地完成交通管理任务,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对交
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
一、各城市、县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的在职民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标准:凡执勤民警(包括从事路面执勤、车辆检查、考核司机、外出宣传教育、处理交通事故、装修交通管理设施的)每人每月十元。内勤人员,凡上路执勤、检查指导工作,按天计算(超过二小时按半天,超过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贴二角五分。
三、调离公安交通管理单位的干警,即停止发放本岗位津贴,不予保留;因病、事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旷工和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以及违法乱纪者,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四、已实行交通民警岗位津贴(污染补贴等)的地区,其现行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原则上改按本规定执行。
五、岗位津贴所需的经费,已经实行的,原来在哪里开支,可仍在哪里开支;尚未实行的,经费由哪里开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定。
六、实行交通民警岗位津贴,是党和国家对广大交通民警的关怀,各级领导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交通民警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198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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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3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议案。会议认为,《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自1991年9月20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培育和依法管理我市文化市场,规范文化经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国务院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方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29日,最高检察院三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