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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00:39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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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0号)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2002-01-01发布 2002-04-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4-2001

目次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3 总则 ……………………………………………………………………………5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5
3.1.1 通用性原则 …………………………………………………………………………5
3.1.2 实用性原则 …………………………………………………………………………5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6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原则 ………………………………………………………6
3.2.1 统一性原则 …………………………………………………………………………6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6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6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6
4 表格代码规则 …………………………………………………………………6
4.1 编码规则 …………………………………………………………………………6
4.2 编码规则表 ………………………………………………………………………6
4.3 举例说明 …………………………………………………………………………7
4.4 编码规则注释 ……………………………………………………………………7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8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8
5.1 代码赋予 …………………………………………………………………………8
5.2 代码管理 …………………………………………………………………………8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8
7 颁布和实施 ……………………………………………………………………………8
7.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颁布 ……………………………………8
7.2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实施 ……………………………………8
7.2.1 标准实施 ………………………………………………………………………8
7.2.2 标准监督 ………………………………………………………………………8
7.2.3 标准的改进 ………………………………………………………………………8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9

ZC 0004-2001

前言

ZC 0004-200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本部分为ZC 0004-2001的第1部分。
ZC 0004-2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黄庆、卜方、宁珑、翟薇、方克。

ZC 0004-200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1 范围
ZC 0004-2001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代码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001的本部分:
2.1
表格代码
它由表格属性码、申请类别码、程序阶段码和顺序码组成,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代表一个具体意义的表格。
2.2
表格属性码
根据表格使用性质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3
申请类别码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不同申请种类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4
程序阶段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划分的阶段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5
顺序码
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按照递增原则先数字后字母的顺序编码。
3 总则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3.1.1 通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规范作法,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3.1.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原则
3.2.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及内部使用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并保证按照统一标准赋予表格代码。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表格代码是唯一的和固定的。每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表格,一个表格的代码不得用于其他表格。从而使代码易于管理和使用。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代码的编码方式要有规律性,既要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申请人的了解和使用。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表格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表格代码规则
4.1 编码规则
本标准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混合编排作为表格代码。
第1位是“表格属性码”,第2位是“申请类别码”,第3位是“程序阶段码”,第4、5位是“顺序码”。
4.2 编码规则表
表格代码编码规则表
码位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和第5位
名称 表格属性码 申请类别码 程序阶段码 顺序码
内容及含义 1—接收类2—发出类3—内部使用并存档4—内部使用不存档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PCT0-公用 1—受理2—初审3—实审4—复审5—授权6—无效8—权利处置9—行政复议0—通用 0—99
4.3 举例说明
示例1: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 2 1 0 1

表示顺序号为1
表示此表用于受理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接受类表格
示例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 1 2 2 7

表示顺序号为27
表示此表用于初审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发明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发出类表格
4.4 编码规则注释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表格属性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接收类”表示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各类申请文件时使用的表格。
“2—发出类”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发出各种通知或决定时使用的表格。
“3—内部使用并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使用的需存档备查的各种通知类表格。
“4—内部使用不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用于交接的不需存档的表格。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申请类别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发明”表示发明专利申请所用的表格。
“2—实用新型”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3—外观设计”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所使用的表格。
“9—PCT”表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使用的表格。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的编码根据PCT国际局表格编码另行确定。
“0—公用”表示以上各类申请都需使用的公用表格。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程序阶段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受理”表示在接受申请文件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2—初审”表示在形式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3—实审”表示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4—复审”表示在复审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5—授权”表示在授予专利权的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6—无效”表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所使用的表格。
“8—权利处置”表示在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中止、强制许可、质押、诉讼保全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的程序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9—行政复议”表示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所管辖范围)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时使用的表格。
“0—通用”表示以上各程序阶段均通用的表格。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顺序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组成,它表示在表格代码的前三项(表格属性、申请类别、程序阶段)均相同时用于区别不同表格的顺序号码。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5.1 代码赋予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1和4.2条款的内容,赋予表格代码。
5.2 代码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1和3章的内容,对表格代码进行管理。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本标准管理者建立一个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和5章的内容,负责编制和赋予表格格式和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和实施。
7.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2年1月1日颁布。
7.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实施
7.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2.3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一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编码汇编

总序号 表格属性 序号 名称 代码 备注
接收类
1 1 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 10001
2 2 发明专利请求书 11101
3 3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12101
4 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13101
5 5 权利要求书 10002
6 6 说明书 10003
7 7 说明书附图 10004
8 8 说明书摘要 10005
9 9 摘要附图 10006
10 10 补正书 10007
11 11 专利代理委托书 10008
12 12 费用减缓请求书 10009
13 13 延长期限请求书 10010
14 14 恢复权利请求书 10011
15 15 意见陈述书 10012 费用
16 16 意见陈述书 10013 通用
17 17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10014
18 18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10015
19 19 附页 10016
20 20 更正错误请求书 10017
21 *21 复审请求书 10401
22 *22 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 10402
23 23 复审无效程序中恢复权利请求书 10403
24 *24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25 25 放弃专利权声明 10501
26 26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0801
27 27 中止程序请求书 10802
28 28 强制许可请求书 10803
29 29 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裁决请求书 10804
30 30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 11201
31 31 实质审查请求书 11202
32 *3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33 33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13102
34 34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3103
35 35 PCT进入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知识产权局国家阶段请求书 19501
36 36 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 19521 PCT/CN521
37 37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19526
38 38 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 19529 PCT初审
发出类(公用)
39 1 受理通知书 20101
40 2 专利申请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2
41 3 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3
42 4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0104
43 5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 20801
44 6 中止程序请求补正通知书 20802
45 7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一) 20803
46 8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二) 20804
47 9 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20805
48 10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 20806
49 11 收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通知书 20807
50 12 审查业务专用便函 20105
51 13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0106
52 14 缴费通知书 20107 年费
53 15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8 指定期限
54 16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9 申请费
55 17 补缴已减缓费用通知书 20110
56 18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111
57 19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0112
58 20 变更处分决定审批通知书 20113
59 21 修改更正通知书 20114
60 22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通知书 20115
61 2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20116
62 24 退款通知书 20117
63 25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8 逾期缴费
64 26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9 期限届满
发出类(发明初审)
65 1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1 公布时变更收费
66 2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2 公布时变更不收费
67 3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3 公布变更公告
68 4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4 不予公告
69 5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5 公告
70 6 计算机著录项目变更修改校对单 21206
71 7 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 21207
72 8 补正通知书 21208 空白
73 9 补正通知书 21209 请求书
74 10 补正通知书 21210 请求书
75 11 补正通知书 21211 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76 12 补正通知书 21212 权利要求书
77 13 补正通知书 21213 委托代理机构
78 14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21214
79 15 驳回决定 21215
80 16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1216
81 17 视为末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7
82 18 视为末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8
83 19 优先权恢复请求审批决定 21219
84 20 视为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21220
85 21 视为末要求不丧失新颖性通知书 21221
86 22 微生物菌种视为末保藏通知书 21222
87 2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3 一般
88 24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4 提前公开
89 25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5 有实审请求
90 26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6 提前加实审请求
91 27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1227
92 28 期限届满通知书 21228
93 2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29
94 3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0 实审请求
95 31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31
96 32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2 实审费
97 33 不予保密通知书 21233
98 34 不予保密决定书 21234
99 35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报批书 21235
100 36 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 21236
101 37 保密处理通知书 21237
102 38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书 21238 保密
103 39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复审报批书 21239
104 40 解密通知书 21240
105 41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101 维持费
106 42 缴费通知书 21102 维持费(一)
107 43 缴费通知书 21103 维持费(二)
108 44 缴费通知书 21104 维持费(三)
109 45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1105
110 46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1106
发出类(PCT进入国家阶段)
111 1 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 29502 PCT/CN/502
112 2 国家申请号通知书 29503 PCT/CN/503
113 3 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29504 PCT/CN/504
114 4 改正修改文件译文缺陷通知书 29505 PCT/CN/505
115 5 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 29506 PCT/CN/506
116 6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9507 PCT/CN/507
117 7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9508 PCT/CN/508
118 8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9509 PCT/CN/509
119 9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9510 PCT/CN/510
120 10 恢复权利通知书 29511 PCT/CN/511
121 11 REQUEST COP (IES)OF PRIORITY DOCUMENTS 29512 PCT/CN/512 发国际局
122 12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29513 PCT/CN/513
123 13 PEQUEST FOR MISSING DOCUMENTS 29514 PCT/CN/514 发国际局
124 14 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通知 29515 PCT/CN/515
125 15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通知书 29516 PCT/CN/516
126 16 补缴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加费通知书 29517 PCT/CN/517
127 17 关于中间文件仍存在缺陷通知书 29518 PCT/CN/518
128 18 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29519 PCT/CN/519
129 19 手续合格通知书 29520 PCT/CN/520
130 2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9522 PCT/CN/522
131 21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9524 PCT/CN/524
132 22 退款通知书 29523 PCT/CN/523
133 23 期限届满通知书 29525 PCT/CN/525
134 24 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补正通知书 29527 PCT/CN/527
135 25 关于传真的通知 29528 PCT/CN/528
发出类(实用新型)
136 1 审查意见通知书 22201
137 2 补正通知书 22202
138 3 通知书附页 22203
139 4 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 22204
140 5 第 次补正通知书 22205
141 6 审查通知书 22206
142 7 会晤通知书 22207
143 8 会晤记录 22208
144 9 视为撤回通知书 22209
145 10 驳回决定 22210
146 1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补正通知书 22211
147 12 通知 22212 地址不详
148 13 通知 22213 星号字
149 14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2801 给法院
150 15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2501
发出类(外观设计)
151 1 手续文件审批通知书 23201
152 2 补正通知书 23202
153 3 补正通知书 23203
154 4 审查意见通知书 23204
155 5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通知 23205
156 6 驳回决定 23206
157 7 通知 23207 给申请人的信函
158 8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23501
159 9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3801 给法院
160 11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3502
发出类(实质审查)
161 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1
162 2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3 3 第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3
164 4 提交资料通知书 21304
165 5 分案通知书 21305
166 6 会晤通知书 21306
167 7 驳回决定 21307
168 8 驳回决定 21308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9 9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1309
170 10 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 21310
171 11 涉外代理机构失误补救通知书 21311
172 12 检索报告 31301 存档
173 13 会晤记录 31302 存档
174 14 约会会晤的电话记录 31303 存档
175 15 电话讨论记录 31304 存档
176 16 前置审查意见书 31305 发复审
177 17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31306 存档
178 18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1
179 19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80 20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21503
发出类(实用新型检索)
* 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181 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2301
发出类(复审)
* 1 复审请求书 10401 当事人用
* 2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当事人用
* 3 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10402 当事人陈述用
182 4 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10805 当事人用
183 5 中止复审、无效程序审理的请求书 10806 当事人用
184 6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1 发专利申请人
185 7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402 发复审请求人
186 8 恢复权利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3 发恢复请求人
187 9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20404 发恢复请求人
188 10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0405 发复审请求人
189 11 前置审查通知书 30401 发驳回部门
190 12 外文证据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6 发复审请求人
191 13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407 发复审请求人
192 14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8 发复审请求人
193 15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409 发复审请求人
194 16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410 发复审请求人
195 17 复审通知书 20411 发复审请求人
196 18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412 发复审请求人
197 19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404 复审请求人递交
198 20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413 口头审理公告
199 21 复审决定书(首页) 20414 报批用
200 22 复审决定书 20415 发复审请求人
201 23 复审结案通知书 20416 发复审请求人
202 24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417 发复审请求人
203 2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418 发专利申请人
发出类(无效)
204 1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601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5 2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602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6 3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3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7 4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4 发被请求人
208 5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 20605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9 6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6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0 7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7 发被请求人
211 8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2060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12 9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二) 20609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结案后)
213 10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0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4 1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1 发被请求人
215 12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08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6 13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09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7 14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10 发被请求人
218 15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11 发被请求人
219 16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2 发无效请求人
220 17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3 发被请求人
221 18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4 发无效请求人
222 19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5 发被请求人
223 20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6 发无效请求人
224 21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7 发被请求人
225 22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8 发无效请求人
226 23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9 发被请求人
227 24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602 发无效请求人
228 25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620 口头审理公告
229 2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1 发无效请求人
230 27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2 发被请求人
231 28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3 内部报批用
232 29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4 内部报批用(外观设计专利用)
233 30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625 发双方当事人
234 3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6 发无效请求人
235 3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7 发被请求人
236 33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37 34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9 发无效请求人
238 3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30 发被请求人
发出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
239 1 复审请求书 154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用
240 2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5401 发当事人
241 3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5402 发当事人
242 4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5403 发当事人
243 5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5404 发当事人
244 6 复审通知书 25405 发当事人
245 7 复审决定书 25406 发当事人
246 8 复审结案通知书 25407 发当事人
247 9 撤销审查通知书 25408 发当事人
248 10 撤销决定书 25409 发当事人
249 11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 25801 发当事人
发出类(行政复议)
250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10901
251 2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0901 发出
252 3 不予受理通知书 20902
253 4 准于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 20903
254 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904
255 6 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0905
256 7 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 20906
局内部公用
257 1 专利收费退款通知单 20001 三联
258 2 公告通知单(五) 30001 专利权无效宣告
259 3 公告通知单(七) 30002 地址不详通知
260 4 放弃专利权公告通知单 30003
261 5 主动放弃通知单 30004
262 6 主动撤回通知单 30005
263 7 专利公报撤件、增件、著录项目修改流程单 30006
264 8 专利申请查询单 30007
265 9 专利公报更正通知单 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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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 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 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略)的规定。
第十条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第十一条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第十三条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各级法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确定审监庭或由审监庭牵头具体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各级法院应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审判人员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支持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高、中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除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评查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六条 常规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常规评查应按本院结案总数和法官个人结案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 专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各级法院每年都应组织开展专项评查。
  第八条 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九条 对庭审的专门检查,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检查办法。

第四章 差错评定及责任承担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各级法院可以对本办法附件《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规定的差错情形进行细化,并据此对被评查案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
  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
  第十二条 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
  第十三条 一般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直接认定;重大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发生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各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体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院、庭长意见作出的决定,发生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
  3、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书记员、主审人、审判长、审核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4、执行方面的差错,由执行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3、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属认识问题的除外;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的;
  5、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评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讲评制度。各级法院应定期在本院通报或讲评检查结果。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适时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每年应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情况。
  上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每年应定期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上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根据辖区内审判、执行工作的情况,每年应定期组织专项评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对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及时总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经验,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逐步建立法官(包括执行人员、书记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制度。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评查案件所涉人员被确定为应承担差错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建议院领导或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批评教育;并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差错责任的性质、后果相应扣发奖金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制订有关内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