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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2:13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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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管理,切实保证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市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工作,并负责仲裁运输工作中的纠纷。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达到五点五米及其以上的;
(二)货物长度达到二十五米及其以上的;
(三)货物宽度达到机动车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
(四)货物装车后,总重量超过桥梁设计标准(汽车二十吨,挂一百吨)的;
(五)需要组织护送的其他货物。

第五条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通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详细运输计划、技术资料及其他需说明的有关情况。
承担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应协助托运单位编制好运输计划。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根据托运单位的申请,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交通、公安、邮电、电业、铁路、市政、公用事业和公路运输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勘测并选定运输路线;
(二)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交通设施进行改造;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
(四)建立临时运输指挥部,组织制定运输方案;
(五)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

第七条 运输方案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后,方准实施。临时运输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确定承运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临时运输指挥部主要负责和保证安全运输,及时处理发生的意外情况。

第九条 运输方案批准后,由承运单位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条 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托运单位承担。上述费用由各有关单位编制预算,经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由各有关单位包干使用。
运输前及运输过程中,用于组织协调工作的必要费用,由托运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根据运输要求,需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要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和其他损失。

第十二条 在确定运输日期后,需要断绝交通的,由托运单位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后,提前登报通告。

第十三条 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固定运输路线或设施,有关单位在维修或更新时,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临时改造的运输路线及设施,需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方可恢复原标准。擅自降低标准的,应按原通过标准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对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分别处以运费10%以下的罚款。如造成停电、中断通讯、损坏市政设施等事故,承运单位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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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罚金刑的执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3、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4、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笔者认为,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

关于改进领导同志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进领导同志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改进领导同志外出活动的接待工作,除接待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外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对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再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各级领导干部到各地检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等,应轻车简从。因工作需要,随员较多时,应集体乘坐旅行车。除领导约见和必要的汇报、请示工作者外,当地负责同志不要陪同,其他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也要尽量减少。
各种检查团(组)、参观团(组)到达时,严禁动员或组织群众迎送,张贴标语、挂横幅等。
二、领导干部到各地检查工作时,禁止以任何名义搞宴请,也不要安排陪餐,进餐时不要备酒。伙食费要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严禁向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馈赠礼品,包括试用品、土特产品。各级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所到地区或单位代购紧俏商品和优惠价格商品。
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活动,一般不接受记者来访,不拍电视,不题字、题词。对领导同志在各地的活动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须经本人同意,报道稿要按规定送审。领导同志在各地的讲话记录稿,如需印发,必须事先送领导同志本人或其指定的同志审查。

对本省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报道(包括公开报道和内部材料),都不要用“视察”、“指示”、“重要讲话”等词句。




198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