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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6:04:00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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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局 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992年6月13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日、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第三条 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第四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五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九条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单位审定送审的稿件时,应当满足新闻出版单位提出的审定时限的要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所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定的,应当及时向送审稿件的新闻出版单位说明,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泄密的查处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被非法报道、出版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泄密事件所涉及的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主动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活动中发生的泄密事件,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及时调查;责任暂时不清的,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决定自行调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调查。
第十八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工作中因泄密问题需要对出版物停发、停办或者收缴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家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因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问题发生争执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保密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可以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图像等形式表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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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的仲裁机构,它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国家行
使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部门。
二、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仲裁作出裁决,裁决书送
达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原保全措施也随之终止。案件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996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号

2003-02-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3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3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3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3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3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4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4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4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5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5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5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5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7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8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9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0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