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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7:40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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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99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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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部


发改交运[2005]18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1000亿元,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共同审核各地区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制定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发展改革委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

四、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分批次进行一阶段交工和验收。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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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参加电大学习,电大的教学点将原告名字错误注册,期间原告一直要求纠正,被告答复学习期间无法纠正,颁发毕业证书时予以纠正,但最终仍然向原告颁发错误名字的毕业证书,原告的工资晋级和在职进修均因此受到影响。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应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最后被告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为原告重新更换了毕业证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住所地:XX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X,校长。
  被告XXX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XXX市XX区X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XX,校长。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二被告联合举办电大专科学历教育。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学费,并提供了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告统一填写报名表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成为电大视听注册生。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告将原告的姓名“李AB”错误注册为“李B”。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对学籍档案进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说到颁发待毕业证书时予以更正。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李B”为曾用名的假证明,情节极其恶劣!2002年9月份,原告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可毕业证书名字仍为“李B”,学籍档案也未予以纠正!
  原告取得名字为“李B”的大专毕业证书后,向本单位申请学历认定,单位以名字不服为由,对原告的学历资格未予认定,从而影响了原告2003-2004年度的工资晋级!2003年3月,原告被单位保送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学专业专升本,招生单位以专科毕业证书名字不符为由不予录取,影响了原告的继续深造!2001年开始,国家建立“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对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供公众查询,被告的错误注册行为,造成原告毕业证书与身份证明不符,将影响公众对原告学历证书合法性的怀疑!
  原告认为,被告因疏忽大意,对原告的名字予以错误注册后经多次要求拒不更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因姓名权被侵犯,影响原告的正常工资晋级和继续深造,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AB
  XXXX年四月二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校长。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广播电视大学和XX县卫生学校侵权一案中,错误的毕业证书系以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名义颁发,被申请人在颁发毕业证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本案毕业证书是否能够得到纠正,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关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AB
  XXXX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李AB的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参与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正确、适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X广播电视大学(简称“电大”)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向电大缴纳学费后,电大即负有组织原告参加考试并负责办理毕业手续的义务。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作为电大的代理人,二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注册手续及毕业手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侵犯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及财产权,原告依法起诉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起诉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