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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5:09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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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89)署监一字第81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外级海关: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89)署监-字第811号《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199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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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
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纳税人确有困难申请缓缴税款的,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缓缴税款,不得擅自放宽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清理欠税作为目标管理和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欠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
(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切实做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海关出口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不断改进“免、抵、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合理简化手续,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及时准确地进行免抵税调库。
二、强化税源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负责。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规模与分布,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一般可以按照纳税人所在区域,结合纳税人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实行划片管理。
(二)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源管理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税收管理员(简称专管员、片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等。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提出报告,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税收管理员实行两年定期轮换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要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三)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不但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以及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等。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四)加强税源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采集和分析税源管理数据,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针对所辖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地区、行业、企业、税种、时限等对所辖税源实施结构分析监控。
上级税务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要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预测税收收入能力;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并作地区间比较;定期发布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同时,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和方案,开展税源分析,并据此指导纳税评估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侧重对影响本地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并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开展以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管理工作。
(五)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六)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
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处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要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并将纳税评估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行考核。
(七)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加强发票管理
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一系列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严格执行税控装置使用规定,督促检查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税控装置记录数据计核应征税额,分析纳税状况,不断提高税款征收质量。要严把税控初始化关,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对用户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进行税控初始化。要严把申报审核关,按照“一窗式”管理的原理,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受理纳税申报岗位不仅要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而且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者等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方可开票征税和清零解锁;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要即时要求纳税人纠错补正,不能即时补正的,要求纳税人说明原因,同时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约谈、核查。要严把发票发售“验旧售新”关,在税控收款机清零解锁后,才允许其重新启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并发售新的空白发票。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据实申报纳税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要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强化税源监管。要督促企业落实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要坚持有奖发票制度,认真依法落实发票违章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加大稽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重点查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作假账、多套帐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对跨地区的大案要案,上级机关要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要积极协助主办部门调查取证。国税、地税局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可能联合办案。要切实做好税收专项检查统一组织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二)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检查、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办案速度。要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对检查案件要确定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复查。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要规范和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徇私舞弊不依法移送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涉税款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国库,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
加强税务稽查的案例分析,及时掌握涉税案件的发生、分布特点,作案手段和发展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打击涉税违法活动。对查处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剖析,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四)明确划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
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规定的三条原则划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税务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等方面划清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
为保持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各环节的完整性,税务稽查案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举报案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移送稽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稽查局按规定采取计算机选取或人工随机抽样等办法选取并与税源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的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的案件等。
为保证税务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以及征收、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发票交叉稽核情况和有利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稽核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由协查系统转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采集、填写、打印、传输等一般技术性错误,无需立案查处的,由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五)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要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程序,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已经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四、优化纳税服务
(一)规范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服务业务
凡属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办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由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需要统一到政府政务大厅(中心)办理的税务登记事项,可根据需要先行在政府办证场所办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事务,属于同类性质的要尽可能在一个窗口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转办,并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以方便纳税人,体现优化服务。
根据征期与非征期工作量的不同,统筹安排办税服务厅各类窗口的办税业务。要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及时综合、加工、分析、整理和维护即时采集的各类管理服务信息。要经常听取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二)合理设置办税服务窗口
要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管理效率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可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也可简并为一或两类窗口。办税窗口设置的类型和数量,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要建立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纳税人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方式,形成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控关系,各个窗口采集的数据信息要实现通用共享。
(三)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衔接
要建立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前台)与其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后台)的业务联系制度,明确各类办理事项的时限和流程,确定前后台间各个环节的分工和责任,建立健全岗责考核体系。前台要将征收信息及时提供后台管理部门使用,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维护纳税人基本信息并为前台提供支持。前后台之间数据要实现即时共享。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对业务运转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和自动考核。
(四)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要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缴纳税款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现金缴款、支票缴款、银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推行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要本着依法、自愿原则,以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纳成本为目的,确保税款申报解缴及时、足额入库。避免不切实际地追求形式,造成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继续积极推行多种服务方式,坚持首问责任制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加强与纳税人联系与沟通。加强和规范“12366”建设,同一地区的国税、地税局要统一建设和使用“12366”服务平台,共享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加强对咨询服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和内容。认真贯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税、地税局要联合进行评定管理工作。尚未开展评定管理工作的地区,要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强税法宣传,引导纳税遵从
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体资源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内部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集中宣传优势,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完善税收公告制度,加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六)清理简化审批程序,简并税务文书和报表
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全面清理各自权限之内的各类审批制度、程序和手续。对重复设置、手续繁琐、不规范、不科学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进行必要的精简;属于上级机关权限范围内的,统一报上级机关处理。对于能够事后审核的项目,尽量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核,同时加强事后的检查和监督,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
清理、规范和简并各类“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倡导试行综合申报表、通用税票和一卡多用等方式。
统一简化各种税务登记、核定、认定事项,丰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年检、验证和换证。统一规范各税种核定、各类减免税。简化各类办税事项的单独申请、登记、核定和认定事项。
五、整合信息资源
(一)加强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应用
以实施纳税申报“一窗式”、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管理为突破口,按照一体化的思路,通过数据层面的整合和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实现总局综合征管应用系统、增值税管理应用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稽查管理等系统以及各地自行开发并已在全省普遍应用的综合征管应用系统的各类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实现各个征管工作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
在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的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可能实现各个应用系统的桌面集成,形成界面统一、切换方便、实时调用、数据共享的操作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方便基层操作。要注意各类设备和网络有效的整合,使现有资源得以充分利用,避免浪费和重复投资。 
整合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总局统一主体软件重要作用,在全国国税系统逐步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征管数据与总局联网运行,相关征管信息国税、地税局共享。
(二)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各类征管数据的统一数字化存储、加工和管理,消除信息孤岛,发掘数据应用潜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
要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管好用好税收征管数据信息。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特点,细化信息分类,将各类分别采集、分散使用的征管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整合,以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实现信息共享。要区分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两种不同方式采集、处理各类征管数据。凡属常用、通用等通常不变的静态数据,如纳税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码、适用税目税率等,要由一个部门统一采集、各部门通用;凡属经常发生变化的动态数据,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指标、纳税申报、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用存情况等必须由各部门分别采集的,要实行分别采集、各部门通用。在统筹使用、整合各种技术基础设施和资源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到省一级统一处理,以有效利用各种设备和征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三)落实纳税人信息“一户式”管理措施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加以归集,依托信息技术实行“一户式”管理,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将“一户式”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不能在申报环节取得的信息资料,如各税种管理所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要做出统一规定由纳税人一次性报送,禁止各专业部门随意向纳税人索要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纳税人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要明确工作责任,由专人负责一次性录入,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的,也要通过手工补录方式,统一归集到“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中,以确保“一户式”管理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一户式”归集存储的各类管理信息,要有专人负责维护更新。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由计算机自动归集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以便查询、分析、监控,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联系与制约
要根据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责任分工,明确各环节衔接方法和配合内容,畅通各环节联系渠道和联系手段。通过信息手段,以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为支撑,形成各个环节之间既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协调、高效运行机制。
为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等环节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可按照所属税务局的统一安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的结果要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对抽查中发现的税政、征管等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税款征收与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部门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及时提供案源,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大力协助稽查部门办案。要严格执行涉税案件移送标准,该移送的必须及时移送。对有意瞒报或不移送案件的,要严肃查处。
(二)建立统一的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凡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的征管规定,必须经征管部门统一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涉及征管软件配套支持的,要事前通告信息管理部门,经信息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提供配套软件后,同步发布实施。
(三)切实加强国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国税、地税局协作配合工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主要领导是双方协作配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落实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要指定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大力提倡在有条件地区实行统一税务登记、相互代征税款、共建共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同城通办等管理办法。
国税、地税局配合的核心在于信息的互通互联共享。要加快国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增值税抵扣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附征税费基础信息、委托代征信息、征管违章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司法救济信息等等,都要列入双方共享的范畴,通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增强管理实效。
(四)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要积极拓宽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要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规范税收征管执法、坚决杜绝让渡税收行政执法权行为、严格执行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规定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的监督制约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对征管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要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考核,规范税收征管行为。要全面建立问责制,加大执法过错和管理失职追究力度。要重点加强税收管理员执法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过程程序监察;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三办发〔2007〕57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三亚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暂行规定》、《三亚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评议暂行办法》、《三亚市村(居)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三亚市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

三亚市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改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村(居)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和村(居)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村(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党委,村、居总支或支部的书记)为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村(居)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转变村(居)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建设高素质村(居)干部队伍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 村(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镇、区(工)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居)党政班子、村(居)干部目标管理,与全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 村(居)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四)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村(居)党组织对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村(居)党组织书记对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村(居)委会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全村(居)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村(居)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村(居)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针对本村(居)经济发展、事务管理、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管理和监督机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二)组织本村(居)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科技、法律、文化知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本村(居)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三)对村(居)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广大党员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倡导文明新风,抵制农村基层黄、赌、毒等不良风气侵蚀,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式,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村社。
第九条 村(居)党组织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和本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本村(居)的信访稳定负总责,健全信访网络,各村(居)设立纪检信访接待室,落实村(居)级纪检信访接待员,各组落实信访联络员,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本村(居)苗头性、倾向性等不稳定因素在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本村(居)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四)每年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村(居)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履行本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村(居)委会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支持、协助村(居)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工作管理方式,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基层组织活动,团结带领群众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性措施;
(三)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基层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责任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 在镇、区(工)委的统一领导和镇、区纪(工)委的监督指导下,由村级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全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村(居)级党组织书记亲自抓。村(居)级党组织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村(居)实际,对全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责任和任务。年末应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条 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村(居)级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各镇党委、区工委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村(居)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村(居)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与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村(居)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村(居)级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居)干部工作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村(居)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村(居)级党政班子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对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成绩突出的村(居)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镇、区委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村(居)级党政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是村(居)级党组织书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是村(居)委会主任的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村(居)干部是党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纪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本村(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二)对本村(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者带头组织参与闹事,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解决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村(居)级组织选举中,组织、参与、纵容非法组织活动,干扰破坏正常选举工作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执纪执法行为,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镇、区行政村各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区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居)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农村村组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新农村建设,探索创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方式,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含居委会,下同)。
第一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协助党和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时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索取或收受群众、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奖金及其他利益;
(三)用集体财物操办婚丧嫁娶或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四)“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或借入党、征兵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三)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五)巧立名目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或将集体财产私分给个人;
(六)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抢险、防汛等专项资金和实物;
(七)伪造、改变、隐藏、拒不移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和印章。
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用公款旅游、参与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和经村(居)务公开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私自用公款配备、安装住宅电话、手机、电脑及其他通信工具,报销或超标准报销通讯费用;私自用公款为个人配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从事公务时,对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当奉公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等谋取利益。
第五条 不准组织、参与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活动,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破坏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不准组织、参加邪教、反动会道门活动以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第八条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在坐班时间在办公室参与打麻将、扑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领导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镇、区纪(工)委协助同级镇、区(工)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遵守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村干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村(居)干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基层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及各村(居)民小组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
述职述廉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居)组织班子建设,强化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村(居)干部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市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力,强化村(居)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述职述廉的对象
全市各村(居)党组织班子及其书记,各村(居)委会主任。
三、述职述廉的时间
述职述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如遇村(居)组织班子换届选举则在选举前组织一次述职述廉。
四、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情况。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班子勤政廉政建设,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述职述廉的方法
(一)村(居)组织班子应对一年来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回顾,并写出书面材料报上级党委。各村(居)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对村(居)干部的述职述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二)述职述廉一般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分为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两个层次,村(居)级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个人述职述廉,作为村(居)级党组织班子、村(居)委会班子述职述廉的一部分,“一肩挑”的村(居),由村(居)级党组织书记先述班子,再述个人。
(三)对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要进行民主评议。
(四)大会述职述廉结束后,由参加会议的党员、群众对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参加会议的对象应包括:村(居)民小组长以上的村(居)干部、全体党员或部分党员代表、部分村(居)民代表。
(五)在述职述廉中对广大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要认真对待,做好解释和整改。
(六)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村(居)级党组织应将述职述廉书面材料和民主评议汇总情况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委统一建档和保存。
(七)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六、结果运用
(一)在评议中,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的为满意班子和满意干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60%—80%之间的为基本满意班子和基本满意干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60%以下的为不满意班子和不满意干部。
(二)各镇党委、区工委应把述职述廉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干部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述职述廉评议结果的运用。一是与选拔任用挂钩。对群众满意的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要通报表彰,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为村(居)级发展多做贡献;对群众基本满意的班子,要进行批评教育和整顿,督促其改进工作,转变形象;对群众不满意的班子,要予以调整和改选;对群众基本满意的村(居)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改进作风、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对群众不满意的村(居)干部要通过座谈、调查等途径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劝退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理,对不能按期改正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选。二是与经济待遇挂钩。各镇、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考核办法,分别对获得三个等次的村(居)干部给予不同的经济奖惩。
七、有关要求
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也是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各镇党委、区工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通过述职述廉,使村(居)组织班子和村(居)干部能够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正确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八、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居)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干部是指村(居)级党组织(村、居党委,村、居党总支,村、居支部)的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第三条 村(居)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村(居)干部新建房屋;
(二)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
(三)经批准生育二孩的;
(四)购买、承包集体企业的;
(五)承包荒山、荒地等资源型资产及承建村(居)级基建工程的;
(六)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村(居)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采取书面报告的方式,由各镇、区(工)委受理。各镇、区(工)委主要负责人是受理村(居)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村(居)干部报告的事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村(居)干部不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各镇、区(工)委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如果未报告的事项是违反党纪政纪的,各镇、区(工)委应依据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各镇、区(工)委、纪(工)委要采取一定形式对村(居)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结合村(居)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工作,对村(居)干部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做出评价,作为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亚市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村(居)级财务监督管理,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正确评价村(居)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居)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强化村(居)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审计对象是行使村(居)集体及村(居)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居)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居)委会主任或村(居)级党组织负责人,当年将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的村(居)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的村(居)每年必须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审计范围原则上定为村(居)干部任职期间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和延伸。
第五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村(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村(居)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等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居)里举债是否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政府审批;是否巧立名目发放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并采取“倒挂账”的方式新增债务;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荒山、荒地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居)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面向社会或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征用、开发中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发包、承包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居)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和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由各镇党委、区工委负责组织领导,各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由各镇党委、区工委根据实际拟定。在审计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查账与走访群众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村(居)干部任职单位的全面审计,必须既看“死账”又查“活账”,账内账外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如实确定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查账与查实物相结合。凡账物不符的,要深入调查,划清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
(三)审计与建账立制相结合。在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做出审计评价,对被审计村(居)干部在财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要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正确提出审计建议,规范账簿,健全制度。
第七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做出审计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理。凡税费改革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经手人清收和偿还,村(居)集体不予登记入账和偿还。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必须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村(居)干部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三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