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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3:37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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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工商局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产装配假肢、矫型器行业(以下简称“假肢行业”)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假肢、矫型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器具,其产品质量、代偿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份康复和人身安全。因此,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必须具
备专用生产装配设备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少地区、部门乃至一些个体工商户纷纷开办假肢厂或假肢装配门市部。我国的假肢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弄虚作假的假肢
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和其他形式的私营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在设备、技术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开办,只顾赚钱,不管产品质量;更有个别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有的还以国产低档零部件和材料混作进口原件和材料而乱收费,牟取高额利润。
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决定对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前资格审查制度。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附件1),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单位的基本条件
1、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执有民政部假肢与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关于申请参加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的条件见附件2)
2、具有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所必要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经营场地要具备假肢、矫形器的制作室、肢残患者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其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其登记、审核条件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选派专人参加并要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应在1997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补办审查手续。对愈期不补
办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基本条件审核表(略)
二、参加假肢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略)



19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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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临时成员单位根据具体信访事项确定,凡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涉及到的市直单位,自动成为临时成员单位,与常设成员单位享有同样权力、承担同样义务。
   第三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对确需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及时提交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审理;(三)对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已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按照已确定的复查复核意见答复信访人;(四)完成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二)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但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四)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和原处理意见;(五)信访人应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复查复核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六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二)对已经受理不需要召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议进行研究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签批意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出具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转办单,有关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三)涉及两个或以上政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复查复核,并指定主办单位形成复查复核处理意见。(四)对确需召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会议。研究复查复核意见,并报委员会主任审签后,以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文件下发。(五)启用“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复查复核意见加盖“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章后,由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经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有关信访事项审查,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理意见;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政策错误、处理不当的,可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原办理机关不得对同一信访事项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论。
   第八条 对需召开听证会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核。听证会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信访人参加。听证会公开举行,可邀请新闻单位和部分群众参加,形成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复查复核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核。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决定应在确定期限内执行,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落实处理信访事项错案追究制,对于不依据法律、政策做出错误处理和复查意见,或者不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信访复查复核情况纳入县区和部门信访工作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负责作出复核意见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
训。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各级人
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
,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有利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和内容。要组织学习政府管理科学化必须具备的理论、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行为规范。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解
决政府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训课程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共修课,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知识以及廉政教育等。另一类为专业课,可视具体工作性质,选择若干科目(如不同部门管理所需的不同专业知识,以及机关公文写作
、社会调查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电子计算机应用等管理技能)开展培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后在接受岗位培训时学过的课程,经考试合格,三年内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的其他培训时,该课程可申请免修。岗位培训既要从工作人员现有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
和文化程度出发,又要考虑岗位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按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组织实施。
四、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研究公务员制度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为将来实施公务员制度培训骨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并相应地做好公务员制度
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五、为更好地把好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进人关,凡新录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还必须经过入门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入门培训可分脱产集中培训和业务实习两个阶段进行。培训时间根据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不应少于一个月。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一般要先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目前因工作急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一年内参加培训,但要向先培训后晋升的方向发展。
跨单位,跨地区转换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工作人员,一般也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以达到拟转岗位工作的要求。
六、鉴于相当一些人员现有文化程度同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尚不适应,各地及各部门应主要通过业余自学等途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培训活动,各地及各部门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专业证书教育,必须从
严,决不能放宽条件。
七、培训教材的编写,是培训工作的基本建设,在统一教材未编写出来以前,各地及各部门可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选用有关代用教材或参考书,并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编写讲义,为教材编写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现阶段未经人事部批准,不能随意编印供公务员培训用的教材。
八、为逐步形成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包括各类各级培训机构在内的培训网络,需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院校建设必须坚定地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国家指导下稳妥地进行。国家行政学院和若干地方行政学院的建设,要适应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培训工作的需要。根
据目前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尽可能利用相近类型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考核制度。这项考核制度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考试考核制度,把个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成绩载入档案,并定期检查,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有制度保证;
二是建立和健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制度,重视业务培训的累积效用,岗位培训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成绩要有记载;三是建立和健全对单位培训工作状况的考核制度,把是否从时间和条件上保证培训,以及通过培训人员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是否提高,作为考核单位工作的依据之一。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的干部分类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内,认真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各级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结合
本地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等部门支持指导下,制订本地及本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请将培训计划报送人事部。希望各级人事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努力探索和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办
法,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正规化,为以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上述意见,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反映,请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198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