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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38:22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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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证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境外企业如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三、境内居民个人对其持股的境外企业已办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为该境外企业发生于2005年1月24日之前的并购境内企业交易办理外资外汇登记。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外汇登记”包括以下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企业中方股权,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二)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原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外国投资者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三)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外汇登记变更;

  (四)外国投资者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五)外国投资者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控制境内其他企业或某项资产的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境内机构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不得为该境外企业并购的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汇登记。以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手段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其自登记之日起所汇出利润和其他资本项目款项的逃汇责任。

  七、禁止境内企业向由境内机构与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且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及备案的境外企业支付利润及清算、转股、减资等资金,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八、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获得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获得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特殊目的公司系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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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2〕1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将《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二月十日


苏州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制定实施)、《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使流入我市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暂时居住(或具有临时户口)、且具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把解决所辖地区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当作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创造条件,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第四条 在我市暂居的流动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时送子女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所辖区域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帮助其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对教育财政拨款时,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专项经费,支持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扶持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帮助。

第七条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借读为主,也可进入民办学校和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各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做好所辖区域流动儿童少年统计工作。

第八条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应挖掘潜力,充分利用本校教育资源,积极引导,主动吸纳流动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

实施前款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经费,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满足本辖区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第九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积极扶持。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的最低标准,允许办学者租赁坚固、安全、适用的房屋作为校舍。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应及时审批;对目前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半年内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对限期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 各地在进行教育布局调整、资源优化组合时应充分考虑到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对通过调整优化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应优先优惠转让、租赁给流动儿童少年学校举办者。

第十二条 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借读证明、暂居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证(临时户口),向暂住地所在附近的全日制中小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借读的学校招收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持前述有效证明向暂住地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借读学校。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严格履行借读手续;各类学校应为在校就学的流动儿童少年及时建立相应的学籍。

第十四条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按学期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借读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应严格执行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收费许可管理,严禁乱收费或变相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

第十六条 流动儿童少年在我市就学期间,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权利,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共青团、少先队、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定期对其加以督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为做好2012年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工作,确保2012年协作组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崔咏梅 董云龙
电 话:010—59957797 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附件.doc d84795088ba464a33ebc174031880e66.doc (122.00 KB)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各组长任务分工,明确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0
2.组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调整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调整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并根据协作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指导协作组工作 未组建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得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组建的协作组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扣1-4分;未按需要召开会议扣1-4分 10
3.配备秘书,开展协作组日常工作 配备专人作为秘书并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设立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 未配备专人作为秘书不得分;秘书不固定、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明确酌情扣1-6分;未设协作组内部专用邮箱和电话、信息传达不及时酌情扣1-6分 10
4.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释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5.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第一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0
6.确定第三批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协作组上报的优势病种确定第三批本协作组优势病种,审核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成,审核本协作组内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协作组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未审核第三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不按时报送酌情扣1-2分 10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5分 10
9.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 按照医政司要求审核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宣传的2个优势病种,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审核不得分;审核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确定宣传病种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0
10.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2
2.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对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3.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临床路径释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释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一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5.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6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制定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制定并按时向专科协作组组长报送优势病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工作计划 未报送不得分;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5分 10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7分 14
2.完成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总结报告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3.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 开展第二批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形成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开展修订工作不得分;修订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4.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 按照医政司要求开展第二批中医诊疗方案培训讲义编写,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完成不得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5.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 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开展优势病种协作组开展联合攻关,形成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并按时报送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 未梳理难点或开展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形成难点解决方案扣10分;梳理的难点或形成的难点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4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情况,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7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7分 10
7.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网络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5分 10
8.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酌情扣分 1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优势病种协作组任务分工 未制定任务分工不得分;未按照任务分工实施酌情扣1-6分 12
2.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在本专业协作组内组建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 第三批协作组组建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12
3.梳理第三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4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4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2
4.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未制定验证工作方案不得分;未按验证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6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6分 12
5.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 组织协作组成员单位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提出难点不得分;提出的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6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扣1-6分 12
6.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中医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中医临床路径,按时报送专科协作组组长 未进行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后的中医诊疗方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4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4分 12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重点专科会议精神酌情扣1-6分 9
8.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情况 组织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所有单位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组织召开视频会议 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未全部加入视频平台酌情扣1-5分;每年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组织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4分 9
9. 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
(一)第一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修订,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5分 30
2.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协作组联合攻关和优势病种难点解决方案的制定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联合攻关不得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30
3.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屏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3次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二)第二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总结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并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未报送总结报告不得分;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修订工作,并按时报送 未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3.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联合攻关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中的难点,参与难点的联合攻关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参与难点解决方案制定不得分;未按要求参与酌情扣分 20
4.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平台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20
5.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三)第三批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优势病种协作组,至少参加1个,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 未参加不得分 15
2.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并按时报送 梳理出的中医诊疗方案中医特色不突出酌情扣1-5分;抄袭教科书或标准规范酌情扣1-5分;内容不全面酌情扣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4分; 15
3.参与验证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按照《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验证工作按时报送验证结果 未参与验证工作不得分;未按要求开展验证工作酌情扣1-10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酌情扣1-5分 15
4.参与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并制定解决思路 未参与中医治疗难点梳理工作不得分;提出的中医治疗难点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解决思路不符合临床实际酌情扣1-5分 15
5.参与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制定工作 未参与诊疗方案和中医临床路径的制定工作不得分;制定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未体现本单位内容酌情扣分 15
6.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加入视频网络平台并参加视频网络会议 未加入视频网络平台不得分;每年参加视频网络会议少于2次酌情扣1-10分 15
7.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10
注:1、本细则根据重点专科协作组2012年工作安排制定。
2、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所属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及本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工作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优势病种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核、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对优势病种协作组的考核及本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评价意见综合打分;对重点专科项目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培育单位、协作组成员单位的考核依据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全体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及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意见综合打分。
3、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75分以上为中,75分以下为差。
4、每项按表内所列分值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单项总分值。
5、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梳理样稿、优势病种诊疗方案验证工作方案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制定样稿、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释义样稿、中医治疗难点解决工作方案样稿、优势病种宣传要求等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另行下发。
6、转发、上报文件及材料时间及要求每次由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具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