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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2:29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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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
公安部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5月5日《关于对利用公车进行贩毒活动应否将车予以没收的请示》(豫公(刑)[1992]172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

为了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对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区别对待:对查获的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可以作为证据暂予扣押。经查明后,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应当一律没收;不属于犯
罪分子本人所有,但在财物所有者明知或者借以从中渔利的情况下,供毒品犯罪人使用的财物,也应当没收;行为人盗用他人财物或者违背财物所有者的意愿而利用其财物进行毒品犯罪的,对这类财物不应没收。
在张聚安等人贩毒案中,用于贩毒的公车是被犯罪分子偷开的,本单位并不知情,因此,不宜作没收处理,应当按规定发还原所有的单位。



199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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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64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财预(2001)260号




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各项罚没收入正常缴库,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使用《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时,统一使用《通知》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一式四联,用途如下:一联作为存根,一联收据交被处罚人,一联记账凭证用于会计记账,一联报查存入案卷。
三、将《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中的行政复议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
四、按照《通知》的规定,财政部负责《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财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按照《通知》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票据停止使用。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