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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58:30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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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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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奥地利关于两国间商标和服务标记互惠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奥地利


中国和奥地利关于两国间商标和服务标记互惠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7年4月4日 生效日期1977年4月4日)
             (一)我方去文

奥地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爱德华·乔普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为了加强中奥两国的友谊和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双方国家有关当局曾就两国间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互惠注册问题进行了商谈。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间已就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互惠注册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经营企业的法人、公司或个人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注册,并取得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专用权。如果一方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服务标记注册时,对另一方国家的法人、公司或个人有关这方面的注册申请,可不接受。
  上述协议自您复函确认之日后六十天起生效。”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刘 振 华
                            (签字)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华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知您,奥地利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的内容,同意上述来函和本复函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并自本复函后六十天起生效。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奥地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爱德华·乔普
                           (签字)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于北京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统一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

第三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可以委托各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是: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清运;
(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建筑垃圾的清运;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垃圾,由单位或个人自运到垃圾处理场后的处理、平整;
(四)单位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粪便管道的清疏。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四条 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微利亏损企业,缴纳垃圾清运费确有困难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减免。

第五条 居民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上列单位的附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活垃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免费给予清运。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提供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双方应事前签订“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委托合同”。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信守合同,文明服务,及时清运干净,确保服务质量。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时缴纳有偿服务费。

第七条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办法或有履行委托合同,造成垃圾积存或粪便、污水冒溢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有偿服务的业务费支出、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环境卫生工人的集体福利。具体分配方案,须经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

第九条 各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有其他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