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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6:18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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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天津港保税区出入境管理工作,促进保税区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限于经济、技术和贸易团组)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市外办指导。
三、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处级以下,含处级)出国(境),由管委会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出国(境),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有关手续。
五、出访特殊国家和地区的团组,由管委会先送市外办复核,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六、出访国家控制出访的国家和地区,管委会根据市外办统一分配的出访指标,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七、多次往返港澳指标,由市外办根据管委会要求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后执行。
八、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下发政审批件。
九、出国人员护照由市外办签发。
十、签证及相关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十一、保税区范围内出国团组出国用汇不受指标限制。
十二、境外人士拟来保税区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技术和贸易活动,由管委会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邀请单位也可就近到市外办办理。
十三、邀请持特殊国家和地区护照的外国(籍)人来保税区,除政府副部级以上人士、记者和国家另有规定者,由管委会报市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四、上述工作情况,由保税区管委会每月汇总一次,向市外办备案。
十五、本办法由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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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孙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代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成为现实。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也就该办法的有关精神进行了解答,但现实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需要在有关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一.要解决前期农民工(非本地人员)退保和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两大历史问题

  农民工退保有多种原因,但一定程度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有密切联系,虽然从2010年1月起已不再允许退保。但对前期农民工退保问题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毕竟有的地方因农民工退保获得了一笔不小的社保基金。因而应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愿意返还前期已领取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农民工恢复原有的缴费年限。这一方面既维护了退保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减轻了压力,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其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当地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因而也应对外来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比照当地参保人员的标准进行补足,由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已不存在的,应由当地财政代替承担。这样既解决了前期自己带来的历史问题,重要的是促成外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成为现实。
  另外人保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应对各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意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其中维护地方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的条款进行整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

二.许可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的权利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领取养老待遇地原则,但这一原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权利。因此应让职工在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无论在什么地区累计缴费养老保险超过十年,均有权在退休时选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房产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网上还有一些网民提出在子女就业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的建议,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加以参考。如果准备退休的人员子女在某一地区就业并建立了户籍关系或者有房产,应有权选择该地作为领取养老待遇地,
在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上,如果职工有多个累计缴费年限十年的地区,同样应允许职工选择其中的一个地区作为领取养老待遇地。

三.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有必要制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部分职工的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最大的特点就是跨省转移。转移过程中又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由于各个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相应的缴费养老保险基数有较大的差距。
  例如某职工在某省某地缴纳养老保险指数为0.6,具体缴费养老保险工资为1000元。如果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广州并最终在广州领取养老待遇。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的缴费工资与同期广州岗平(社平)工资相比,他的缴费指数估计连0.2、0.3都达不到,这自然就会影响到他今后的养老待遇。因此要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规定一个最低标准,即如果转移接续后的缴养老保险费指数低于零点几的,均按零点几的标准确定当年(当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

四.应对两省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规定一个解决、裁决办法

  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部由两省的社保承办机构办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的情况必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地靠职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话,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就没有规定的必要。
  笔者建议:两省承办机构发生的分歧应通过两省人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专门协调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协调达不成一致,则应当由人保部裁决办理特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通过电话查询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的方式不可取

  笔者曾多次在网上与各地HR进行交流,都反应在社保部门电话查询参保缴费情况不现实。很多情况下打电话根本没人接,即使有人接听服务质量不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布相关电话让职工了解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的情况,即使有人保部的监督,这一电话也将成为今后各地职工投诉人保部门的重点。因而必须迅速建立全国网上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查询系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主页:http://www.sunlvshi.net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筹集办学经费,改善教学条件,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普教系统的中小学校、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所属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农、林、牧、副、渔业以及科技开发、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企业(以下统称校办企业),除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1、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至2年。原有校办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免税照顾。
2、校办企业中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3、校办企业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为人均4个月的平均工资。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校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
4、凡城市工业企业、科技企业、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科研单位以技术、设备、资金投资的校办企业,执行本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城市企业、乡镇企业和科研单位从校办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校办企业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以下照顾:
1、自1988年至1990年,每年由市财政局拨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建校办企业和经济效益好或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项目。各区、县财政应作出相应安排。周转金的使用,分别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向市、区、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计划。
2、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为校办企业开设专户,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工商银行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鼓励有条件的校办企业发展出口产品和“三来一补”等项目,创办中外合营企业。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营项目,可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对于校办企业所创外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留成和奖励的规定,保证创汇企业优先用汇

四、新办校办企业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工资指标的,由所在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公司审批。凡需增人增资的,仍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市劳动部门要将新建校办企业的劳动工资指标纳入国家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劳动工资指标充实校办企业取工队伍。
五、校办企业所需属国家统配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物资部门要开设户头,列入专项,优先优惠组织供应。
六、小学校办企业新增用电30千瓦以下、其他校办企业新增用电50千瓦以下的,免购用电权。供水部门对校办企业用水指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照顾。
七、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与中小学建立联系,帮助创办和办好校办企业,也可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采取联营、带料加工等多种形式扶持校办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企业扶持校办企业的工作列入计划并检查落实。
八、农林、畜牧、土地、农业物资供应等部门, 要帮助农村中小学校办好农、林、牧、副、渔各业,并帮助解决所需的土地、苗木、良种、水产鱼苗、种禽种蛋、饲料、化肥、资金、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和产品收购等问题。
九、校办企业职工, 原属教育事业编制的, 保留其编制;原为教师的,保留教师待遇。
校办企业所需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在同其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入或聘任到校办企业中任职。
十、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企业因地制宜多业并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创办企业或组建校办企业联合体。
十一、中小学和事业单位办的校办企业归学校或事业单位领导,其固定资产归学校或事业单位管理。校办企业所得利润,应有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和用于补充生产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其余部分上缴学校,作为办学经费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处理。
十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领导,加强校办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各区、县校办工业公司可暂代行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其编制和级别由区、县政府依照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