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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8:46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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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澳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澳大利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立法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亚历山大·唐纳
     (签 字)              (签 字)

            关于我与澳大利亚签订澳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澳大利亚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和英文文本(均为副本),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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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实施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四)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五)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六)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过渡期限按照房屋拆除期限、工程建设工期、竣工验收期限之和核定。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管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三日内,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的许可文号、拆迁人及其实施的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在建工程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在建工程的补偿,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资格等级条件。

  第十一条 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

  (四)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当载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区域外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地点、档次、户型、结构情况,或者规划批准拆迁区域内拟建设安置用房的情况;(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三)周转用房地点、面积;(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时间;(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四条 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解除的内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所调换房屋的产权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的评估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房屋拆迁评估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同一拆迁范围内同类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同一种估价方法。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二十条 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的评估报告。

  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拆迁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五日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不另行委托评估、也不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都委托评估的,双方应当根据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货币补偿金额;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改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产权比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持有部分产权的购房人予以补偿安置,并对持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二倍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应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内的,过渡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过渡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区域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逐月发放。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租金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处以被挪用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委托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袒护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6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4]83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局党组。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是一次民主的会议、团结的会议、务实的会议。全会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问题,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各项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高瞻远瞩,立意深刻,总揽全局,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全会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高度评价了江泽民同志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的杰出贡献和建立的卓越功勋。全会决定,胡锦涛同志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从国际国内形势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局势发生新的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继续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国内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日益强烈。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能否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是对我们党的一个重大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无论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是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从各方面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课题。只有不断解决好这一课题,才能保证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行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展顺利,整顿规范和专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科技管理与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不断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生产经营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调整时期。深化改革、联合重组的实质就是调整,这次调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而且涉及到内部管理体制调整和各级管理机构职能的调整,是深层次、全方位的调整。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人员素质等都出现了明显不适应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现象。如何从制度安排、组织构架、管理方式、人员素质等方面适应这种变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市场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到位,保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如何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联合重组,积极探索行业的体制走向和路径选择,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烟草实际的发展路子;如何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培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更是对我们驾驭烟草全局能力的严峻考验。学习贯彻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提高行业干部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正是解决好我们在前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紧密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紧紧围绕全党工作中心,服务全国工作大局,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找准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着力点。当前,尤其要紧紧围绕专卖体制下如何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个课题,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和烟草发展自身特殊规律的认识,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增强改革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把握好行业体制走向,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使专卖体制下的烟草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坚持讲政治、讲大局,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规范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懈抓好整顿规范,确保专卖制度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总之,就是要提高驾驭全局、推动改革、发挥专卖优势、领导烟草发展的能力。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必须把理论武装摆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
  继续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落实,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围绕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紧密联系烟草行业实际,推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向深度和广度进军。要认真总结、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武装和专题研讨相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提高学习质量,行业各级党组(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提高理论素养、思想水平和政策观念为重点,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深对行业全局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理解,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复杂多变环境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正确把握大局的能力,更好地指导行业改革与发展。要切实加强司处两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定期进党校培训制度,建立学习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国家局党校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党校在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的作用。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处以上干部集中学习制度,切实做到加强领导、明确主题、保证时间、务求实效。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大力宣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进典型,推动全行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为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央制订并下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我们要认真学习,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坚决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试用等制度,逐步扩大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总结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具体办法,提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比重。在今年试点基础上,加大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在全行业范围内公开选拔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探索面向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要继续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坚持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基层任职,从基层选调一些人才到机关任职,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加强管理、多岗位锻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聘用制和合同制,按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改变长期存在的较为僵化的用人体制和机制,认真探索两种用人制度并存的用人办法,激活用人机制。要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研究制订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教育管理,加强对行业分配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要紧紧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认真制订教育培训规划,提出明确的教育培训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领导干部尤其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培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更好地适应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建立国家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培训制度,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和科技知识。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在全行业形成重视学习的良好氛围。要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国家局要紧紧围绕提高创新能力,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出类拔萃的高层次人才,以提高全行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要认真总结境外培训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拔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到境外培训,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与大专院校合作,打破自我封闭状况,全方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在职职工脱产学习培训制度,保证时间,保证经费,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学习讲座,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以扩大知识面,接受新知识,拓宽思路,努力提高学习质量。
  (四)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制度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按照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充分酝酿,集体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完善决策程序,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当前尤其要充分发挥投资、预算、薪酬等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防止决策失误。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增强责任感,真正对国家、对企业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要严格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用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只有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党执政才有坚实的基础。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反对骄傲自满、铺张浪费。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说实话,办实事,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当前要克服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思想,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结构、科技进步,真正把发展建立在可靠的市场基础和扎实的工作基础上,努力实现烟草行业平稳发展。要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会议多、文件多、办事难、接待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坚持不懈地抓好两个转变,把求真务实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做到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要加深对烟草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尊重科学,不断提高以科学思想、科学制度、科学方法领导烟草发展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民主作风,倾听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克服自以为是、独断专行。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不断推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烟草行业由于实行特殊体制,可支配的资源比较多,能否经得住各种诱惑,对于每一位领导干部是严峻考验。要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六)重视和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认真研究联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对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的新要求,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要根据行业管理体制的特点,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当前尤其要重视做好在干部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全面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七)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党的执政能力强不强,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使各级领导班子都能坚持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干部群众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当前要重点解决个别领导班子年龄偏大、尚未形成梯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配备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要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各省级局、公司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对后备干部进行全面考察,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建立省级局、公司后备干部队伍名单。要坚持加强团结,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每个成员作用;班子其他成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思想沟通,真正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工作氛围。对个别班子长期不团结、不协调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好人主义,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制订措施认真整改,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
  行业各级党组(党委)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推动行业当前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领导能力建设来促进行业发展,并用工作的实际成果来检验提高领导能力的成效。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会精神迅速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在学习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把握内涵,重点学习《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家局党组的贯彻意见,切实把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二)领导带头,加强监督。行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集中时间,深入学习,潜心钻研,努力做到学深学透,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对学习贯彻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对于一些好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掀起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潮。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落实推动当前各方面工作进展的具体措施,不断开创行业各项工作新局面。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工作、思想实际,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真正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