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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9:45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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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和编制近期计划;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四)参与并组织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定点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核和验收;
(五)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开业前的资格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
(六)配合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燃气用具经销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

第六条 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九条 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禁止个人经营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存灌装场地及销售点、站点设置、运输工具等资料,向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持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初审同意文件,申请消防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其消防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由劳动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的压力、热值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单位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生产和职工生活使用的,应按规定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供单位,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可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供。

第二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劳动部门对使用压力容器的燃气经营单位的自供单位,每四年进行一次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具必须是具有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销售前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燃气用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许可证标志,准予销售;无许可认证标志的,禁止销售。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销售的燃气用具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运输燃气出入青岛市的,须按规定向公安、海上监督、铁路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压力或暂停供气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突发事件除外。

第四章 用气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以下简称用户)使用燃气应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工煤气及其他管道煤气的用户更名过户,改变用途、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增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燃气设施,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固定燃气设施应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燃气设施中的压力容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用户应保持器具完好、整洁、严禁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严禁单位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超计划用气的实行累计加价收费。
用户应严格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贮灌厂(站)、配气站、调压站、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以及附属的各种设备、专门运输工具应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的燃气设施、器具经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检验、鉴定报废的,应按规定交指定检验单位做破坏性技术处理,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的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用火。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劳动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培训。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的有关专业管理、操作人员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发现事故征兆、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事故,任何人都有向燃气经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报警、现场维护,消除现场周围火种及其他力所能及的抢险义务。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应设专职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接到属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险的树木和各种设施,抢修人员可于现场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劳动部门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经济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停止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燃气费的;
(二)违反用户安全或其他使用规定的;
(三)未经经营单位同意,私自变更用户名称、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或转供燃气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的;
(五)因管理不善,影响燃气经营单位正常供气的。
用户的前列行为,给燃气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减量供气或无故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的或使用未经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使用已建设施,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或擅自委托代供、经营燃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三)销售无许可认证标志燃气用具的,给予警告,限期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用具,并处五百至一万元罚款;
(四)伪造、涂改、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六)使用报废燃气设施、器具的,没收该燃气设施、器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损坏燃气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九)擅自倒灌或超量灌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私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的,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品或用火,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处罚,但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一条 擅自经营燃气、燃气用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燃气建设集资费、燃气经营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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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剩余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防止囤积、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印发〈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30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管理是指,在抗震救灾期间,国际、国内捐赠、调拨给我市用于抗震救灾的剩余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应当保证储备计划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剩余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调整医药储备计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
2、负责对各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3、负责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动用省级医药储备的申请。
4、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医药储备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广元市抗震救灾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质量;
2、组织编制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遴选承担广元市医药储备的企业,并代表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会同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做好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学习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各县区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管理,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实物及资金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8、负责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银行资信等级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择优选定。
第十条 申请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经营相关品种资质的市属及以上医药经营企业;
2、通过药品GSP认证并复查合格;
3、上一年(提出申请年度的上一年)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三位,且连续三年盈利;
4、企业管理规范,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主要用于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计划在灾后重建的三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全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 广元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依据广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合同”。
第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物资)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储存管理工作由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医药储备的具体品种、数量方案;
2、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承储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承储企业定期调整、注销药品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医药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
第十九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符合GSP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损失,由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实行计算机开票、仓储、销售联网管理。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调用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抗震救灾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或者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第二十四条 动用医药储备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核 、审批手续,由需方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通知单,由有关承储单位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同时与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做好品种、数量的核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领导小组调用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八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经市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物资视为收回储备医药品。
第二十九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出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调出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按取货数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库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申请动用医药储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一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包括传真电话和移动电话),建立24小时医药储备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抗震救灾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广元市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药储备资金的使用及合同执行情况;
2、医药储备库房的管理及值班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品种及账物相符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储备药品调运产生的资金和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
第三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八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并报广元市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灾后重建三年内,抗震救灾剩余医药物资使用完毕时,本办法作废,相关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附件: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康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柳培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赖庆润 市经委主任
成 员:马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广建 广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何培成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龙显棋 市审计局副局长
庞绍强 市物价局副局长
何良彪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郭仕友 市经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郭仕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江苏宿迁“限桌令”之思考

作者:张忠伟

一:背景资料

2005年5月1日,一份规定在宿迁市正式实施,《规定》被当地百姓称为“限桌令”,其中要求,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办婚丧酒席不得超过5桌,百姓不得超过8桌。宿迁政界介绍,市委书记仇和在整个事件中多次介入。“限桌令”被视为仇和的又一“铁腕”之作。今年4月13日,《规定》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联合出台。《规定》要求:“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均要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理事长可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威望较高、原则性强、善理事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复员军人、老劳模、老教师、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担任。”截至5月11日,按照市纪委《规定》的要求,全市115个乡镇中100个左右成立了乡镇移风易俗理事会(设在乡镇民政办),1441个村(居)委会中有1306个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5月12日,在宿迁市纪委一份名为《全市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的汇报文件封面,仇和作出了关于《规定》的第四次批示:“请市纪委、监察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教育干群,震慑违者。”
二:“限桌令”实施原因之分析
有学者指出:这是我国地方政府首次以行政手段干预日益严重的人情风。也有多家媒体和专家提出质疑:政府介入私人消费领域,明显越权。宿迁市委书记仇和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制定倍受争议的“限桌令”实在令人敬佩。出生江苏盐城农村的仇和现年47岁,有过半年的留学美国经历,上任后,因推行多项富有争议的改革而闻名全国。中国是一个存在很多问题的国家,而像仇和这样敢于多次推行具有很大争议改革的市委书记却不多见,因为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非常大的勇气,需要具备承受来自四面八方阻力和批评的心理素质。毫无疑问,“限桌令”的制定和实施也和仇书记以往历次改革的初衷一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下面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1.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大办红白喜事,铺张浪费的不良习气,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只是各地轻重程度不一样而已。像宿迁市可能就算程度比较严重的地方了:统计局的报告显示:2004年宿迁人情消费平均每个家庭25.4次,消费金额为3107元,占当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7.1%.69.5%的人认为,人情消费负担很重或较重;57%的人表示,人情消费给自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所以“限桌令”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刹住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2.现在有些党政机关的干部,公务员等借红白喜事大搞公款吃喝,行贿受贿,公车私用等人民深恶痛绝的行为。“限桌令”实施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杜绝腐败,清除党政机关内的不良习气,打造出廉洁奉公的领导集体,提高领导队伍的战斗力,使政府赢得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使整个社会实现良性发展。
3.当前中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不论是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以往的那种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都不常见到了。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是我们建党建国之根基,任何时候都不能遗忘。在这种形势下,有人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实属不易,能试图来解决问题更是难能可贵。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精神文明的发展。“限桌令”实施的另一目的就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4.上面已经说过,中国存在很多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改革,但是改革绝非易事,需要极强的魄力。我觉得“限桌令”的决策者有着范仲淹似的胸怀和胆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他的决策让那些迂腐守旧者自惭形秽,他的改革让我觉得中国还存在有良知的仁人志士。一旦改革成功,必将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有可能成为引起燎原之势的星星之火。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决策者的初衷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是好的初衷却不一定得到好的结果,矛盾是无处不在的,这也是让人觉得无可奈何的地方。整个社会也是一个巨大的矛盾体,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不可分割,却又互相制约,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考虑问题时就难免有不周全的地方,“限桌令”必定也存在着种种问题的制约。
三.“限桌令”的不可行性分析
1.法学上的障碍
政府权力属于公权,百姓的消费属于私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公权,与私权常有冲突。在市场经济中,管理和规制民事活动的公权力行使目的主要是保障民事权利。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利益,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利益。离开每个具体人的具体利益,来讲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是不公平的。而政府的公权力干涉私人消费的权利,明显是超越了政府的权力范围,放任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是法制社会绝对不能允许的。试想,如果今天政府限制你红白喜事大吃大喝你觉得有道理,没有提出疑问,但是如果明天政府又要禁止你穿五颜六色的时尚服装,禁止你住高档的别墅,禁止你开奢侈的豪华小轿车,你怎么办呢?一个社会固然有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为了解决一个小问题而付出使整个社会无序混乱的代价。
2.哲学上的不通
一个社会什么现象都会存在,什么问题也都会存在,我们要用普遍联系的思维去考虑问题。“限桌令”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但是仅仅一个“限桌令”能解决问题吗?首先是铺张浪费,我可以少摆几张桌子,但是本来的一桌200我换成个一桌2000的,或者我可以将宴席化整为零,分别在多家酒店同时举行,或者异时同地举行。退一步,我就不大吃大喝了,但我可以去穿奢侈服装,住高档别墅,开豪华轿车,总之我是不怕钱多没处花去。我这样还是不错的了,绝大多数人恐怕用钱去做什么非法的勾当了。所以我觉得“限桌令”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次是杜绝腐败,也是同一个道理,那些已经习惯腐败的官僚们恐怕最清楚不过了,利用红白喜事搞点实惠只是他们的小儿科罢了,他们其它更高明的手段还很多吧。腐败问题是我们国家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仅仅靠一个“限桌令”就能解决的。再次是精神文明问题,现在好多国民的精神缺乏的不仅仅是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他们还缺乏爱国之心,缺乏孝道,缺乏善良人道等等好多珍贵的东西。最后,推动中国改革大潮,这一点上,决策者可敬可佩,只是选择的问题不对,恐怕这也是他当初没有想到的地方,他可以找一个更好的切入点。
3.社会学上实际效益的落空及反面效应
“限桌令”的初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会获得怎样的实际效益呢?通过上面两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限桌令”的片面性,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但决策者的初衷难以实现,还会引起一系列反面效应,最主要的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另外,政府在“限桌令”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对于所得到的预期效益相差甚远,由于公权干预私权的置疑,宿迁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截至5月11日,按照市纪委《规定》的要求,全市115个乡镇中100个左右成立了乡镇移风易俗理事会(设在乡镇民政办),1441个村(居)委会中有1306个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为了一个“限桌令”而如此大动干戈似乎有小题大做之嫌,用此时间和精力似乎应该做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情。另外,“限桌令”的出台,在当地并没有带来一片叫好,那带来了什么呢?私人权利被压抑,官员的敷衍迎合,酒店生意的萧条……
四.决策者初衷更为理性的解决途径
1.钱不是省出来的
还是邓小平那句话,发展是硬道理,任何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靠经济的发展。我的观点是越穷越省,越省越穷,我不是说不鼓励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我是说财富不是省出来的,财富是创造出来的,政府应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发展经济这个核心问题上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头并进,经济发展是解决精神问题的根本办法。
2.腐败的问题从机关内部切入
腐败是中国党政机关的一个毒瘤,必须防止其膨胀扩散,必须想办法将其根除。做为一个市委书记只能管辖本市的各个机关,如何杜绝腐败,恐怕要从制度上解决,其它的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制度是一个市委书记能改变了的吗?但是我相信只要有决心,有魄力,防腐会取得一定的成效的,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如何进行改革就得由决策者仔细斟酌了。我相信主要矛盾解决了,那些琐碎的小事自然会迎刃而解。
3.精神不是强制出来的
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精神文明也会日然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也会日然提高,政府只需要起一个引导作用就可以了,精神被强制就会容易产生反叛心理,治标不治本啊,当人民的素质达到一定境界了,你强制他们去铺张浪费他们也不会去了。反正钱是你自己的,爱怎么花就怎么花,烧了都没有人去管,只要不心疼就行。德国人很知道节俭,不是因为贫困吧,但是也没见到他们有什么“限桌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