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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52:39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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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
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者。
6.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2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级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3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电力工程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工程数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传热学、水力学、岩土力学、金属学、电工原理、电机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原理与算法语言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可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锅炉原理及构造、汽轮机原理及构造、热工控制系统、泵与风机、热工测量及仪表、锅炉(汽机)热力特性及试验、锅炉(汽机)及其辅助设备、金属焊接(热处理、探伤)、施工机械、电厂建筑与构筑物、电厂化学、环境监测与保护
、热力设备腐蚀与防护、节能技术、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水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水力机械原理、水轮机及水泵、水轮机调节、风机与压缩机、水力机组振动与过渡过程、机组测试技术、抽水蓄能技术、水电站自动化、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钢筋混凝土、水
工结构、施工机构、水库泥沙监测、水资源规划、航道与港口工程、灌溉与排水、环境水利、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机原理与结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电器和装置、电力系统过电压与绝缘配合、高压输电线路、高电压测试技术、电气测量技术、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直流输电、电力电子技术、继电器及继电保护、电力系统计算、电力
系统通信、电力负荷控制、用电管理与监察、供电网络规划与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力设备可靠性、节电技术、电磁环境、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计算、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负荷控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压自动调节与频率控制、电力系统可靠性、发电厂变电所电气
部分、高电压技术、高压直流输电控制及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原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6.能组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完成二项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动力设备、化学、环保、金属材料、建筑结构的监测,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改进,并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模型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或水力机械的技术改进,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取
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能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设备、模拟试验和研究。
(2)参加二项及以上高压设备、线路、杆塔原型试验,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和测试技术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的现场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
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一般的电力系统计算分析、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系统分析应用软件,以及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项及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电力系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规划研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一般技术难度的研究课题,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参加比
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编制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个及以上火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三个及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施工图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或参加过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施工图三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技术责任事故,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或二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继电保护、自动化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电厂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机械设备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五项及以上设计、测绘和试验工作。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制造或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参加四年及以上水库运行工作,参与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和经济运行方案。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输、变、配、用电设备或送电网络的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输电线路杆塔、金具、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二条输电线路或二个变配电项目、设备的配套任务,保证优
质服务。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主要一、二次设备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调度规程,具有独立分析电网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2)熟悉电力系统计算、经济分析、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原则,参与二次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济调度方案或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或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性能,完成过二次及以上主要设备的检修、修造或更改工程
,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保证装置可靠运行。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两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的现场调试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解决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科研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和主持较重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
中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分析、测试技术开发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
(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主持并完成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
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的试验、计算分析和研究及开发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应用软件开发,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大型电力系统控制设备配置的研究和调试,或主持二项及以上不同类型、技术难度较高、具有较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本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负责过大、中型发电厂施工图四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或作为主
要负责人,担任过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规定的审查工作。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专题报告;或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主要部分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负责人,编写过有关技术规范、技术
标准,完成的各项产品质量优良,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一项220KV输变电工程或四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工程的系统调试或施工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二项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热能动力装置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
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水能动力装置和水工建(构)筑物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
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具有全面、丰富的用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先进的输、变、配、用电工程。
(2)组织或主持供电网络发展、改造规划及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或负责组织或主持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或输、变、配电及用户供电系统等设备的大修或更改工程,编制大小修或更改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方案。
(3)具有主持或独立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保证发电、输、变、配电设备可靠工作,发供用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性能、设备原理、运行状态及校验原理。
(2)具有独立组织分析和处理重大故障或事故的能力。
(3)主持或指导编制和审查电网运行方式、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工作,能够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以及对电网安全稳定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国内外大电网运行中的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或能够制定合理的电网运行方式,提高线路
或设备的运行率;或全面主持整定计算工作,审查保护方案,并能正确、灵活地处理计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针对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在设计、制造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检修;或负责编制规程,制定重大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技术,消除设
备重大缺陷,提高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保证电力系统优质、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5.主持网(省)局级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19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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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跟国际通常做法接轨的一部新的法律,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跟员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从而给企业用工带来了更多的约束,也给企业随意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关系增添了更多的法律风险,如何保证企业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即时调整劳动用工且尽量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则成为企业新的研究课题。笔者在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作了相应的研究后,根据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如何解除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如何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关系作了大量篇幅的规定,就是考虑到在新形势下人才流动性增加,为实现劳动人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规范的指导原则,意在对双方之间的利益重新架构新的平衡。
所谓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对此有明文的规定,但再实际操作中,企业由于对这些条款不熟悉、错误理解或操作不当,并且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缺陷,以及操作上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导致其在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使得其诉求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企业即时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5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等,主要包括了一下几种情形:
1、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的不当使用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文化素质和内在素质,还包括劳动者的业务技能、业务水平及其跟其工作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序,企业在采用此条款辞退员工时,对劳动者因业务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应当进行有效举证,如其被录用时申请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有关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书、政府认定的文件存在造假的记录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表现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切莫草率地做出决定。
笔者处理过一个顾问单位的案例,车间主任因对一个车间的技术工人不满意,加上他的亲戚经人介绍想上这个工作岗位,就以其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熟练且曾经出现过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后来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提出自己曾在其他同类的企业担任技术工人多年,并多次获得了熟练技术工人的证书证明自己完全符合该岗位的要求,结果导致企业败诉。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两者不同的是,《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某单位员工经亲戚介绍到玻璃厂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辛苦,有些消极怠工,经常迟到甚至旷工,企业领导在几次找他谈话后就以一纸通知解除了跟其的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由于企业平时的管理不是很规范,老板认为企业就是自己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朝令夕改,完全根据自己管理企业的需要,所以在向仲裁委提供规章制度时由于制定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而被认为对该员工没有约束力,从而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不得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大家都觉得跟这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企业确实有点冤,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必须认真考察法律的有关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仲裁委判定的依据呢?这就要考察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其内容的确定性如何?
首先,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①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③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是合法产生的,才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满足该规章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假如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仍不得单方解除。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规定了该员工多次迟到旷工并且达到一定标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仍无权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该企业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3、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的解读
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赋予企业单方解除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在处理员工出现此类情况时无法可依,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议,而《劳动合同法》却弥补了这一缺漏,其中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不影响劳动者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进行干涉,用人单位则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劳动的权利。特别是对其中的“严重影响”如何解读,也涉及动企业能否正确处理此类情形的关键,对此,也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才能做到有章可循。否则,劳动者就是和他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但没有违反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而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就立即予以改正的,用人单位仍不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此,通常可以通过列举法再加上兜底条款来规定。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意见》)第29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共包括了四种情形。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此方面的选择权,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安排,如果该员工确实是技术方面的人才或在某些业务方面比较擅长,企业也可以保留其跟企业的劳动关系,法律对此不作干涉。而根据《劳动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而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此1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解除不当的法律后果。
5、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如何适用
《劳动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对此均作了相关规定,即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现实中有很大的争议,因为企业往往也会利用这一条的规定作为给员工调整岗位,甚至降低其工资待遇、辞退员工的依据,如何对其准确解读涉及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对此,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此规定,企业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内容对企业的各工作岗位、职责提出不同的胜任标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以此来考核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才能据此得出员工是否能胜任的结论,做到有理有据,才能保证其单方解除的合法合规性。
6、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当前,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在劳保社保方面的支出,在劳动用工方面就出去打擦边球的办法,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使用劳动派遣工,特别是一些带来用工的服务性行业,如餐饮业等,以为这样可以减少成本的支出,也减少因为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企业在使用派遣工时,始终没有把派遣工当成自己的正式员工,导致了其在解除跟派遣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时随意性太大,从而引发了一些懂纠纷。由于企业对派遣工的用工法律关系上存在一些误解,导致了企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往往很被动,想节省的成本没有节省成,有时甚至反而承担了更多的成本,也给管理上带来了其他的问题。
从性质上来讲,这些劳务派遣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则是一些派遣公司。因此,劳务工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企业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而应该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由派遣公司处置。
笔者的某个客户单位,是南京一家比较知名的高档商务餐饮企业,考虑到节省成本的因素,跟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长期的劳务员工合同来解决其服务员的员工问题,有个叫小张的服务员由于违反了厨房的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老板一怒之下直接将他开除了事,过了两个多月才报派遣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后,小张将派遣公司和该餐饮企业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三个月的工资损失,从而使企业白白多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所以,一旦派遣工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首先通知其劳务派遣公司将其退回,而不是直接作辞退处理,否则,企业将因操作不当而承担辞退违法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切莫先入为主,直接宣布和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报派遣公司补办相关手续,这不仅给派遣公司带来了不少的法律风险,也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还规定了企业单方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即“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操作不当,也是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企业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时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李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美国马里兰大学/国际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常州仲裁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新型业务发展研究委员会委员。

联系方式:
李 俭
电话: 025 58785588, 138 0903 1903
传真:025 5878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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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zhongyinlaw.com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


  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 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