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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3:36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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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的换文

中国 挪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的换文


挪威王国首相
科勒·维洛克阁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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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其他需要修改的规章,我部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7/001e3741a2cc0ec6b313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文化部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19日,文化部

近年来,拍摄文物古迹电影、电视和使用文物古迹作为场景拍摄故事片、电视剧的现象日益增多,从而损坏文物古迹,损害国家权益的事件亦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文物古迹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对利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片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拍摄故事片(电视剧等,下同)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可以使用其室外作为拍摄场景,室内一律不得作为拍摄场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有壁画、彩塑、悬塑、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不能提供作为拍摄内景。哪些古建筑可以提供作为拍摄内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决定。
(三)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提供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二)所述原则决定。
(四)古建筑之屋顶,宫墙、院墙之墙脊,有壁画、雕刻之墙壁、走廊,以及保护范围内之古塔、古树、石碑、假山、雕刻物等附属文物,均不得作为演员格斗、攀登、跳跃、碰撞等的实景使用。亦不得因拍片而变动或损伤原物的色泽和形状。
(五)文博单位的馆藏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
二、关于拍摄纪录片(科教、风光片等下同)
(一)拍摄纪录片,一般不得移动原有文物的陈列位置;确须移动文物时,应征得管理文物的基层单位同意并由他们委派专业人员进行。
(二)拍摄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彩绘等文物,不得使用强光灯。
三、审批权限
(一)拍摄故事片,须一月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分镜头剧本,列明使用某古建筑室外场地拍摄某场戏,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北京故宫由文化部文物局审批。
(二)拍摄纪录片,须一月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分镜头剧本。申请须开列拍摄文物的具体项目、镜头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央直属博物馆,由文化部文物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三)国内单位要求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四)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参加的摄制组去非开放地区拍摄的,应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后,始得向文物部门提出申请。
四、拍摄单位在开拍前,应向文物管理的基层单位交验授权单位批准的函件并与基层单位签订保护文物的协议书,由基层单位安排拍摄时间。在保证文物不受损坏的前提下,基层单位应积极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不交验授权单位批准函件的,基层单位有权拒绝拍摄。
五、拍摄过程中,拍摄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防止发生意外;文物基层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文物的安全。
六、文物基层单位如发现拍摄单位有超出批准项目或不遵守协议书的行为,有权制止继续拍摄。
七、不论拍摄哪种类型的文物片,拍摄单位应向管理文物的基层单位支付文物保养费;对协助拍摄的文物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应支付劳务费;为拍片影响观众参观造成文物基层单位减少收入的,应支付补偿费。支付费用的标准应适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北京故宫由故宫博物院制订)。
八、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拍摄者,文物基层单位可给予没收胶片、罚款等处分,对文物有损伤者,要追究摄制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文物工作者循私造成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拍摄和对文物有损伤者,从重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和中外(包括港、台、澳)合作拍片,过去颁发的有关拍摄文物电影、电视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