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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4:17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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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
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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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侦探”触礁法律

四川大学03级法律硕士 程似锦


近日,成都商报登出这样一则消息:“一个特殊的组织—成都女子维权调查中心正式成立。该组织负责人宣称:婚外债、家庭暴力、转移婚姻共同财产将成为其受理的主要业务;维权形式则包括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丈夫的婚姻过错各项进行取证,协调夫妻紧张关系等。这个组织的调查员即人们俗称的“爱情侦探”来自省内各地,清一色的女性,近九成是离异的人士。”这则消息一经公布,引起人们的议论纷纷。关于“爱情侦探”的出现,有人认为可以接受,因为能够自己的婚姻上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对此持否定的态度,毕竟婚姻是两人之间的事情,怎么好让外人插手......无论如何,在笔者看来“爱情侦探”的出现所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调查取证权是指调查事实和取得证据的一种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调查取证权即包括侦查权和狭义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权只有公安和检察院及国家安全部门等部门才能行使!狭义调查取证权行使主体法律也仅规定了法院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可见爱情侦探并不是行使的调查取证权的合法授权主体,那么“爱情侦探”所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
众所周知,隐私权是是国际人权公约公认的一项重要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对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在我国,隐私权是指私人的生活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采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或了解的私人生活及其信息,包括个人的生理的、生物的信息等基于自然人人格尊严的私人生活领域。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存在积极密切的联系,侵犯隐私权同时也侵犯了人格尊严.由于"爱情侦探"所要调查取证的证据的特殊性——他人私生活中对婚姻不忠的事实,而采取的调查取证的方式往往是跟踪、刺探、暗中拍照等侦查手段,触及他人的私生活方方面面,因而调查取证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和他人的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与此同时对实际生活中婚姻不忠的事实和不忠事实以外的个人私生活有时难以区分的,这也就容易发生错判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我们可以判定即便是夫妻双方都有相互尊重不得干涉对方隐私的自由,同样“爱情侦探”作为婚姻以外的第三人更不能经夫或妻一方授权就可以去侵犯另一方的隐私。
我国[婚姻法]经修改后增加了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婚姻法]的一条指导性原则。各国民法典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21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夫妻之间信守忠实和相互尊重,这是婚姻幸福的基础,也是夫妻双方关系和谐,家庭互睦的前提,它既是道德标准又是法律要求。如果夫或妻的一方仅凭自己对另一方的怀疑而聘请“爱情侦探”去调查对方的私生活,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背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夫妻之间不忠不信的表现。所以聘请“爱情侦探”的结果最大可能是非但不能维护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加深了夫妻之间的裂痕,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婚姻是一叶舟,夫妻是舵手。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二人真诚配合,患难与共”这是一段形象的比喻。真正幸福美满的婚姻关键在于夫妻双方相互理解支持和彼此的互信。当然,即便到了不能维持的地步,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这是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也不必让一个夫妻双方的局外人介入其中。
应当说,在今天“爱情侦探”现象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门开放,西方“性自由”主义思潮的也开始冲击我国的传统的婚姻家庭。一时间,诸如婚外情、包二奶等不道德现象不断涌现,给原本和谐的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离婚率逐年上升。按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之间有严重过错的一方,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是证据问题.。对无过错的一方而言,取证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个人只能求助于社会力量的帮助,正因为有了这个需要,所谓的“爱情侦探”职业也就应需而生了。“爱情侦探”产生的缘由,的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爱情侦探”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爱情侦探”作为新生的职业群体在维护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侵犯法律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尴尬境地值得我们反思。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发展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亮点等。要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送到企业、单位、乡村、社区、家庭中去,送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的宣传活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宣传,把握宣传口径,正确解读;坚持舆情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要通过学习,对《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此外,还要积极会同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近期,部里将举办系列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社会保险、法制业务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立法机构已经专门组织编写、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及《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作为统一的学习培训教材。



四、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确定的原则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要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里已经成立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请各地于11月底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及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我部。



各地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司)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