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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3:09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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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3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法院请示邹万选渎职案经判徒刑、缓刑二年其政治权或经济权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邹万选渎职罪,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姑无论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均须在缓刑期中剥夺其政治权利,撤销其行政职务,这是因为既违反了国家的利益,就不应享受国家政治权利,如撤职后仍留机关戴罪工作者,应不叙职位薪俸,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设在戴罪工作期间,已改悔而立功自赎者,即可取消罪名,恢复职位。二、宣告缓刑,不等于无罪判决,故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予被告以必要的管束教育,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便检查其悔悟认罪程度而决定主刑的执行与否?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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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陆续进入建成销售的高峰期。由于前几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过速,一些地区出现了商品房滞销,少数地区商品房屋空置现象比较严重。为了继续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清理。对确实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又符合市场需求的,应采取措施促使其尽快建成投入使用。对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市场前景不好的项目,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或收回项目,或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改变项目性质。对开发企业无实力继续开发的项目,应鼓励依法转让与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并建立公开合法的房地产项目转让渠道。
二、严格对新开项目的管理,避免盲目新开项目。对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采取招标的方式,使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保证项目顺利进展。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落实拆迁安置方案,避免新上项目的滞销和不能及时投入使用。
三、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品房促销,减少开发资金的占用。对因配套设施不齐备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应集中资金和施工力量,按规划要求抓紧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其尽快具备居住和使用条件,并辅之以完善的物业管理来打开销售局面,促成交易,加快开发资金的回笼。
对部分地区暂时难以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可比照有关政策由政府在地价、配套等方面予以优惠,使其转化为微利房或安居工程的成本价房屋,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或鼓励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或出租等方式,以减少空置量。
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购买商品房提供方便。
四、大力发展中介服务,加快市场流通。各地应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的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渠道。以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态势,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决策服务,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盲目性。同时可通过举办房地产投资洽谈活动,以沟通有实力的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商的联系,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还可建立集中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举办各类商品房促销活动,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市场信息,加强供求信息的沟通,提供供需直接见面的机会,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以促进各类商品房的销售。
五、建立面向个人的住房消费信贷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银行联系,加快面向普通居民的住房信贷办法的制定,开展住房储蓄贷款、抵押贷款、楼宇按揭贷款等面向个人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提高个人购房能力,扩大个人购房比例,以促进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
六、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在商品房销售管理中加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对不合理和过高的收费要进行调整和适当减免,尽量减轻买卖双方的负担。
七、为平抑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价格组成和商品房承担的税费进行一次检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应当立即停止,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应当尽快明令禁止。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经营性的建筑应当由经营者购买或承租,而不能计入商品住宅成本,转嫁于居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6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5、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6、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7、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5年11月13日发布)
  8、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9、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
  (199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1、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2、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3、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1994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16、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1994年7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7、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1994年11月1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修正)
  18、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卫生厅1987年12月15日发布)
  19、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1、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2、黑龙江省技术经营机构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2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24、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5、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1994年12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27、黑龙江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993年2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8、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2月17日发布)
  2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30、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7年8月5日公布)
  31、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32、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5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3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34、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1979年12月10日发布)
  35、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规定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6、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