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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23:08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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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757号

2000-09-28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购税证明共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六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印制单位通过专车发运或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时间紧迫又逢国庆假日,各单位务必指定专人值班,负责验收、分类登记数量以及起止号码,并出具收据。发现车购税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应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验收合格的车购税证明立即存入票证仓库,专箱存放,标签注明车购税证明种类和存量,并确保安全。
  五、车购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下发至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各征收单位所需车购税证明直接向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
  六、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账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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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计划、财务)司(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认真学习《通知》,指导、帮助科技企业贯彻落实《通知》和有关规定。
二、各级科委应按《通知》要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切实做好各类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国家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国家科委认定;在地方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同级科委认定。
三、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应按国家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科技开发企业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进行。
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和我委贯彻部署此项工作的有关文件,逐级贯彻落实,抓好科技企业会计培训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推进科技企业会计核算电算化,逐步实现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五、各级科委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管理办法,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委,以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科技企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附件:
1.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附件一: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作相应补充(见附件)。
三、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38 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科技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取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失败,或无形资产提前注销,经过规定程序核准,按失败项目的支出额或未抵偿支出的差额及注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科目。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如不足抵偿实际发生的应冲销额时,未冲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等科目,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冲销的风险准备。
406 科技开发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中间产品试验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记入各有关科技开发项目成本。所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以外的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月终再分摊到各个科技项目中去,以计算各科技项目的实际成本。
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业务不多时,可在本科目核算。业务较多或数额较大时,应在“407技术服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科技开发部门耗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分摊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支付、计提、分配应由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贷记有关科目。
月终将本科目归集的其他费用分摊到各个科技开发项目中去,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费用)。
三、企业对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准备外销的,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技术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企业留作自用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确定为损失的,按实际成本,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科技开发部门在产品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开发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
407 技术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机房的装修、各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服务、其它技术服务等。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服务项目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服务项目根据类别和结算办法确定。其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记入技术服务项目成本,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服务项目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技术服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款结算办法,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采用按月结算价款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实际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项目完成后一次结算或分期结算价款的项目,应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期结算已完项目的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和未办理结算的技术服务项目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技术服务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502 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以及提供技术服务项目等,所应结转的实际成本。
技术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时,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累计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或工作,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应根据期末结算工程或工作的累计成本,减期末未完成工程或工作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或工作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价款结算的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二、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技术服务成本”等科目。


销售退回的产成品,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的产品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成本类别设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明细科目。
505 技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产品、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实现的技术收入,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尚未收到款项和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应根据合同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或工作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或为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三、期末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技术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加拿大运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6月11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1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以下称为“航空当局”),根据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明确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协议如下:

 一、航线和机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加拿大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和来自温哥华和渥太华的航班。
  为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加拿大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温哥华、渥太华
  备用机场:阿包兹福特、蒙特利尔
  2.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或来自上海和北京的航班。
  为供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上海、北京
  备用机场:杭州、广州

 二、航行资料
  1.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协议航班飞机在本国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资料:
  (1)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2)航路资料;
  (3)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资料;
  (4)现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资料。
  2.上述资料如有更改或补充,应以航行通告形式立即通知对方航空当局。紧急航行通告,应以可能的最快方式传递给对方航空当局。
  3.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应采用英文。在传递航行通告时,应使用国际通用的航行通告简语。所有航行资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应符合国际惯例。
  4.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五份关于在各方境内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规定性文件和资料,以便各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空勤组成员遵守上述要求。

 三、气象服务
  1.气象服务应按照双方所接受的世界气象组织规定的标准予以提供。
  2.气象服务的具体提供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商定。

 四、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1.指定空运企业的所有飞行,均应按照飞机飞行境内的现行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在加拿大境内,系指《加拿大空中规定》以及据此颁发的规则和程序。
  双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机的空勤组成员,在飞行规定航线时,应充分熟悉并严格遵守对方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2.每次飞行前,机长或其代表,应向起飞地点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按批准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
  3.只有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方可改变飞行计划。在来不及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需要立即改变飞行计划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改变飞行计划,但应立即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五、无线电导航和通信
  1.为了飞行规定航线的协议航班,双方确认需在两国间建立平面航空通信。关于设立上述通信的办法和程序,由双方另行协商。
  2.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应装有能进行有效的无线电通信联络和使用对方提供导航服务的设备和频率。
  3.机长应在规定的频率上与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
  4.双方在陆空、平面的通信联络中,应采用英语、现行国际惯用简语和程序。
  5.飞行协议航班飞行的飞机应装有能使用二次观察雷达的设备。实施时如有技术困难,双方应进行协商。

 六、飞机适航证
  1.本国政府航空当局对其飞行协议航班的每一飞机,应颁发适航证。
  2.一方航空当局颁发的适航证,对方航空当局应予承认。各方航空当局颁发适航证的要求,应与国际上通用的关于适航证的最低要求取得一致。

 七、其他
  关于飞机识别标志、文件的携带、事故调查以及提供本议定书规定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效力
  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      加拿大运输部代表
      姚   广          让·马尔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