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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4:48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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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有的地区出现了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猪肉卫生、安全。周伯华局长近日连续召开会议,要求迅速查明情况,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杜绝类似情况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7]21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上销售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猪肉安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把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措施,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协调配合到位,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协同作战,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要迅速制定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认真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派出督查组,到各地、市、县深入基层市场、商场和超市,特别是要深入到农村的集贸市场,认真检查是否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流入市场的现象,严把市场准入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猪肉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强化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认真落实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为核心,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切实强化猪肉市场开办者的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任制度,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不合格猪肉市场清退制度。

(一)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各地对猪肉销售必须实行“场厂挂钩”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非法屠宰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经营的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销售者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货。市场开办者应与市场内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签订质量责任书,强化质量和责任意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把“场厂挂钩”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放心选购和监督。

(二)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各地要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必须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直接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签订协议,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大对不合格猪肉经营者的惩戒力度,如发现在市场内出现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是不合格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制品,必须实施强制退出。因猪肉不安全而退出市场的经营者恢复销售时,必须提供不安全猪肉处理证明、整改措施和签订保证书。

(四)实行“购销台账”制度。猪肉经销商必须如实记录猪肉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及数量等相关产品信息。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对象的时间、数量及联系方法等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市场的猪肉必须认真检查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市场巡查记录,实行可追溯监管。

(五)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引导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要督促肉类经营者全面落实肉类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实施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全方位监管,确保上市猪肉质量。

三、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猪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当前,由于高温酷暑,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猪容易因挤压、中暑等原因死亡。近期也是“高热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疾病的高发季节,又正值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有所上涨的时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迅速组织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对猪肉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查处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和注水肉等不合格肉流入市场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用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猪肉等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查获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市场销售不合格肉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影响恶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对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市场、商场和超市,要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商务、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五、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广泛联系,积极邀请媒体记者参与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了解工作进度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社会氛围;要加强猪肉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工作信息的沟通。各省级工商局要指定专人统计、汇总信息上报,从本周起,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级工商局每周(星期五下午)向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一次工作信息动态。猪肉市场监管(包括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将派出工作组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查。

做好猪肉市场监管,严防不合格肉流入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强化责任,严厉查处市场销售不合格肉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联系电话:(010)88650601、88650615

传真:(010)68032642

电子邮件:scs@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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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3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与马西莫夫总理在北京举行了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了会见。访问期间,马西莫夫总理出席了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了会见。

  两国领导人就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深化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哈建交20年来,两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政治互信和务实合作不断深化。2011年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

  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将认真总结20年来两国关系发展的成功经验,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加强战略协调与配合,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共同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共同努力。

  双方重申尊重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将继续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



  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和启动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是两国关系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战略举措。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哈总理定期会晤和中哈合作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双边各级别、各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不断充实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经贸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将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丰富贸易种类,优化贸易结构,扩大贸易规模,努力消除影响双边贸易合作的不利因素,确保实现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加强在粮食贸易领域的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

  双方认为,扩大投资合作对推动两国务实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和鼓励本国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优先落实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非资源领域合作项目措施计划》。哈方愿吸引中方参与矿产资源、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等多领域投资合作。

  双方对两国能源合作的高水平表示满意,将继续落实两国在油气领域签署的政府间协议。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为中哈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将继续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扩大天然铀开发和贸易。

  双方愿继续加强金融合作,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人民币/哈萨克坚戈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推动双边本币结算发展,继续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两国企业使用本币相互贷款和投资。

  双方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启动以及“霍尔果斯—阿腾科里”新跨境铁路通道开通给予高度评价,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中心顺利运营。为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双方将加快完成“霍尔果斯—阿腾科里”铁路口岸的建设工作,并推动“霍尔果斯—阿腾科里”跨境铁路通道尽快投入运营。双方表示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尽快生效,尽早商签新的中哈边境口岸协定。双方将研究建立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制度问题。

  双方积极支持推进两国道路运输、铁路和航空领域合作,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双方全力支持建设“中国西部-欧洲西部”公路。

  双方对两国科技合作稳定发展的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互利合作,建立两国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推动两国地方科研机构、科学生产联合体和企业扩大相互合作。

  双方强调,中哈毗邻地区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将积极研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省州合作规划纲要》,实现两国毗邻地区发展战略有序对接,为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双方支持进一步加强两国实业界互利合作,同意确定中哈企业家对话机制,希望该机制成为加强和推动中哈务实合作的有效平台。



  双方强调,将以中哈建交20周年为契机,继续深化两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广播影视等领域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建立直接联系,加强双方学生、学者的交流互访,以及商签新的人文合作协定。

  哈方欢迎中方将哈萨克斯坦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双方将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有序开展。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合作。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原则,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基础。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了良好合作。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双方认为,应该通过广泛民主讨论,争取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一揽子”改革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一致认为,在过去的10年里,上海合作组织成为维护地区安全、促进经贸和人文区域合作发展的有效机制。哈方支持并愿配合中方办好2012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例行会议。双方愿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各成员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推动联合项目,以增进成员国团结互信、深化务实合作。

  中方将与哈方继续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合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哈方主办阿斯塔纳经济论坛、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等大型国际活动。

  双方商定,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每两年举行一次,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轮流举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举行非例行会晤。

  中哈总理第二次定期会晤将于2014年在哈萨克斯坦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 家 宝                   卡·马西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9〕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将于今年9月举行。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残运会顺利举行,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居丽琴 副市长
  副 主 任: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培林 市残联理事长
  委  员: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 宏 市残联副理事长
       冯子秋 市残联副理事长
       董 明 市残联副理事长
  秘 书 长:谢培林 市残联理事长(兼)
  副秘书长: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兼)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兼)
       冯子秋 市残联副理事长(兼)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