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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4:52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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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87号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部组织了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工作,并对要求变更名称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一)。

  二、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此次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全国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二、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一、通过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广东省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4、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6、宜昌市公路建设总公司

7、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8、上海警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山东菏泽通达路桥工程局

10、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二、通过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冶金工业部西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2、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中铁第十七工程局川东总公司

4、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

附件二:

  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一、一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2、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新疆石油管理局路桥建设工程公司)

4、杭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原名为:杭州市公路工程处)

5、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7、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8、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9、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10、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成都铁路局工程总公司)

11、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12、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江西省赣州地区公路工程公司)

1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14、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燕通公路工程公司)

1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

16、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17、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18、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19、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20、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名为:中煤建东北分公司)

21、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名为:湖南常德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2、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湖南省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4、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25、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26、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7、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二、二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2、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江西华昌基础工程公司)

3、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原名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中铁第二十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中铁第二十工程局建筑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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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8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政府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为市政府授权承办行政效能投诉的专门机构,并负责管理、协调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外国人、境外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被投诉人),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所进行的投诉。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 投诉应遵循自愿合法、实事求是、符合情理的原则进行。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五条 对投诉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快捷高效的原则。投诉人、被投诉人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对本级政府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法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协调、组织重要投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三)指导、督促县区、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理、答复各种投诉事项;

(四)督促、检查县区、市直单位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情况;

(五)负责答复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 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责成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责成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投诉事项;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有权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五)责令被投诉人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及其本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要求被投诉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赔偿措施;

(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效能惩诫或责任追究;

(八)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九)必要时可以采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措施。



第三章 投诉与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事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在24小时以约见、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有效方式提出投诉:

(一)由于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或违反有关办事程序而导致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因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损失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执行政策、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致使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受到影响的。

第九条 提倡投诉人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本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对投诉事项和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他人。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材料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作出;

(五)符合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进入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来访投诉,一般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情况复杂的来访投诉以及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有效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有关投诉的保密工作。投诉人提出对其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有关投诉事项等情况给予保密的,要尊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投诉接待制度。



第四章 办理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受理的,须经投诉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决定。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决定受理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直办、交办、转办、移送等方式办理。

直办:即是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并答复投诉人;

交办:即是由投诉中心交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办结后由投诉中心答复投诉人;

转办:即是由投诉中心转交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负责答复投诉人;

移送:即是将被投诉人或投诉事项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投诉,市投诉中心应予直办:

(一)对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的投诉;

(二)对县区政府部门、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问题较为严重,且情况复杂的投诉;

(三)涉及国外、境外客商利益的投诉;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批示或有关会议决定特别交办的投诉;

(五)投诉中心认为有必要直办的投诉。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及其投诉事项属下列情形的,投诉中心可予交办:

(一)被投诉人为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且被投诉事项应当由县区政府依其职责作出处理的;

(二)被投诉人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且投诉事项应当由有关市直部门依其职责作出处理的;

(三)被投诉人及其投诉事项,属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依其职责和权限能够作出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及其投诉事项属下列情形的,投诉中心可予转办:

(一)投诉事项是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效能问题,被投诉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依其权限和义务应当答复投诉人或作出处理的;

(二)被投诉人及投诉事项是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管辖对象和职责范围,依其权限和义务应当答复投诉人或作出处理的。

上述投诉办理完毕后,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或答复有异意并有新的证据的,承办机关应再行办理。必要时可提请市投诉中心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被投诉人不属所在地政府管辖。但投诉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投诉事项,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权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后应当由被投诉人所在地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答复或处理的;

(二)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犯党纪、政纪和法律,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其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

(三)其他需要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移送上列情形的投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投诉采取办理的方式,投诉中心应当告知投诉人,以便投诉人与承办机关联系,咨询有关办理情况。

有关承办机关在受到投诉人的咨询时,对其投诉的办理情况给予说明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中心直办或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投诉中心向有关县区政府、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一般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中心交办、转办的行政效能投诉,有关县区政府、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并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市投诉中心直办和负责答复的投诉,亦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和答复投诉人。

对涉及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的重大投诉,应由承办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查处。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交办”投诉事项的机关,须及时将决定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投诉中心,由投诉中心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承办“转办”投诉事项的机关,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作出答复后,须将处理决定和投诉人对答复的意见,上报投诉中心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或上报办理结果的,应当向投诉中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中,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意见。被投诉人可以就被调查的投诉事项进行申辩并对作出的处理提出意见,其申辩意见真实客观、依据充分的,有关承办机关应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交办、转办投诉事项的机关,在办理中认为所交办、转办的投诉不应由本机关办理的,应及时向市投诉中心申明理由。确因职权所限不便办理,市投诉中心应变更办理方式;无正当理由的,有关承办机关要继续办理。

第三十条 投诉中心认为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没有调查清楚和处理不当的;或者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予接受并提出正当理由的,投诉中心应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调查和处理。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对转办、交办的投诉事项无正当理由推诿、拒不办理或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直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承办机关或承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中心应将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办理情况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一季度向市考核办、市廉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办、市文明办通报一次。

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应作为对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依法治市考核、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量化标准由市考核办、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办、市文明办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高效服务方面起模范作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中心实行工作负责制。要建立受理登记、投诉分类处理、重要案(事)件受理、投诉反馈、情况汇报等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使投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中心的办事制度与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一律不收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政发[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起草的《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11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宝鸡市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两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附加属集体所有资金,由乡、镇财政(农税)所征收后,及时按比例足额划转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村建帐,在金融机构开立专户,按照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原则,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农民交纳两税附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业费,纳入两税附加一并管理使用。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可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所提取的费用纳入两税附加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开支,开支确有困难的,其不足部分,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两税附加。
  第五条 两税附加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帐前审核,凭票报销。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监督和管理,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当年总支出不得突破当年总收入。预、决算情况要上报县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为了便于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将村干部的工作业绩与报酬挂钩,村干部报酬原则上实行年终领取制。
  第七条 税附加开支使用实行报帐制,村级费用开支经村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由乡镇农经站或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帐付款。开支使用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两税附加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对两税附加收支帐务做到日清月结,并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帐目,对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按明细帐目进行公开。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定期对乡、镇两税附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村民反映的两税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出解答;村民举报村民委员会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并向村民公布查处结果。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查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条 违犯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村民委员会和使用两税附加的按村设置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