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4:43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10号




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自全团部署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以来,各地团组织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作为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出现了良好的开局。为进一步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现将《“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五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全团工作的基础,是团的建设的重点。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是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形手段,是今后几年全团的重点工作之一。扎实深入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推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委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团上下齐抓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一些团组织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仅仅看作是单纯的评选表彰,缺乏具体的创建措施;有的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开展不够深入、扎实等等。因此,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创建活动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集中精力,加强领导,遵循“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加大力度,形成声势,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在广大基层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层层确定创建单位

   为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真正落到实处,使各级团组织的工作对象更加清晰,广大基层团委争创目标更加明确,起到抓住一批、牵动一片、带动全面的作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层层确定创建单位。创建单位要立足提高团建整体水平,突出创建重点。获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团委审核,报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并予以挂牌。地(市)以上团委的“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本级“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团县(市)委要将所属基层团委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委”的创建单位。各级团委要对“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实行滚动式扩展,逐步扩大创建单位在基层团委中的覆盖面,使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鉴于今年是实施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第一年,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和团地(市)委可将团十三大以来获得下一级团委表彰的优秀(先进)基层团委,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委”的首批创建单位。

   三、加强宣传指导

   团中央组织部将加大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宣传指导力度,除继续办好《中国青年报》报授团校外,将联合《中国共青团》、《农村青年》开展征文活动,宣传交流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团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继续编好《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简报》,印发范围扩大至团地(市)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加强与全国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反映和报送创建活动有关重要情况和典型经验材料。各地团组织要广泛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团内报刊,宣传创建工作,造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要及时上报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内报刊要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列入宣传报道计划,予以充分宣传。

   四、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是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的,并将据此开展 1999 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参照《“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及早制定自己的《“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把符合条件、工作突出的基层团委和地方团组织评选出来,产生激励和鞭策效应,促进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深入开展,在全团形成比学赶超的积极导向。

   五、建立创建工作基金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划拨部分团费和面向社会筹集的方式,尽快建立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基金,为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

           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青发〔1998〕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 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要立足基层, 重在创建,形成声势,力求实效。评选表彰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四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是共青团中央对基层团组织的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00个。

   第五条 获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的单位提出申请, 经省级团委审核,报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从其创建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团中央综合考虑各省级团委的基层团委数量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数量,按照表彰总数1:1.5 的比例分配申报名额,并提出机关企事业、农村、学校、社区四种类型的指导性构成要求。

   第七条 省级团委按照团中央下达的申报名额和构成要求,从“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严格考核、择优申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团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产生。

   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申报单位所属团支部(总支)和团员青年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机关企事业、农村、学校、社区四种类型“五四红旗团委”的标准,分别会同团中央有关部门对被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提出获奖名单,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三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

   第九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是团中央对基层团组织的最高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年表彰10个。

   第十条 各省级团委从所申报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中,最多申报一个单位参加“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被申报单位交由省级团委综合评估,按照表彰名额差额投票。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以被申报单位所得票数为重要依据,审议提出获奖名单,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十一条 未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被申报单位,可参加“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十二条 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团组织不再同时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第四章 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是对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县以上团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团中央根据省级团委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情况和所属团地(市)、县(市)委(或相当于此级团委,下同)的数量,按照表彰总数1:1.5的比例,分别下达团地(市)、县(市)委的申报名额。省级团委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申报单位所属下一级团委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 按照中青发〔1998〕29号文件提出的组织奖标准,分别会同团中央有关部门对被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提出获奖名单,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团委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由团中央根据其工作情况和所属基层团委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所占比例,直接评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原则上在每年的团中央全会上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团中央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获得单位颁发奖牌,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九条 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的地(市)、县(市)团委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人选参加“全国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年度评选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评选表彰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东政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设“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和“东营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东营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东营市实施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成立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可视情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专项评审组。每个专项评审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二)负责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东营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燉T19580),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现象;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申报“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
  (六)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期限及工作安排。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合格名单。第十九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初审合格名单,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名单,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项评审组评审情况,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名单,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奖名单经媒体公示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按程序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以下简称:信息技术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手段。根据省政府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精神(《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18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实现信息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信息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强国家和社会对政府信息技术投入的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信息技术专项资金是我市信息技术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鼓励切合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的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化。通过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省、市信息产业鼓励发展并支持的项目,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二)符合国家、省信息产业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和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符合当前国家、省以及我市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信息产业重点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产业项目。

(四)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1次。

(五)建议信息技术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承担单位所在区给予项目适当补贴。

二、资金使用形式

依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精神,信息技术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开招标方式分配。同时,依据《佛山市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选择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领域,采用专家评审、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施行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负责受理项目的评估工作。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综合我市信息技术发展等实际情况,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并择优选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领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佛山市信息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并进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服务和指导。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评审费、招标费

项目评审费是指由于对项目进行评审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及其他组织费用。项目招标费是指由于项目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项目评审费及招标费在信息技术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四、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程序

(一)市信息产业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等形式,公开受理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信息技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三)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四)由项目评估小组,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

(五)市信息产业局根据评估意见按类别、级别优选设立招标领域(专题)。

(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制定资金资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信息产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市财政局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一次下拨给使用单位。

(七)凡获得信息技术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信息产业局信息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按其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管理工作。

(八)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信息技术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汇报。

(九)获资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前,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