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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0:44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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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切实纠正用公款吃喝玩乐的不正之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

附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2、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为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商标注册、广告经营活动审批或表示感谢等形式的宴请。
4、不准接受个体工商户为安排摊位、办理证照或表示感谢等各种形式的宴请。
5、不准接受纠纷案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宴请。
6、不准借到经营单位办理公务之机,接受宴请。
7、下级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
8、本规定适用于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被管理、查处对象的邀请,参加用公款组织或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举办庆祝和联谊活动。
3、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包括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1、首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由单位(局、处、科、所)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支付所吃请(娱乐)部分的费用。
2、第二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或处以罚款,停职检查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辞退。
4、因未受到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故意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5、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负责;人事部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的内容。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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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规范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颁发

对经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的程序为:

(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签定合格人员名单报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核定;

(二)证书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国家测绘局人事司验印后颁发,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三)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备案。


二、证书的效用

(一)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认可;

(二)是劳动者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资格凭证;

(三)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以及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五)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三、(略去)


四、证书的填写

(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必须按照要求格式统一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得涂改,否则证书无效;

(二)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

(三)出生日期、发证日期处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证日期处填写发证机关审验通过的日期;

(四)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等;

(五)职业(工种)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测绘)》中的名称填写;

(六)理论知识考核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和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其中合格成绩为60一79分,良好成绩为80-89分,优秀成绩为90-100分。


五、证书的验印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

(二)在发证机关处盖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技能鉴定专用印章;

(三)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六、证书的档案管理

(一)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证书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建立健全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

摘自 测人[2000 ] 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问题1、对土改遗留问题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关于“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没有该项内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规定精神,至今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仍可继续贯彻执行?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