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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解决人事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31:53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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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解决人事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解决人事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办公厅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指目前计算机系统采用两位数记录年份,到2000年计算机系统的年份将会表示为“1900”年或“00”年,由此引起计算机系统的混乱,甚至系统崩溃。目前,全国人事部门的计算机硬件多样化,软件环境比较复杂,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潜存着计
算机2000年问题的隐患。同时,一些装备了微处理器和集成电路嵌入式芯片的自控设备,如电梯、传真机等有的也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各类事故的发生,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甚至酿成较大祸患。为避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出现及可能造成的不
利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3号)文件精神,结合人事部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项时效性很强且涉及全局的工作,随着2000年的日益临近,解决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要加强对清查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领导,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关心、过问解
决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深入调查,摸清情况
要抓紧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网络设备、计算机历史数据以及所有对日期敏感的系统(如电话系统、电力系统、供热系统以及装备了微处理器和集成电路芯片的各类自动控
制系统)。
对微机和软件的调查情况要登记造册,同时按购买(包括委托开发)、上级配发、自行开发、购买后二次开发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测试,查清哪些地方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严密计划、科学安排
在查清问题后,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制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计划(包括任务、工作量估算、人员组织、工作方式、时间进度、资金需求和解决渠道),对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要主动与部人事信息中心联系,由信息中心协助论证和给予技术支持。
四、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对于购买的硬件、软件、网络设备及带有日期的电子设备,要主动与生产厂商联系,询问是否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查询确实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要求厂商予以解决。厂商答复不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要有书面确认。对于自行开发或进行二次开发的软件,
要按照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抓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对历史数据中的日期进行替换。同时利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机会,尽可能对现有程序实行优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当使用适当的软件工具。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措施和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精心组织,做好测试
对于更新后的计算机硬件、网络、电子设备、修改或升级后的软件及厂商答复不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硬件、软件都要进行全面测试,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系统测试和联网验证工作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
六、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为了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计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要求,各地人事部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由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人事部办公厅负责人事系统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协调、督促和检查。人
事部人事信息中心负责人事部远程通信网有关的技术指导。请各地于每月5日将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报人事部办公厅。
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较快的单位,要积极进行宣传,及时推广各种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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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目前,已有百余家上市公司公布了1996年年度报告,其中大多数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但是,也有少数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不规范,个别上市公司还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这一现象必须
引起各地证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各上市公司的高度警惕和重视。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公司全体董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年度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是财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
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原则,绝不能弄虚作假。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时,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评估事宜,要依照有关法规严格审计和评估,绝不能玩忽职守,甚至参与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
3.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把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做好年度报告作为现阶段监管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抓这项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已经公布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督促尚未公布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法
定的报告期内,真实、准确、规范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证券交易所近期要集中力量,做好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审查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加强领导,充实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查力量,保证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高效、及时地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出现非主营业务收入高增长、资本公
积金异常变动以及拟进行高比例转增股本的年度报告要严格审查,并密切关注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情况,及时查处借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证券交易所要坚持对年度报告逐项审查、逐项记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报告期结束后,对年度报告不规范的公司进行公开处罚。
5.本通知发布前已公布1996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要立即对年度报告进行自查,如年度报告有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社会公众作出补充说明或者更正说明。如果存在问题
而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主动报告,一经发现,将对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本通知发布后公布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




1997年3月27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6号)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规范市场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储备纳入政府计划,市级粮食储备规模按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执行,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食爆涨时平抑粮价,平稳市场。市级储备粮使用时,须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备产权自有、质量完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专用粮食仓库。在同等条件下,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5000吨以上的企业,优先承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轮换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粮食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息购进成本由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共同核定,储备粮计息购进成本实行“两年一定”。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包装费和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补贴标准执行。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依据农发行、市粮食局出具承储企业上季度的储备数量及储备粮的购进成本贷款额计算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拨付承储企业。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储备粮原则以原粮储备为主,适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食,按市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原粮储备80%,成品粮储备20%,以保证公共突发事件和粮价暴涨时,用于应急市场供应。

  第八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市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数量不少于总量的50%,成品粮每三个月必须全部轮换一遍;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半年。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以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地方储备粮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对保管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对账目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市粮食、财政、质检、价格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价值,报市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