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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59:24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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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请示
江财文[2000]2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文[1999]46号)的精神,按照江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门市一九九九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为了尽快在我市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我局草拟了《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送审稿),现上报审议,请批转。

附件:《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江门市财政局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含各市、区)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采购单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下,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从市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各市、区财政局(下称财政部门)是当地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实施政府采购具体规范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 
  第六条 江门市本级政府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事务,隶属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活动;

  (二)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三)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组织采购或招标事宜;

  (四)审核招标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标准;

  (五)审查招标代理单位的资格,组织和参与评标;

  (六)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或参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结算;

  (八)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 
  第七条 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 
  第八条 受委托组织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占三分之二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系统和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三年内尚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汽车(包括各类型小汽车、人货车、客车、载重车、特种专用车等)、摩托车、船艇、机电设备(电梯、电动工具等)、计算机(包括各类型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和软件等)、空调设备、摄录像机、电视机、音响设备、照相器材、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通讯工具、教学和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总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上批量的其他设备及物品。

  (二)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绿化项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劳务项目。

  (三)包工不包料基建工程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红砖、沙、石等)。

  (四)各种印刷品(包括表格、报表、帐簿、书刊等)。

  (五)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及燃油等。

  (六)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项目范围。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采购目录,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 
  第十三条 纳入第九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鉴于采购项目的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物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不相称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采购方法:

  (一)采购的物品和提供的劳务只能从独家供应商处获得的,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物品或劳务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品。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经公告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采购项目的文件依据等有关材料(具体表格另行制定),按下列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采购形式。

  (一)各采购单位需采购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的,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将需购置物品的数量、种类、质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有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招标采购。

  (二)各采购单位需采购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二、三款规定的项目的,应分别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将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资金来源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采购。

  (三)各采购单位需采购本办法第九条的第四至六款规定的项目的,由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定服务定点单位,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采购。
 
  第十七条 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招标人按如下程序组织招标:

  (一)拟定标书。招标人会同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拟定标书编制招标文件,并密封保存。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

  (三)招标登记。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标书,并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办理申请招标登记手续。

  (四)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通过对申请登记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最终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额(一般为预算值)的2-5%。

  (五)投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六)开标。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七)评标。招标人邀请包括有关专业人士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根据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已定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和经济指标,评选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同价者为两家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会同采购单位应于评标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投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与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长期供货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前款办理。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各级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下称采购专户),政府采购资金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存入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采购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外安排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采购专户;

  (三)采购单位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自有资金,在采购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将所需资金划入采购专户,采购结束后,多退少补。
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组织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单位应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价款由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与中标人(或供应商)结算。
 
  第二十二条 对部分服务项目的采购(如定点维修、印刷等),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结算方式。
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招标人)可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或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多次采购的,财政部门停止核拨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扣减同等数额的公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第二十五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采购中心应停付采购资金,已支付的,要采取措施追回并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或供应商)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中介机构或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采购额5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通知采购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部门;采购额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各项具体规范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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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规模,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增强节能环保船舶设计制造能力,稳定船舶出口市场。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吸引国内企业入园。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分业施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水泥。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电解铝。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严禁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平板玻璃。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船舶。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加强海洋保障能力建设,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保障本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
                         2013年10月6日
  (此件有删减)
















如何看待品牌价值排行榜
2011年6月2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 在北京发布了2011年(第八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这份排行榜曾经为我长期关注,其数据常被我引用到文章及课件中。看到今年的排行榜,惊奇地发现我国最有价值的品牌其价值高达2100多亿人民币,按照当前汇率折合美元335亿,而去年排行榜上价值最高的是“中国移动通信”价值为1290.71亿,该品牌今年已经屈居第三了,不过其价值在一年内也陡然提升了600多亿人民币。这么大的变化、这么高的价值不免让我有些狐疑。在网络上再进行检索,发现有不少类似的排行榜,有中国机构做的,也有国外机构做的。2011年2月11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2011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名单,2011年5月9日,世界品牌沟通服务集团WPP旗下调研公司华通明略发布第六届年度“BrandZ 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排行榜。选取这三个比较有代表的排行榜,将其排名前十的品牌放进表格里进行对比,如下表:
中国品牌研究院 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 华通明略公司
序号 品牌 价值 品牌 价值 品牌 价值
1 工商银行 913 工商银行 2162.85 中国移动 3701
2 中国人寿 791 国家电网 1876.96 工商银行 2870
3 中国银行 699 中国移动 1829.67 建设银行 1649
4 建设银行 610 CCTV 1261.29 百度 1459
5 农业银行 566 中国人寿 1035.51 中国人寿 1262
6 平安保险 527 中国石油 1006.23 中国银行 1132
7 招商银行 483 中国中化 958.57 农业银行 1092
8 交通银行 470 华为 867.46 腾讯 977
9 海尔 449 中国一汽 842.66 中国石油 729
10 中兴 402 联想 825.91 平安保险 681
注:本表价值单位为亿人民币。华明通略公司以美元为计算,美元按6.46汇率折算人民币。
对照表格大家会发现了一个问题:同一家企业不同的机构评估的价值相差非常大,比如“工商银行”中国品牌研究院评估的价值为913亿人民币,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价值为2162.85亿人民币,而华通明略公司给出的价值则高达2870亿人民币,相差3倍之多。更加难以置信的是“中国移动”商标,华通明略公司估值3701亿人民币,高居中国品牌榜之首,世界品牌实验室估值1829.67亿人民币,屈居第三,在中国品牌研究院的排行榜上“中国移动”都没有进百强,而百强最低价值只有47亿人民币,一个估价3700多亿人民币的品牌,怎么在中国品牌研究院连47亿人民币的价值都没有呢?看到这三个排行榜如此大的出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品牌的价值是怎么评估出来的?”
品牌价值评估国际上通行使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结构法”。美国Interbrand(兰道)公司有套独特的评估方法,可以列出一个简单公式:品牌价值=单个商品商标溢价×总销量×实力倍数(系数)。这个公式只有三个参数,单个商品商标溢价就是每个商品或服务因为使用该品牌而比普通商品高出的价格,总销量则无需解释,前面两个参数也比较容易得到。实力倍数需要详细分析7个指标,稍微复杂一点,可以大致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实力倍数一般在6-20之间,一般的企业来讲可以直接在10-15之间确定一个数字作为系数。这个公式计算非常的直观而且简单,公司老总们都能根据几个数据迅速评估出公司品牌大致的价值。
企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事实上品牌的价值越高越不具有可转让性,也就是说单纯靠打造知名品牌以出售获得利益是难以实现的。品牌提供商要想通过品牌获得利益,必须从提高品牌溢价和品牌产品(服务)销售量两个方面入手才能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收益,品牌排行榜的名次并没有什么现实的价值,名列榜中企业需要理性对待。
数据来源:
1、http://www.brandcn.org/pp/Article/zyjzh500/2011-02-11/20110211100020_1809.html
2、http://brand.icxo.com/brandmeeting/2011china500/brand2010_1.htm
3、http://www.millwardbrown.com/BrandZ/Default.aspx
作者:王律师,科友爱普科技咨询公司
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