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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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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对安全培训社会中介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监督市安全生产科技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宣传、人事、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三)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工矿企业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除工矿企业以外的社会其它领域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15名(含工勤人员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经济、贸易、铁路、水利、建设、教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业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烟花爆竹限放、禁放工作;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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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须建立“三不一追究”机制

曲宇辉


人世间最珍贵的莫过于亲情,人世间最悲惨的莫过于失去亲情。
《腐败泯灭亲情》一书以真实的案例告诉我们,腐败是泯灭亲情的罪恶之一。有的人因腐败而气死双亲,有的人因腐败而妻离子散,有的人因腐败而全家下水,共进牢房。
腐败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程度、范围、规模并不一样。近代世界历史表明,腐败程度严重、涉及范围较广、规模较大的时期往往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于经济文化的急速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势力崛起,而与现代化工业化社会相应的社会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又都处于初创阶段,各种制度不那么完善,因而大都出现过一段腐败现象“高发”的阶段,如英国在18世纪、美国在19世纪都出现了腐败比较严重的阶段,即使当今被国际列为廉洁度较高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其现代化高速发展时期,也出现过腐败现象相对严重的过程。近代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超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经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历程就不是在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领导下,而是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来进行的。这种历史背景给党所从事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带来许多有利的条件,但也给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应在资本主义早、中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也有所突出地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稳步实现预定的现代化目标,又顺利渡过社会转型时期,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滋生和蔓延,是摆在我党面前的头等大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治本须治“源”,通过建立“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三不”机制和政治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从措施上严惩腐败行为。
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不愿腐败”机制。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等高级干部的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防腐机制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使领导干部“不愿腐败”。
其次,在制度上建立“不能腐败”机制。反腐败的根本出路是要强化法制建设。通过加强预防腐败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使之“不能腐败”。切实改变过去建章立制工作中存在的“管大(事)不管小”、“有禁无罚”、“抽象不具体”、“原则难操作”等问题,在党纪政纪上,必须“以小见大、大小兼管”、“有禁必有罚”、“具体易操作”。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委出台的“两不”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都是预防腐败的好规定,此外,还应尽快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等一套完善和规范的反腐败法规体系,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腐败,让党员干部知“腐”而止步,人民群众见“腐”而能“揭(发)”,腐败分子一腐必“败(露)”,无藏身之地,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第三,在措施上建立“不敢腐败”机制。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好经验。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特别是对掌握着各级和各部门(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的比例上升。建立“不敢腐败”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政治和经济上给腐败分子以沉重的打击,增加腐败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对腐败分子,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纪”代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都要依法严惩,在腐败高发期,治乱用重典,从重量纪量刑,以震慑教育干部,使之“不敢腐败”。
追究政治责任,即对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还须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和上级党政负责人的政治责任。近几年中,已有不少相当级别的高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追究政治责任,或者引咎辞职,或者勒令辞职,或者撤消职务,这是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和政治的进步。但对腐败案件追究政治责任的,一般只追究到该单位的负责人, 尚没有追究到当地党政负责人和上级党政负责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或者地位从事腐败活动,也没有认真追究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许多案例已经表明,有些领导干部本人不伸手,却放纵“家里人”、“身边人” 伸手,而领导干部“家里人”、“身边人”腐败的最终结果,是领导干部本人也“下水”。“为清官甚难!必妻子奴仆皆肯为清官,而后清官可为,不然则败其守矣”(清·余怀:《东山谈苑》卷三)。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管住“家里人”、“身边人”,并为“家里人”、“身边人”和管辖区域负政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
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