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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0:46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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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100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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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

决 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废止理由

1
河南省城乡集
市贸易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23
日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
河南省科学技
术保密细则
1984年2月13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
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
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
河南省麦收防
火安全规定
1985年5月28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
河南省城镇个
人建造住宅管
理办法实施细

1986年6月2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
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
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
志愿兵转业交
接试行办法
1988年6月3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
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
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6
河南省渡口管
理办法
1988年7月7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7
河南省利用世
界银行贷款财
务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7日
省政府令第2号
公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9月1日起施
行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8号)不一致。

8
河南省征兵工
作实施办法
(试行)
1990年11月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4月28日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征
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9
河南省有线广
播管理办法
1991年3月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7年9月1日起施
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28号)不一致。

10
河南省质量奖
奖励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0日
豫政发〔1991〕
34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已被废止。

11
《河南省关于
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
新技术企业认
定条件和办法》
的实施细则
1991年5月25日
豫政〔1991〕54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2
《河南省关于
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若
干政策的暂行
规定》的实施
办法
1991年5月25日
豫政〔1991〕54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3
河南省查处城
乡集市贸易违
法违章行为暂
行规定
1991年6月5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4
河南省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计划生
育行政处分规

1991年6月18日
豫政〔1991〕72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相抵触。

15
河南省鼓励台
湾同胞、香港
澳门同胞和华
侨投资的优惠
办法
1991年6月24日
豫政〔1991〕71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6
河南省《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实施细

1992年4月28日
豫公(治)〔1992〕
157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已被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废止。

17
河南省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
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0日
省政府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8
河南省《城市
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实施办

1993年11月4日
省政府令公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城市私有房屋
管理条例》已被《国务院关于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516号)废止。

19
河南省人才流
动争议仲裁暂
行规定
1994年1月6日
豫政文〔1994〕4
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8〕58
号)代替。

20
河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所管理
办法
1994年1月6日
豫政文〔1994〕3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1
河南省《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
定》实施办法
1994年1月12日
省政府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废止。

22
河南省公路养
路费征收管理
办法
1994年6月6日
豫政〔1994〕46
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公路养路费已
被《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
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
37号)取消。

23
河南省办理提
存公证暂行规

1995年1月17日
豫政文〔1995〕
22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抵押条
例》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
押条例〉的决定》废止。

24
河南省抵押公
证登记暂行规

1995年1月27日
豫政文〔1995〕
30号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抵押条
例》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抵
押条例〉的决定》废止。

25
河南省《种畜
禽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1995年5月3日
豫政〔1995〕32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6
河南省查处不
正当价格行为
和牟取暴利实
施办法
1995年9月15日
豫政〔1995〕57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585号)不一致。

27
河南省户外广
告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6
日省政府令第21
号公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8
河南省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仲
裁办法
1995年12月14
日省政府令第22
号公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9
河南省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评
估验收暂行办

1996年2月16日
豫政〔1996〕6号
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0
河南省监察机
关对收费和罚
款没收财物行
为实行监督的
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7日
豫政〔1996〕82
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河南省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
1号)、《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
法》(省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31
河南省婚前医
学检查制度实
施办法
1996年12月20
日豫政〔1996〕
86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1日起
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
令第387号)相抵触。

32
河南省饲料管
理办法
1997年1月9日
省政府令第32号
公布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9日起
施行、2001年11月29日修订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6号)不一致。

33
河南省对违反
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实施
行政处分的规

1997年7月29日
豫政文〔1997〕
156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0年3月2日起施
行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
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不一致。

34
河南省内部审
计工作办法
1997年8月18日
豫政〔1997〕46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2月28日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不一致。

35
河南省地质灾
害防治管理办

1998年11月20
日省政府令第45
号公布
主要内容与2004年3月1日起施
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
院令第394号)不一致。

36
河南省《旅游
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
1999年1月27日
豫政〔1999〕8号
发布
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旅游管
理条例》已被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废止。

37
河南省体育经
营活动管理规

1999年6月2日
豫政〔1999〕44
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2009年11月23日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
省体育发展条例》代替。

38
河南省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管
理试行办法
1999年8月3日
豫政〔1999〕60
号发布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9
河南省进城务
工就业人员权
益保护办法
2005年7月4日
省政府令第93号
公布
主要内容已被2007年12月3日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
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代替。

40
河南省公路交
通规费征收管
理办法
2007年12月18
日省政府令第113
号公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国务院关于实
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取消了公路
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
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
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费等六项收费。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豫政〔1985〕58号发布)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

  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1.删去第十八条。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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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物品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下列许可事项的审批:

  (一)爆破作业许可;

  (二)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三)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通知有关单位中止实施已许可的爆破作业。

  二、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员及货物进出库登记制度、发货查验制度和值班巡检制度。

  三、在本市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运输。其中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当委托市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应当按照核定的储存量储存,储存单位每月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种类、储存量以及进出库登记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出入境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除购买少量高锰酸钾外,禁止向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

  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将销售登记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的生产限量生产。

  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本市的车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外省市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本市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暂停接受外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储存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委托。

  对允许个人购买的灭鼠药、含剧毒成分的农药等物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将每周销售登记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本市原则上暂停γ探伤机等含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医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的移动使用,暂停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活动,暂停外省市企业来沪进行γ探伤作业。

  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生产、销售,并将每周的生产、销售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生产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单位还应当将每周生产情况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量;使用频繁以及使用数量较大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盘存。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报所在地环保、公安部门清点后封存。

  本市范围内运输Ⅰ、Ⅱ、Ⅲ类放射源的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危险货物编号(CN)
联合国编号(UN)

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1.1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
PERCHLORIC ACID
51015
1873

1.2
高氯酸钾
POTASSIUM PERC HLORATE
51019
1489

1.3
高氯酸锂
LITHIUM PERCHLORATE
51027
1481

1.4
高氯酸铵
AMMONIUM PERCHLORATE
51017
1442

1.5
高氯酸钠
SODIUM PERCHLORATE
51017
1502

1.6
氯酸钾
POTASSIUM CHLORATE
51031
1485

1.7
氯酸钠
SODIUM CHLORATE
51530
1495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2.1
硝酸

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高于70%
NITRIC ACID
81002
2031

2.2
硝酸钾
POTASSIUM NITRATE
51056
1486

2.3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51055
1498

2.4
硝酸钡
BARIUM NITRATE
51060
1446

2.5
硝酸铅
LEAD NITRATE
51065
1469

2.6
硝酸镍
NICKEL NITRATE
51522
2724

2.7
硝酸镁
MAGNESIUM NITRATE
51065
1474

2.8
硝酸钙
CALCIUM NITRATE
51057
1454

2.9
硝酸锶
STRONTIUM NITRATE
51059
1507

2.10
硝酸锌
ZINC NITRATE
51062
1514

2.11
硝酸银
SILVER NITRATE
51063
1493

2.12
硝酸铯
CAESIUM NITRATE
51058
1451

3
硝基类化合物




3.1
硝化纤维素




3.1.1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乙醇)低于25%
NITROCELLULOSE
11032
0340

3.1.2
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
NITROCELLULOSE
11032
0341

3.1.3
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
NITROCELLULOSE
13014
0342

3.1.4
含水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


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
41031
2555

3.1.5
含乙醇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
41031
2556

3.1.6
硝化纤维素

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
NITROCELLULOSE
41031
2557

3.2
硝基甲烷
NITROMETHANE
33520
1261

3.3
硝基乙烷
NITROETHANE
33521
2842

3.4
硝基萘
NITRONAPHTHALENE
41513
2538

3.5
硝基苯
NITROBENZENE
61065
1662

3.6
硝基苯酚(邻、间、对)
NITROPHENOLS

(O-,M-,P-)
61712
1663

3.7
硝基苯胺
NITROANILINES
61777
1661

3.8
二硝基苯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PHENOL
11052
0076

3.9
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PHENOLATES
13010
0077

3.10
二硝基间苯二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RESSORCINOL
11503
0078

3.11
二硝基间苯二酚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
SODIUM DINITROCRESOLATE
41012
1348

4
燃料还原剂类




4.1
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41528
1328

4.2
无水甲胺
METHYLAMINE
21043
1061

4.3
乙二胺
ETHYLENE DIAMINE
32052
1294

4.4
硫SULPHUR415011350




4.5
白磷或黄磷
PHOSPHORUS,WHITE or YELLOW
42001
1381

4.6
铝粉,无涂层
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
43505
1408

4.7

LITHIUM
43001
1415

4.8

SODIUM
43002
1428

4.9

POTASSIUM
43003
2257

4.1
干锆粉
ZIRCONIUM POWDER,DRY
42005
2008

4.11
锑粉
ANTIMONY POWDER
61505
2871

4.12
镁粉或镁合金粉
MAGNESIUM POWDER or

MAGNESIUMALLOYS POWDER
43012
1418

4.13
锌灰或锌粉尘
ZINC POWDER or ZINC DUST
43014
1436

4.14
硅铁合金粉

无涂层
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43504
1398

4.15
硼氢化钠
SODIUM BOROHYDRIDE
43044
1426

4.16
硼氢化锂
LITHIUM BOROHYDRIDE
43043
1413

4.17
硼氢化钾
POTASSIUM BOROHYDRIDE
43045
1870

5
金属氧化物




5.1
氧化钡
BARIUM OXIDE
61503
1884

5.2
氧化钾
POTASSIUM MONOXIDE
21003
2033

5.3
四氧化三铅
LEAD TETROXIDE
61507
2291

5.4
过氧化钡
BARIUM PEROXIDE
51008
1449

6
其他




6.1
过氧化氢水溶液
HYDROGEN PEROXIDE
51001
2015

6.2
乙烯
ETHYLENE
21016
1962

6.3
苦氨酸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
SODIUM PICRAMATE
41029
1349

6.4
高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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