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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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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11-15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现将两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重申如下,请各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八)开山采石、采矿、掩埋尸体;
(九)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在两湖水域内投饵养殖;
(十一)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开展旅游、游泳、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不准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油库;
(六)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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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的劳动监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门机构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与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立检举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经委、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卫生、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级工会,应当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机构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署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下级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劳动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劳动行政业务及劳动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员,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劳动部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同时报上一级和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员和其他劳动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进入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察指令书》,并可限其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涉及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姓名。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法规的同时还违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劳动监察机构。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自治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属国有企业(含由国有企业改组的各类企业)、部队属企业以及外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劳动监察。
行署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直属企业进行劳动监察。
银川市、石嘴山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直属企业和自治区属企业进行劳动监察;市辖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劳动监察机构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
县(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行署劳动监察机构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
第十五条 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需要由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决定。
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将自己管辖的范围及案件,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监察及办理。
第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章 内容及方式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内容:
(一)劳动力管理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1、职业介绍及中介服务机构设置、运行情况;
2、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范围、标准、手续、程序,以及安置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情况;
3、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管理情况;
4、劳动力调动及流动情况;
5、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雇用境外人员就业情况;
6、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出境就业人员原单位,维护出境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二)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开发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
1、劳动者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情况;
3、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的招生、收费、教学、考核和证书发放情况;
4、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
(三)工资分配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1、企业执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2、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3、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的收入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
1、矿山安全情况;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情况;
3、起重机械(含电梯、下同)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5、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国家规程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6、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情况;
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发放各种保健津贴情况;
8、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情况。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劳动者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及遗属享受遗属津贴情况。
(六)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七)劳动统计及资料上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各种证件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察指令书》;
(四)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两名以上进行,并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
第二十条 查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机构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由劳动监察机构组织人员调查取证。
(三)处罚。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制作,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1、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
2、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罚结论;
5、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及期限;
6、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所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由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有两种以上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可以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日,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期或者拒绝对劳动监察机构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监察指令书》作出书面签复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案情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拒绝、阻碍劳动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劳动监察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察办法,已有劳动法规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4日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作者:李梦舟




两岸加入WTO的进程

台湾地区于1990年1月1日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名义正式向GATT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1992年9月29日,GATT的代表委员会,曾就台北的入会案做了公开的、明确的口头与书面声明,该书面声明全名为:“委员会主席朱奇大使就有关Chinese Taipei入会案声明,议程第二项。”该份声明写明“经密集磋商后,决定成立工作小组,以考量‘Chinese Taipei’在GATT中名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入关领域‘的GATT入会可能性。”在声明的第二段指出:“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此一观点,即一如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案所表述的,只有一个中国,准此,许多成员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即中国台北,为一单独关税领域,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加入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有些成员则不认为如此。”在记入这些观点之后,朱奇宣布台北入会案的审核小组成立。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197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案(节录)“大会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对于维护联合国组织以及依据宪章所必须之行为均属必须。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会员国之一。

兹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权利,以及承认其政府代表是联合国之唯一正当代表,(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并立即将将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组织中所非法占据的席次上驱逐。 ”

台湾入会案的成立,“是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此一观点,即一如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案所表述的,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单独关税领域的入会案之所以能够开始,就是建立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上的。1995年元月GATT由WTO所取代,同年12月1日台湾向WTO秘书处正式提出入会申请。

中国于1986年7月向GATT秘书处提出申请恢复会籍。1995年12月中国向WTO提出入会申请。两岸将在2001年11月完成主要入会程序,2002年正式成为WTO的会员。

WTO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俱乐部”。主权国家和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均可申请参加,WTO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所有的WTO成员实施统一的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规律办事。经济法律、法规体制将和国际接轨。法律、法规透明、有稳定性、可预见性。除了透明化原则,还有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障碍,废除数量管制,相互协商等原则。


WTO与两岸通商

十年前第一波到大陆的台商是以成本考量的中、小企业居多。素质参差不齐。包二奶者时有发生。第二波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第三波以电子业为主,走高科技。大规模投资方向;考量全球布局;考虑在大中华经济圈中扮演的角色,整体发展。

投资形式,早期以 “三来一补”为主,中期以“独资”为主。近期又以合资、合作、争取大陆上市为趋势。台商一般以设备和资金为投资、投资规模、平均比外商小,在大陆的五万家台资企业中,除了240家台湾上市(柜)公司外,中、小企业居多。约93%在500万美元以下,其中80万美元的小投资居多,其次为150万以上的。超出500万美元的投资甚低。只有7.6%。前期投资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居多;现转移到大上海地区、江苏、浙江等长江三角洲。两岸产业分工现已突破原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台湾结单,大陆生产”的垂直分工模式,转向以为科技、服务贸易、投资和科技开发合作的方向发展。台北电脑公会今年一项调查,台湾90%的高科技企业已投资或计划投资大陆。台商在发展逐步由利用低成本优势拓展外销市场的模式,转向利用大陆极富潜力的市场和低廉的知识成本。创建自身品牌并与大陆相关企业建立策略联盟。1987年11月2日台湾开放大陆探亲以来,已有一千七百万人次到过大陆。其中500万人持有台胞证。2000年台湾720万次出岛游,310万人次到大陆。出岛的两个人中有一个到大陆。台湾移民的民调显示,上海排在台湾移民第三位。据非正式统计有二十多万台湾民众在上海经商、长驻。最近台湾汤臣集团有意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园旁建一个二十平方公里的台湾城。计划引进二十万台湾移民。

两岸加入WTO后,当台湾逐步走上中国大陆的经济轨道之时,台湾的经济将变得更象香港,80年代的香港将制造产业移往广东之后,香港转型成为珠江三角洲的服务中枢。反而日益壮大。两岸加入WTO之后,台湾有机会扮演相同的角色,成为大上海地区、江、浙、长江三角洲及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台商服务中枢。转型为台商提供金融、后勤、行销、研发服务枢纽。两岸入会后,台商对大陆投资将从过去以制造业为主,向金融、保险、电信、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发展。互补互利空间加大,两岸经贸结构关系将出现调整。

加入WTO之,台湾‘陆委会’的应因方案。第一阶段:1涉及通商部分,开放大陆物品进口。2开放陆资企业到台湾投资房地产、服务业等。第二阶段:配合经济安全及应用机制的建立,就两岸通航及商品、资金、人员、资讯等进一步双向直接往来做整体规划和调整。台湾‘陆委会’提出加入WTO的‘三通’政策是分阶段调整:“先通商再通航。”

2001年5月11日台湾“陆委会”主委蔡英文称:“厂商有利用大陆的人才、市场降低成本的必要性,不过在这些产业外移大陆过程中也是在培养竞争对手能力。”“两岸经贸合作的时代来临,双方经贸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未来大陆在加入WTO之后若能顺利与国际接轨,则可能吸走台湾的资源,台湾可能沦为大陆的经济附属。进而影响台湾的自主性,随着大陆进口替代和产业升级政策;两岸若干产业已经逐渐由互补走向竞争。”陈水扁先生称“台湾经贸发展需要、、、、、、‘三通’是趋势,也是必走的路”但2001年5月10日陈水扁先生在高雄佛光山说:“有效管理重于开放。”“经发会”两岸小组称:将维持“戒急用忍”的政策精神,采取“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弹性运作。以后可能出现一种“名义开放,实质管制”为内容的所谓:“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经发会”开放两岸经贸合作、交流的36项共识是值得肯定的,如能全面落实,将能推动两岸经贸的交流和合作,对两岸经贸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经发会”的共识涉及到台湾的修法另立新法达43项之多。在台湾“立法院”如何修法、立法;如何推动实施 ,有待后续观察。“有效管理”是否可能成为“戒急用忍”新的代名词,“有效管理”与“戒急用忍”如何区别,“戒急用忍”是否借有“效管理”借尸还魂,有等观察。民进党秘书长称:民进党没有看到“戒急用忍”松绑六个字,只看到“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台联黄主文称:“经发会”在“戒急用忍”的政策上达成“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共识,是“戒急用忍”政策的延续。

2001/8/26台湾“经发会”达成36项共识,两岸经贸重要结论包括:

一、 确定推行动两岸经贸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台湾优先,全球布局,互惠双 及风险管理。

二、 大陆投资“戒急用忍”政策改为,“积极开放,有效管理”。

三、 建立两岸资金流动的灵活机制,主要作法:

1、进一步开放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2、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台湾金融服务业赴大陆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3、开放陆资到台湾投资房地产,并配合加入WTO,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事业投资,以及逐步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证券投资,并以QFII制度对陆资作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