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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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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

1989年8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止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震动)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响和震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上述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火车和航空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县街道分级管理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噪声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机动车辆、船舶、火车、航空器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震动)污染者进行监督。受环境噪声(震动)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危害;造成环境噪声(震动)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检举和控告。被检举和控告者,不得打击报复。违者,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级环境噪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依法进入产生噪声(震动)污染的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应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有防治环境噪声的要求。
  第八条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放污染许可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声级超过国家标准时,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实行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直至达到标准。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环境噪声(震动)标准,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震动标准》。
  成都市行政区环境噪声(震动)标准适用地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第十条 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噪声(震动)污染危害的工程项目和设施。
改建、扩建(含更新技术改造)有噪声(震动)污染危害的工程项目,其防治噪声(震动)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原有的噪声(震动)污染源,必须一并治理。违者,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
  第十一条 凡有噪声(震动)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减震等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
  对严重扰民的环境噪声(震动)污染源,按国家有关法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违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和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噪声(震动)污染防治设施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直至达到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会同同级计划、经济、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引进和使用的高噪声机电设备和产品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应采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造成噪声(震动)污染的施工机械必须采取噪声(震动)污染防治措施。
  除紧急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翌时7时)从事打桩、搅拌等危害居民健康的强噪声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施工的,必须向市、区(市)县的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发给《准许证》,方能施工作业。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的整车辐射最大噪声声级,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国家允许标准者,新车不得出厂,已出厂的新车和在用车,由市、区(市)县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令其限期治理,达到允许标准,限期治理仍未达到允许标准者,不得入户、不予年审或转籍。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行驶的车辆,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和长时间鸣放低音喇叭,不准在街道上试验喇叭,不准使用喇叭叫门唤人,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区域,不准鸣放喇叭。
  第十七条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救险车、防洪抢险车和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规定。上述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火车(含厂矿企业、部队专用机车)进入城市(镇)界时,除紧急情况外,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第十九条 各类航空器不得在市区一环路范围内上空作训练飞行。如因特殊情况需作短时间训练飞行时,必须事先征得部队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飞行。
  第二十条 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范围内,所有火车站,大中型汽车、电车枢纽站,应严格控制噪声,其声级必须符合规定的允许标准。

第四章 商业经营、社会生活和其他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室外和临街店门使用音响设备招徕顾客。
  销售音像设备试音,必须严格控制音量和试音时间,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舞厅、音乐茶座、影剧院、录像放映场、游戏机室等文化娱乐场(点),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时,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机、收录机等音响设备,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除春节、国庆可在规定时间燃放爆竹外,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爆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震动)污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依据处罚权限,分别情况,予以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治理或转产、关闭等处罚决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拒报、谎报噪声(震动)污染事项者;
  (二)未经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噪声(震动)污染防治设施者;
  (三)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者;
  (四)未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或强行投产者;
  (五)拒不完成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者;
  (六)拒不缴纳噪声(震动)超标排污费者;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领导人员、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环境噪声污染罚款是环境补偿性罚款,依照本条例所罚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过去有关噪声管理规定凡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按军队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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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1号

印发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花市办(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

为弘扬广州迎春花市(以下简称花市)的传统文化,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规范花市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及总体要求

  举办花市的宗旨是:弘扬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宣传广州城市发展新成就,展现我市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激励全市人民与时俱进,为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花市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祥和、喜庆、繁荣。

二、布局与开放肘间

(一) 布局。全市各个区(县级市)各开设一个迎春花市,地点分别是:越秀区设在教育路、西湖路;东山区设在大沙头三马路;荔湾区设在荔湾北路;海珠区设在滨江西路(人民桥至解放大桥段)和宝岗大道(滨江西路至南华西路段);天河区设在天河体育中心内;黄埔区设在黄埔体育场内;芳村区设在广州花卉拍卖中心(广州花卉博览园内); 白云区设在棠景街远景路;番禺区设在盛泰路;花都区设在永发大道。各区可根据实际提.出花市地点调整方案,报由市花市办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增城、从化市自行决定花市地点。

(二) 开放时间。花市开放时间定在每年的春节前,以每年除夕晚24时为截止时间算,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花市的开放时间为3天,白云区、黄埔区花市的开放时间为5天,每天从上午8时起至晚上24时止,除夕当天花市的开放时间延至次日(年初一)凌晨2时结束。芳村、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花市的开放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决定。

各花市路段可提前10天封路(以花市开放的第一天算起),以便进行搭棚和水电安装等工作。花市举办期间,允许持花市摆卖证的摩托车(“限摩”时段的路段除外)运载鲜花进入花市。

三、花市内容

花市以传统摆卖花果形式为主,结合各地的文化特点,力求富有特色。

(一) 开展文化活动,烘托节日气氛。丰富花市内容,增加文化内涵,鼓励有条件的花市引入粤剧、杂技、歌舞等文艺团体表演,或举办书画、茶艺表演等,适当增加工艺品档位的比重。

(二) 引入特色小吃,弘扬饮食文化。经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设熟食小吃档位区,宣传具有岭南特色的干果、年货、小吃等饮食文化,注意做好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工作。

(三) 吸引游客,扩大影响。旅游部门要将花市作为广州旅游的一项内容大力推广,吸引珠江三角洲的市民和港澳同胞到广州逛花市。市花市办负责编印每年的《花市特刊》,扩大花市的宣传效果。

(四) 规范设置,各显特色。各区(县级市)在花市主要出入口处搭建名为“广州X X区(市)迎春花市” 的主牌楼,在其余入口处搭建简易牌楼或屏风,并各自拟定花市对联。

四、职责分工

(一) 市公安部门负责花市的治安、防火、防爆、反恐等安全工作以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要成立花市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花市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花市路段封路期间的公交线路调整和组织协调。

(三)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花市路段周边建筑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及花市外围无证摆卖点的管理。

(四)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内摆卖秩序的管理。

(五)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的卫生监督和急救医疗工作。

(六)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范围内路树的修剪以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七) 市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场地的环卫保洁工作以及设置流动公厕。

(八) 市国土和房管部门负责花市范围内的危房安全防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九) 广州供电分公司负责花市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安全保障工作。

(十) 花市的各水电工程和搭棚承建单位负责做好花市的水电安装和搭棚工作,并保障棚架及供电线路架设的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花市期间的各项工作。

  五、花市安全工作

  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由市花市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花市的安全监控、紧急疏散、安全防火、疫病应急救护、突发事件及纠纷处理等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花市安全。对因工作失职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花市举办期间,花市内路面设点的商贩要全部停业或迁出经营;花市内的建筑工地要暂停施工;花市内要适当限制车辆的进入。严禁锡纸气球、氢气球和仿真手枪、刀具等各类危险品进入花市,以保证花市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要做好文明收市工作,制止砸花现象,确保花市结束后恢复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六、花市管理
  
  花市档位要布局合理、通道畅顺,有利于维持治安、安全防火、卫生保洁等工作。

(一) 花市档位登记管理。花市档位登记工作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实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具体登记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自行确定。严禁炒卖花市档位或擅自改变原定布局进行经营,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纠正并予以处理。

  (二) 花市外围管理。花市举办期间,需增设花卉临时摆卖点的,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在不妨碍花市经营,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三) 花市内广告管理。各区(县级市)花市办负责对本区(县级市)花市的广告进行管理,广告收入统一纳入各区(县级市)花市经费统筹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四) 花市内各类活动审批。对在花市内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增设熟食小吃档位区或在花市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须经公安、卫生、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花市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须报经所在区(县级市) 花市办批准后,在白天进行。除上述各类活动外,花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宜举办其他活动。

(五) 花市经费管理。由市花市办将各区(县级市)花市经费使用的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包干使用。各区(县级市)的花市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进行预、决算,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开设临时帐户分配使用。花市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将花市收支情况报市花市办和市财政局审核。

七、花市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花市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商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商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供电分公司以及花市相关水电工程和搭棚承建单位各派一名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干部组成,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的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参加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名单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花市办。花市举办期间,各成员单位要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参加市花市指挥部值班工作,名单于每年1月1日前报市花市办,具体值班时间地点由市花市办另行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级市)花市的组织领导,要相应成立区(县级市)花市指挥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分工可参照市有关部汀的职责分工进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府办[2003]8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及淮南军分区,市经贸、公安、监察部门,市总工会,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发展计划、教育、科技、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煤炭、乡镇企业、气象、工商、文化、公用事业、法制、海事、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淮南供电公司、武警消防支队、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安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明确。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并检查、督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

  (四)必要时,协调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武警、消防部门参加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察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环境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城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测报、预报和防治服务工作;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工作;

  市宣传、发展计划、科技、财政、林业、劳动保障、工商、文化、行政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淮南军分区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批示及工作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主任办公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通常应印发会议纪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年初,市安委会研究确定并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并向市安委会交纳风险抵押金。年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先进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九条 市安委会每年组织2至3次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煤炭、公安、教育、建设、环保、交通、农业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向市安委会及时报告大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安委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对确定的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主管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呈报市安委会组织验收销案。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煤炭、公安、教育、建设、环保、交通、消防、农业、技术
监督、煤矿监察等部门和在淮省部属企业每月5日前应向市安委会统计上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各类事故情况,每半年应向市安委会综合报告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授权其他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市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十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务;

  (二)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三)综合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

  (四)组织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监控,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受市安委会委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办理市安委会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初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编报计划,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