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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12:55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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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汉中市鼓励建设五星级酒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加快汉中五星级酒店建设,完善中心城区服务功能,提升商务和旅游服务水平,推进“双百”城市战略实施,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0月1日前,在汉中中心城区按照国家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开工建设的前3家酒店企业。

第三条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五星级酒店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星级评定相关工作。

(一)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备案前,需向市文物旅游局提交申请和规划建设方案,由市文物旅游局按照国家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并经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批准后,市文物旅游局要协助办理从项目前期、开工到竣工营业全过程审批办证的各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项目报建、星级申报等环节高效办理,确保项目尽早建成并通过国家星级评定。

(三)五星级酒店项目规划设计审批后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从建成开业之日起,星级评定期限为2年。

第四条 五星级酒店项目用地一般控制在50亩以下(含50亩),在遵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项目供地。

(一)供地以成本价为依据,以评估价为挂牌起始价,投资人通过招拍挂竞得项目用地,以成本价为基数按规定缴清相关规费和计提有关基金后的纯收益部分等额予以奖励补贴。

(二)奖励补贴时间为:项目开工后兑现50%,获得星级评定后兑现50%,酒店项目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不予奖励。

第五条 五星级酒店项目在取得土地和项目报建环节中,应缴市及市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和宽带收费,按实际资费标准的50%收取;免收供水、供电增容费。

第六条 酒店建成开业年度起,经营前5年缴纳的地方税及企业所得税市县区财政分成部分按入库数等额予以奖励补贴,后3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以每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计算后以预算支出方式兑现。其中,获得五星级资格前经营年度的奖励,在通过国家星级评定后兑现;获得五星级资格后的奖励,按经营年度兑现。

第七条 酒店投资人竞得项目用地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将依法收回项目用地。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酒店规划设计、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由市城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五星级酒店周边原有建筑物和环境要严格加强监管和整治,以确保与酒店风格相协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旅游局负责解释。申报兑现有关规费和优惠政策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在执行期内国家和省上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省上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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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定某一项目或单项 工程捐款建设,或自行出资并负责建设。
(三)认种: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捐款造林或自行出资并负责造林绿化。
(四)认养(管):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的林木,自行出资雇用护林员进行管护。

二、捐赠和受赠

第三条 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惠州市绿化委员会为捐赠绿色生态惠州的受赠人。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捐建工程项目,可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款汇入市财政专户,小额捐款由受赠人代收后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要严格执行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依照规划把捐赠资金投入各项目的建设,不准挪作他用。捐赠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站,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单项,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单项,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或单项的名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留名纪念。
第十四条 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款项在惠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绿化委员会。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国家税务局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
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行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199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