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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2:30  浏览:8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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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市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加强管理, 全面规划, 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政策和规章草案, 管理土地资源, 拟定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 审核征用土地的范围、数量, 实施土地监察等。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

进行管理。
区、县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本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区、县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本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土地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确认所有权。
乡( 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等非农业建设,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使用证书。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必须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第九条 承包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由土地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跨区、县的, 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 由土地所在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跨乡( 镇) 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土地调查制度,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土地调查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分等定级、登记和建立地籍档案等地籍管理工作, 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地籍管理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编制本市计划控制指标,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计划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菜地、粮食生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予以重点保护。除因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 不得占用。
第十五条 禁止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禁止在耕地修建坟墓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现有的砖瓦窑厂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原批准的用地范围。
烧窑、挖砂、采石、采矿等使用后能够复垦的土地, 使用者必须负责复垦, 恢复利用。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确需占用耕地, 不足20亩的, 经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报区、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20亩以上的, 经市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土地使用权, 注销土地使用证:
( 一)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 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三)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四)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通知城市规划管理机关。
非农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再使用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农村其他有收益的土地, 建设单位征用后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 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5 倍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二十条 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荒山、荒地、荒滩, 从事农、林、牧、渔、副业生产。开荒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 防止水土流失。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不足100 亩的, 报区、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100 亩以上的, 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由开发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开发承包合同, 并报区、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应当节约用地, 合理用地。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 以及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 必须附具土地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
( 二) 征用土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 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 三) 建设项目竣工, 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核查实际用地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核定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权限:
( 一) 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 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 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 二) 征用耕地不足1000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00亩的,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 征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 确需另行增加临时使用农村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定点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 向土地管理局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 经批准后, 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

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 及时归还。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 一) 征用耕地、菜地、鱼塘、藕塘、果园、苗圃地, 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 倍的标准补偿;
( 二) 征用苇塘、林地、砂石地等有收益的土地, 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 倍的标准补偿;
( 三) 征用宅基地、积肥场、场院地, 按相连有收益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 倍的标准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征用菜地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粮田的, 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或者基本粮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被征用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 倍。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0倍。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同级土地管理局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 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 镇) 村等途径, 加以安置; 安置不完的, 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

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与有关乡( 镇) 村商定处理, 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不得私分。
公安、劳动、粮食、民政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转户和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被征用土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 经区、县土地管理局评定, 报市土地管理局核准后, 由银行监督拨款。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外向用地单位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 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 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征用, 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

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五章 乡( 镇) 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乡( 镇) 村各项建设用地, 应当执行经批准的乡( 镇) 村建设规划, 取得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乡( 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办理程序:
( 一) 建设单位持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向区、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 二) 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划拨土地;
( 三) 建设项目竣工, 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局核查实际用地,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乡( 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不足2 亩, 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超过昆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乡( 镇) 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当按照被占用土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3 倍至5 倍给予补偿。
乡( 镇) 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占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可以按照被占用土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2 倍给予补偿。
占用菜地和基本粮田的, 应当缴纳新菜地或者基本粮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七条 乡( 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 由建设单位持与被占用土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报区、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使用期满应当恢复生产条件, 及时归还。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专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建设用地的, 应当充分利用宅基地。生产规模较大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经所在的村民代表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被批准使用土地的农村专业户, 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期限、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等协议。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 应当在原宅基地内安排, 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 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土地,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农村村民的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无房分居, 现有宅基地又无法扩建的, 方可申请宅基地。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 近郊区以及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地区, 每户不得超过0.25亩, 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 亩。
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 超过部分按照乡( 镇) 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耕地的, 必须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由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 区、县土地管理局复核, 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其他土地的,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所在区、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土地和商品房屋的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限期恢复地貌, 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责令停产, 限期恢复非法占用土地的原貌, 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限期恢复地貌, 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 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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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村民、城镇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除按前款处罚外, 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其他建设的,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九条 无权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 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五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没收非法所得,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责令退赔, 并可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五十二条 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由土地管理局责令交还土地, 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罚款, 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决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可以由乡( 镇) 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

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在施工程, 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五十五条 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犯, 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被侵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 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 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1984年12月3 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凡与本办法抵触的, 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199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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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QQ号、游戏卡、虚拟物的价值判断及其犯罪[1]

王礼仁

目录
一、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一)网络游戏卡的价值认定
(二)QQ号码的价值认定
(三)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
二、玩家对虚拟财产有无所有权
三、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
(二)台湾地区立法关于盗窃虚拟财产定罪之变化
(三)盗窃虚拟财产定盗窃罪为宜——对台湾刑法修改理由之评价

国内网络游戏的市场发展规模之大、速度之快,超出人们的预期。2001年为3.1亿元人民币, 2002年增加到9.1亿元人民币,超过同期的电影业票房收入,而电信、IT、出版和媒体业由网络游戏产生的直接收入总计达119.3亿元人民币。有2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863”计划。[2] 2005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3] 2006年01月12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文化蓝皮书《二00六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预测,今年全球网上游戏营业额将达到五十六亿美元,而中国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亦将达到八十点三亿人民币。文化蓝皮书认为,未来五年,娱乐市场格局将发生巨大变化。游戏将成为主流,全球游戏市场规模可成长百分之七十一,达到八百六十亿美元,而“通过宽带网络和无线上网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视频游戏和互动娱乐”将成为这一市场的主流。据预测,2006年全球网上游戏营业额将达到五十六亿美元,网络游戏市场的年增长率在百分之百以上,增长潜力巨大。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已逐步进入自觉和整合时期,原创内容将成为业内企业发展重点。社科院认为,就产业政策而言,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管将长期并存,监管将趋于严格。[4]
截至2007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达到1.62亿人,有7600多万人是网络游戏玩家。估算起来,这个市场每年就有60亿元的空间。[5]
但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用户中76.3%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持肯定说者认为,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认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网络的认识趋于理性,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后,从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如果“虚拟财产”失窃引发的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涉及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就必须承担起维护之责。[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认为: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7]
持否定说者认为,虚拟财产没有经济价值 。如在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件中,北极冰公司认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说穿了不过是一组数据信息,其本身不具有价值。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品是否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认同,他们认为,这种虚拟的财产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积累的武器和装备,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游戏软件运行的时候,可能起到某种作用,但如果独立出来讲什么价值,没有任何意义。[8]
我们认为,从总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完全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不可取的。但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经常被侵害的虚拟财产主要有这样几种:盗窃网络游戏卡;盗窃QQ号码(包括与其性质相同的ICQ号码、网易泡泡等);盗窃虚拟物品(武器装备等)。
(一)网络游戏卡的价值认定
网络游戏卡,一般都要花钱购买,一张价值几十元(如有的地方都在30元左右),而且随着玩游戏时间的增长,点数用完后,还要再买点卡,才能继续游戏。因而盗窃他人用现金购买的网络游戏卡,无疑具有经济价值,这应当是无可争议的。如叶某是番禺区某高中的一名高中生,平时十分迷恋网络游戏,一有机会就溜到网吧打通宵。2004年1月间,叶某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在网吧内获知了其同学马某和梁某两人的网络账号,并从两人口中套得了账号密码。于是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叶某多次上网打开上述账号,进入到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上,盗取了一种名叫"征服80小时"游戏的游戏卡共约1200张,价值约计两万余元。每次完成操作后,叶某便将盗得的游戏卡存放在自己的电子邮箱内。而叶某从来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盗窃。案发后,叶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叶某的家人积极退出了3万元人民币。[9]
(二)QQ号码的价值认定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与QQ号功能和性质相同的还有ICQ号码、网易泡泡等。因而,对QQ号的分析意见也适用于ICQ号码、网易泡泡等。为了叙述简洁,在后文中,有时不一一列举QQ号码、ICQ号码、网易泡泡等,而用“QQ号码等”代表。
QQ号码等并非都有价值,一般的QQ号码等没有价值,只有付费的会员QQ码等或少数所谓的“靓号”,才有价值,如像××888、××66等QQ号码码,需要花钱购买。 因而,盗窃他人的付费的会员QQ或用现金购买的“靓号”,也具有经济价值。
那么,盗窃QQ号码等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呢?
深圳市发生一起备受全国关注的曾某、杨盗窃QQ号码案件。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曾某、杨某盗窃QQ号案进行了判决。这里我们先介绍曾某、杨某盗窃QQ号案情及其处理情况,并结合此案分析QQ号码等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
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 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 杨某互相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 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5、6位数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 。 曾某本人并无查询QQ用户密码保护资料的权限,便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ioioliu”帐号的密码(该帐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 曾某利用该帐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 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医男,由杨医男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391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22550元。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曾某、杨某因涉嫌盗窃罪,2005年10月8日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已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同时查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1999年2月,该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软件。腾讯QQ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送文件、视音频交流、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网络游戏等功能。用户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在接受由腾讯公司拟定的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向用户派发QQ号,并由用户自设密码,用户凭QQ号获得本人对QQ软件的使用权。依据该协议,腾讯QQ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用户若有违反协议或长期不使用QQ号码,腾讯公司有权无条件将号码回收。2006年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各拘役六个月。[10]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9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QQ号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帐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因此,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对此也予以了证实。被害人刘晓华陈述其“经常要用QQ和一些同行、朋友、同事交流来谈工作,(QQ号码)丢失后,和很多聊友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被害人秦艳陈述“(QQ)是我的主要联系方式,平时和朋友语聊、发送文件,是我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有些朋友只有QQ这一种联系方式,与同事之间主要通过QQ来交流,(丢失后)造成我永远都联系不上他们。”本案中,无论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还是本案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损害的内容来看, 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通过内外勾结实施犯罪行为,各有分工,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量刑时亦酌情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上述判决理由看,法院之所以认为曾某、杨某不构成盗窃罪,主要是: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并认为《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帐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我们认为,对于曾某、杨某,虽然可以按照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但这样判决只是权宜之计,并非万全之策,不能成为今后判决的当然范例或标本,该判决尚有研究的余地。
第一、“其他财产”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观点,值得商榷
原判决认为,《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这种观点或认识,是值得商榷的。《刑法》第92条在列举法定财产范围之后,之所以用“其他财产”这一弹性规定,就意味着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财产。
随着社会大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如原来分文不值的山中怪石,现在成为价值高昂的“奇石”;一张错版的纸币或邮票,价值可以高达几十万或上百万;人们购买的各种彩票,一旦中奖,也可以获得巨额利益;新型“虚拟财产”市场日渐看好,如湖南师范大学大三学生龙辉,已经靠交易虚拟装备,自理了学费和生活费;珠海一家IT企业的网络工程师张立文将一部分虚拟装备在网上出售,谈好价钱,现金交易,上千元一套不在少数;[11] 等等。当持有者持有上述“怪财”时,他无意也拥有一笔巨额财富。但这些东西,法律是难以包罗或穷尽的。法律用“其他财产”进行概括,就是要克服了单纯列举性规定的弊端,兼顾到现实中复杂多样和千姿百态的财产状况。这样规定,其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等功能特点,使之在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对一切财产囊括无遗,疏而不漏。同时,从立法意图上看,“其他财产”的规定,就是赋予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空间,司法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具体财产的范围“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那么,立法机关就应当直接规定,没有必要再规定“其他财产”了。如果司法人员不能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确认,在立法上规定“其他财产”又有什么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其他财产”的范围,并非都是由立法机关来确定的,也是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如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宣判:颜亿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多名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实际上把“虚拟财产”认定为“其他财产”的范围。
总之,无论是从《刑法》第92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他财产”的范围,完全可以由司法人员结合司法实际情况认定,如果都要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那将会使许多犯罪得不到追究。

第二、由于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因而,本案认定曾某、杨某盗窃QQ号码都是免费号码。单从本案看,这种认定可能是正确的。
但从现实生活看,QQ号等网络通讯工具并非都是免费使用的,也有付费使用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付费使用的QQ号码、ICQ号码、网易泡泡等通讯工具,这与盗窃或盗用他人移动通讯或固定通讯号码,没有区别,都是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罚”。因而,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付费使用的QQ号码、ICQ号码、网易泡泡等通讯工具,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QQ号码、ICQ号码、网易泡泡等,并非是单一的通讯工具,还具有网络游戏等多种功能,如果QQ号码、ICQ号码、网易泡泡的持有者或使用者,在QQ号等通讯工具中储存有其他虚拟财产时,QQ号等通讯工具被盗窃,也就是虚拟财产被盗窃,而且有的盗窃QQ号等,也可能就是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对于这种情形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侵犯通讯自由问题。
本案QQ号不属于付费使用号码,本案QQ号的价值主要在于它是一些特殊号码,即“靓号”。这种“靓号”的特殊价值,在其他一般通讯工具上也同样存在,而且相当普遍。如有些地方的电信部门公开拍卖“靓号”。如2003年成都市中国电信“再就业援助”特别号码使用权拍卖会 ,100个小灵通特别号码全部成功拍出,总成交额达到713.8万元。特别是事前就颇被看好的88888888,更是“不负众望”,一举拍出了233万元的天价。2003年福建第一靓号13599999999在内的30个全球通(升级版)靓号举行义拍,总共拍得364.9万元。其中,13599999999拍出85万元的天价。2004年4月11日,上海唯一的13585858585的号码以680,000美元的价格在易趣网上拍卖成功,创下网上特殊电话号码拍卖的新纪录。
上述这些“靓号”的特殊价值,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年12月)


  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