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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0:20:11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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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5〕10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拟定的《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启动我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加强对通畅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是指我市2005年(含2005年)以后通畅工程计划建设的,使用省、市、县以奖代补配套资金的项目。
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是将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按有关标准和要求改造成水泥砼或沥青路面,提高路面等级和通车能力。
第三条 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进行宏观管理,县(市)区实行微观管理,乡(镇)、行政村负责具体实施。坚持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谁修路,谁实施,谁受益。
第四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均要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全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廖国锋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严新民、市交通局局长万启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局副局长万特华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科科长肖建成、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处长刘党伟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编制通畅工程计划,制订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督促县(市)区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通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畅通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申报计划项目和验收项目,审批开工报告和施工队伍,督促自筹资金的到位和配套资金的拨付,指导乡(镇)、行政村进行项目设计和实施,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
第七条 乡(镇)应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通畅工程建设指挥部。乡(镇)、行政村为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建设业主,项目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赔偿自负、矛盾自消、队伍自定、材料自采。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各县(市)区第一批上报计划里程为:湘潭县100公里,50个村;湘乡市100公里,50个村;韶山市50公里,25个村;雨湖区15公里,7个村;岳塘区15公里,7个村。如县(市)区的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则将县(市)区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计划里程数作相应调整。每个村的连续里程不小于1公里,原则上不大于2公里。
第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市交通局审定下达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如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或完成,县(市)区交通局可向市交通局申请调整计划,由市交通局审核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条 在今年实施通畅工程以前,我市已经于2003年、2004年实施了通达工程(乡镇通行政村的砂石公路),省政府计划今年再下达部分通达工程指标给我市。通畅工程的计划编制应与省下达的通达工程计划相结合,通达工程项目中路基条件较好的必须进行水泥砼路面改造,并按照通畅工程的有关建设、补助标准及要求执行,通达工程计划项目不占第一批上报的计划里程数指标。
第十一条 上报市交通局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04年10月份以后启动的项目,按有关要求上报本地县(市)区交通局备案并认可。
2、县(市)区配套补助资金和乡(镇)、村的自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已拨付到专用账户上。
3、路基强度能够满足浇筑水泥砼路面要求,当年拓宽、新建的路基年内不能浇筑水泥砼路面。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来源是,由市交通部门负责4万元/公里,市财政配套1.5万元/公里,各县(市)区财政配套1.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交通局都要设立通村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严格按照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标准为:路基工程长度≥1公里,宽度≥4.5米,平、纵面设计尽量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强度满足设计要求,路基两边开挖水沟并实行田土分家。水泥砼路面宽度≥4米,个别项目经市交通局批准后最小宽度为3.5米,厚度≥20公分,抗压强度为C30,抗折强度为4.0Mpa,适当设置错车道和安全防护设施。2004年10月份至今按正规程序已实施的项目建设标准为:路基宽度≥4米,路面宽度≥3.5米,厚度≥18 公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根据技术力量、施工设备、施工业绩、资金实力等情况,审查一批具有水泥砼路面施工能力的队伍,负责通村水泥砼路面的施工。根据市通村水泥砼路面建设计划,各乡(镇)、村成立项目业主,在县(市)区审查通过的施工队伍中选择有施工能力的队伍承担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水泥砼路面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抽调和培训一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分别成立技术指导组和质量监督组。每个乡镇培训3-5名施工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监督,每个项目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必须到本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是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项目;
2、项目的设计、试验资料等齐全;
3、路基必须经本地县(市)区通畅办验收合格;
4、按要求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参照《公路法》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规定,通村水泥路由乡(镇)、村负责养护管理,要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本地县(市)区交通局申请验收,县(市)区交通局验收合格后,向市交通局申请验收,市交通局验收合格后,申报省交通厅验收。验收以公里为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经市交通局和省交通厅验收合格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以奖代补的资金才予以拨付。资金由市通畅办拨付到县(市)区通畅办,再由县(市)区畅通办拨付到项目建设业主即乡(镇)或村。对没有批准开工的项目、验收时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的项目、出现大面积质量问题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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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2月27日法制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法规草案、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规草案;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
(四)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五)承办地方立法综合性工作,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
(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解释意见。
(九)编辑审定陕西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十)受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委员会特邀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由办公室提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法规草案和讨论决定问题,由办公室拟订有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提请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议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决定。会后委员会可组织调查研究,或交办公室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1998年2月27日
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

郎元鹏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进行公司制改革后,引起了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即由原来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变为公司治理结构。—如何以企业制度创新为契机,协调好新老三会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是当前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
一、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是一种必设的、: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所组成的企业管理机关。这种机构既不同于咨询机构,也不同于决策机构;它既有一部分决策权,也有对企业事务的监察权、议事权。企业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参议”机构。
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l、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45、68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2、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6、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对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的参议权。 《公司法》第55、121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至于“参议”形式和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5、依法听取工会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此,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作者单位 长通电缆厂